国家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相关探讨

2020-03-02 11:01甄冰
辽宁自然资源 2020年7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权利资料

甄冰

(朝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辽宁朝阳122000)

以方便第三人查阅为目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何科学而合理地为第三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查阅,不动产登记机构务必要做到尽善尽美。登记机构在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时开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是国家机关下一步依法行政的根据,必须毫发不爽。

一、已规定的查询主体

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就是为了方便第三人查阅和了解登记的内容。如果在登记之后,第三人非常难以查阅甚至根本无法查阅,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就无从谈起,进行登记也就没有必要。为了给需要查询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权利属性、四至、面积等物权状况信息,达到保护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的目的,采取法律许可范围内的登记资料允许相关权利人、国家机关公开查询、复制的处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构应该给个人提供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以及复制,这里的个人含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两个部分。第二款同时规定,登记机构也可向单位提供资料查询服务,这里的单位仅指与登记资料相关的国家机关。这类查询主体主要指公检法、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及安全机关等部门。综上,《暂行条例》界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可以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国家机关三类。

2018年起实施,并于2019年7月经自然资源部修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其中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别对查询主体中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没有清晰明白地提出登记机构处理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资料时的操作规范,只是在附则中第三十一条指出另行规定其查询复制资料和机关之间共享登记信息的细节。这让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国家机关资料查询业务时“雾里看花”,从实际操作效果上看难免参差不齐。

二、国家机关作为信息查询主体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笔者认为,在国家机关中只从事劳务性工作,而不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炊事员、保安、清洁工等这类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则都不归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作为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主体资格。

三、登记机构在国家机关查询资料时的问题及建议

1.网络查询

目前在不动产交易、孩子入学、税费缴纳、贷款抵押等方面都需要用到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了让群众“少跑腿”、“跑一头”,打通“最后一公里”壁垒,真正给办事群众提供便利,《暂行条例》规定,加快构建登记机构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横向信息共享,实现有关登记信息同一时间互通查询。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登记机构信息管理的单位时间完成工作量,最大程度上减少手工错误的可能,并且为其他部门提供了有效、直截而方便的服务,是一件三方共赢的好事。

原国土资源部2018年即要求实现纵向四级共享,但入库的大多是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后的新数据。因逐个录入、整理原始档案,不同的历史档案数据量、投入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不同,即使制定合理审慎的登记数据整合方案,按照相同的数据格式标准建库,各地平台建设成果亦不一致。

目前,朝阳市与福建特力惠信息公司共同搭建的朝阳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系统及登记发证系统,通过规范化梳理数据、房地数据关联及数据入库达到图、属、档一体化管理,形成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已经实现市县与省部对接常态化,宗地、企业、部分楼盘均可通过平台发证,基本实现不动产资料纵向共享。

笔者建议,出于对不动产物权的实质性保护,重点改变政府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模式,构建以国家机关作为查询主体为服务对象。国家统筹规划,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制定统一的隐私保护标准,采用密钥、专人专户、人脸识别、密码认证等技术。按照国家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确定共享机关执行公务各种类涉及物权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实行其内部分层级、派专人、按业务类型查询。设置专人专户及权限,不同级别可查阅各自层级的资料,不可跨级查阅,明确责任到专人,各层级设置满足日常工作所需即可,分层审批,确实能保证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存放安全及使用安全。

定期清理、备份信息共享平台的安全日志,检查安全漏洞,定期维护国家机关查询登记资料的操作历史数据和访问历史数据,方便快捷地通过关键字、用户名等方式查询查找日志数据中所需记录。设立监督机制,尤其定期维护、留存查询日志。监督包括国家机关使用专人的IP地址、查询时间、操作类型、资源访问情况等。

2.纸质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查询登记原始档案资料时,要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要,可以调取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登记机构要安排人员专门负责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复印档案以及开具档案查询结果证明等。应该设立查询记录簿册,登记好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查询人、查询时间、具体公务、查询事项、复印档案资料内容、页码、开具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内容等具体细节, 双方签字确认无误后,留存查询申请 书归档,给予机关工作人员查询结果 证明。

目前,朝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月 平均接待国家机关资料查询约200件 次。有些国家机关查询登记资料,只 是简单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写明:“因工作需要,查询某单位或 个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而不标注 具体查询内容。这在工作实践中成为 令工作人员头疼的难题。

笔者认为,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 的不动产登记形成的档案资料,查询 自然也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而不 是以单位或个人的姓名为登记单位, 对于查询某单位或某人的不动产信息 应不予查询,避免最为敏感的“以人 查房”问题。

国家机关查询资料应当提供本单 位出具的协查证明清单、登记查询申 请书、办理人员工作证明等。其中的 登记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

一是查询主体。登记机构要审查 查询单位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范围。对 于申请查询的主体超出前面所述的国 家机关不予查询。

二是利用用途。写明本次登记资 料查询的目的及具体用途。具体的利 用用途包括抵押查封、财产调查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调查处 理权利人的目标用途的额外要求不予 查询。

三是查询内容。列清查询档案资 料的具体内容。笔者建议,国家应明 确规定相关用途所需登记资料的具体 内容,登记机构依照操作规范判断国 家机关的查询申请是否达标,按操作 规范提供查询标的的登记资料档案, 不扩大或缩小查询范围。相关国家机 关亦可参照标准查询复制资料档案。查询事项不符合操作规范要求,擅自扩大的,登记机构有权不予查询,避免公权滥用。如,登簿结果可达到查询用途需求,不提供审批、发证等原始档案材料。

四是保密承诺。国家机关应当承诺按照查询申请书填写的用途发挥登记资料的效能,不得将这些资料随意泄露或作为他用。对因泄露查询到登记资料的行为造成相关后果及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暂行条例》规定了登记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非法利用、泄露资料信息给权利人造成利益、事业、名誉等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符合犯罪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责任主体在本文主要强调登记机构、查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条例规定了三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种是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是行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种是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泄露信息侵犯商业、国家秘密的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分别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泄露国家秘密罪有明确规定。

符合查询条件,国家机关需要当场开具查询结果证明,复印的登记资料,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及骑缝章,标注登记机构档案查询人,查询用途及出具档案页数、出具时间等信息。

对于不符合查询条件或者超出查询范围的查询事项,要当场提供不予查询的告知书。申请查询的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登记机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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