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2020-03-08 14:43梁胜敏
大学教育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科融合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地方本科高校特别是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强调对口法律职业,这一逻辑错误地造成了法律人才供需结构失衡。事实上,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学科融合是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然路径。为此,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该发挥财经学科优势,在“法学+会计”“法学+金融”“法学+商贸”“法学+财税”等学科融合类型上寻求突破以培养几种常见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当前,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面临着一定的现实难题,需要通过选择合适的学科融合具体模式来予以解决

[关键词]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学科融合

[中图分类号]C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20)02-0151-04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地方本科高校特别是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主要以传统学科专业教育为主,强调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能够对口,以至于法律人才同质化比较严重,法律人才专业知识结构和技能单一,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这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上理顺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合理定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此,在地方高校应用型转型背景下,培养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娴熟技能并能解决该领域法律难题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自然成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现实选择。这也符合2018年4月发布的最新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法学类专业有关人才培养目标的规定,即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一、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逻辑必然性

(一)法学专业对口法律职业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之逻辑谬误

1.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对应关系的逻辑错误造成法律人才供需结构失衡

对于法律职业的理解,一般以“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为切入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指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广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则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包含立法人员、公证员以及书记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法律实践者或法律辅助类应用型人才。当前,各行业、各领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事实上,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从事非法律职业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然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能够对口,这导致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与技能单一[1],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很多领域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2.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并非必然对应关系

专业与职业之间并非完全的“一对一”对应关系,更多的是“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一对多”对应关系主要体现在“厚基础、宽口径”的专业,其对应多个职业目标,“多对一”对应关系是指多种专业都可以发展到某一种职业的情形。

事实上,法学本科毕业生去向呈现多元化态势,一部分毕业生选择继续深造,少部分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绝大多数选择进入国家机关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涉及法律的工作,这些佛念工作尽管都需要运用到法律专业知识,但都属于从事非法律职业。可见,无论是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律职业高度专业化,需要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法律思维、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等专业素养,加上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允许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报考,法学以外的专业很难发展到法律职业,专业与职业的“多对一”“多对多”对应关系