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体 化 时 期 工 分 制 演 变 的 分 析

2020-03-03 12:54赵俊红高晋文
经济师 2020年11期
关键词:集体化人民公社工分

●赵俊红 高晋文

一、工分制的产生

中国最早有关工分(当时以工资为提法)的说法,是1933年在土地革命的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关于互助合作的第一个文件——《劳动互助组织纲要》。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农户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非常匮乏,牲畜有限,逐步形成了农户之间劳动力或是包括生产工具在内的生产资料的自发交换。这种现象被称为“换工”。但这时换工计算的工分一般只作为农户之间交换劳动力或生产资料的一种账本,并没有将工分换算成实际的货币。工分也按照农民自愿的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计算,并得到换工主体的认可。可见,这时的“工分制”主要是克服缺乏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不足的农户的自身困难,在农户之间自发形成的劳动价值的等价交换。其前提是私有制下的自由自愿和等价交换。

从最初工分制产生于农户之间谋求合作的角度来看,它符合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也符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于经济主体对潜在经济利益的追求。随后,“换工”或“变工”的这种工分制,在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大力提倡,对提高边区和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并进而为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抗战和争取全国解放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二、集体化时期工分制嬗变及其制度分析

(一)集体化时期工分制的嬗变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变经济落后的局面,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变封建半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重建了私有制基础上汪洋大海一般的个体小农经济。从1953 年开始,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引下,开展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农业领域也开展社会主义改造,引导个体小农经济走集体化道路,以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支持国家的工业化建设。

1956 年1 月,河北省邢台地委书记总结初级社的经验时指出,邢台地区在近几年大批建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但是,初级社的发展逐步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生产需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显著。许多贫苦社员比中上农社员多做了劳动日,但是由于土地极差报酬的存在,得到的总收入却比中上社员低,因而积极性锐减①。从1955 年下半年开始,原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集体化运动进入高潮。如广西区委决定,到1956 年,全区共办高级社 2000 个。1957 年乡乡有高级社,约有 10000 个②。1956 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迅猛建立。年底,全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7.8%③。为了使工分能够准确地计量社员在集体劳动制度下劳动的数量和质量,1955 年11 月,中共中央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一次对工分制的“定额计工”“死分活评”做出诠释。这样一种评工计分制度,既调动了社员劳动积极性,又省去了过去记录繁琐的弊端,方便于群众。工分制转变为国家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衡量社员劳动的计酬、收入分配和规范社员行为的一项制度。这种工分制是之后其他所有工分制的雏形。

1956 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经营和管理,对社员、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资金、生产经营、劳动组织和报酬、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入社的农民必把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④。一般来说,粮食、食用油等合作社生产的生活必需品是按照每个家庭的人口数量与工分数量以7∶3 的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家庭的人口数量在一个时间段里是固定的。这样,决定社员实物和货币分配数量的多少就取决于工分的多少。

中国农村集体化运动与集体经济的主体阶段是人民公社时期。1958 年,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以大炼钢铁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为标志的“大跃进”狂澜⑤。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甚至社员的部分生活资料都归人民公社所有。1958 年10 月底,全国共有26.5 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9.1%⑥。公社是集体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普遍设立了以供给制和吃饭不要钱为主要特征的公共食堂。这种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拉低了工分的价值。据亲历者回忆,社员渴望能够真正衡量他们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工分,但是在集体劳动和集中分配中,社员无能为力,只能消极参与劳动,降低了社员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农业劳动的低效率导致1959~1961 年粮食产量的连年减产。在这期间,中国农民发明了包产到户这一变通的方法,以解决工分制的上述弊端。

1961 年,国家不得不实行国民经济调整。首先是农业经济的调整。《农业六十条》将人民公社所有调整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明确了公社、大队、生产队的责、权、利。1962 年2 月13 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肯定了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的调整,并且规定这一政策至少30 年不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就此确定下来,也形成了人民公社最具代表性的,时间最长的基本经济体制模式。

从初级社开始,社员实行集体劳动,集中分配,工分制开始逐渐偏离农民互助换工的愿望。经过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工分制完全变成了衡量社员生产劳动和实行收入分配的工具。“大跃进”运动时期,推行半供给制度,它取代了此前按劳动日计酬的工分。这是工分制一次较大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的效果并不理想。1962 年,人民公社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重新恢复了原来的“评分记工”的工分制。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单位。但在“农业学大寨”的影响下,基本核算单位上升到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成为此后一段时期内农业生产管理和收入分配的主要工具。

(二)工分制嬗变的制度分析

制度变迁是在制度变迁的主体、动力及适应效率的相互配合下完成的。制度变迁的主体主要是有效的组织,还包括个人和国家等,但有效组织是关键。有效组织可以是政治组织、教育组织,也可以是经济组织等。其建立与运行的目的在于获得潜在经济利益。通过集体化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离不开中国农村传统的自然村落这一基本组织。村落是以耕地作为空间布局,根据宗姓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单位。费正清认为,中国“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各个世系)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某些祖传土地为生。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其成员靠耕种家庭所拥有的田地生活,并根据其家庭成员的资格取得社会地位”⑦。

制度变迁“来源在于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⑧。而相对价格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偏好变化的诱因。相对价格的变化包括要素价格比率变化、信息成本变化、技术变化等。要素价格比率的变化对于相对价格变化的影响比较直接,例如,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土地可以入股,劳动所得工分加上土地的分红,成为农户的最终收入。有些地区并未执行等价互利的原则,人畜换工时畜工的比价过高,对于无畜农户而言,实际上是压低了劳动力的价格;有的合作社内土地的分红过高,收益甚至可以达到70%;还有一些完全将农具、耕畜、资金与劳动力等同,均按股分红(上述这些不等价的情况实际上从互助组时期就已经存在了。一些地区的互助组或初级社也往往根据农村基层的政治人物的愿望或要求而不是根据全体社员的愿望或要求制定公平合理的等价互利的分配方法。)。因此,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受到打击,对国家倡导的集体化运动情绪低落,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当这样一些问题出现之后,有些地区的互助组和初级社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和生产工具无偿使用,农民的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社员对于集体化的生产和生活信心遭到破坏。更有甚者,一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企图过早地取消土地分红。这种生产要素价格的不断变化,导致工分制的嬗变。

三、工分制的嬗变缘于集体化的坚守

集体化时期工分制的嬗变缘于传统社会主义对集体化这一意识形态的坚守。

工分制本来产生于自发秩序,与集体化并不相关。但是,在新中国集体化运动中,工分制却成为国家推行集体化运动的重要制度之一。由于平均主义的存在,在集体劳动中,社员个人的偷懒成本被平均分摊给合作社的每个社员,因而鼓励了社员的偷懒行为;同样,社员个人努力劳动的收益也被平均分摊给合作社的每个社员,打击了社员努力劳动提高劳动效率的积极性⑨。

在人民公社时期,各地基本都在社内推行工分粮与基本口粮的三七开或四六开的分配制度。1978 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行草案)》与1971 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确定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这样一种收入分配办法,目的是保证广大社员、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及五保户等能够得到基本的口粮,从而保障家庭的基本粮食消费需要。此外,工分在社员所在的集体经济中,还起到核算集体经济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收入剩余的作用。

上述这些问题无法在合作社得到有效解决。然而,出于传统社会主义对集体化这一意识形态的坚守,工分制在整个集体化运动中一直存在,但在不同时期发生了形式上的嬗变。从初级社开始,工分制作为衡量社员生产劳动和实行收入分配的工具的基本属性并未发生变化。对经济利益主体而言,既存在坚守集体化这一意识形态的单边行动约束,同时,又在集体化这一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利益,从而发生了工分制的嬗变,以使经济利益主体能够获得部分潜在利益。因此,工分制一方面在坚守集体化(公有制和集体经济两个方面,其中,公有制更具有意识形态上的意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石性的作用,同时,在追求经济主体的潜在利益方面,工分制又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工分制嬗变的这一特点,体现了经济主体在坚守集体化过程中力图实现对潜在经济利益的追求。这种坚守和嬗变的结合,是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以前工分制的最主要的特点。

四、结论

工分制是新中国计划经济历史条件下推行集体化的一个逻辑环节。中国共产党提倡农业合作化,并推动农业合作化转向农业集体化,即力图逐渐将个体农民组织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苏联式的集体农庄⑩。土地改革确认了农民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农业集体化的目标是建立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共有产权的集体经济。换言之,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是集体化的产物。这一产权变革的过渡时期和过渡形式便是从互助组经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三部曲。这个三部曲是实现从私有制的个体经济到公有制的集体经济的桥梁。其中,工分制又是这个桥梁的核心,贯穿了集体经济从生产到分配的全过程。

工分制的嬗变是坚守集体化意识形态的结果。但集体化与集体经济并不是一个等价的概念,集体化具有运动式,是意识形态的范畴。集体经济则是集体化运动的结果,它既不同于集体化,但它又是集体化的最重要的载体。工分制内生于集体化,而不是内生于集体经济。工分制对集体经济在进行劳动管理、评价和激励劳动生产的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注释:

①常青.重视小型社的合并工作.人民日报,1956.1.10

②王祝光.广西农业合作经济史料(上册).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③⑥赵德馨.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下册).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④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

⑤谢春涛.大跃进狂澜.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⑦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⑧李飞.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实绩〉介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2)

⑨瞿商.新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与绩效.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4)

⑩1951 年2 月,松江省(今黑龙江省)桦川县的星火集体农庄就成立了。(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278 页)这是我国的第一个集体农庄,也是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集体农庄基本是参考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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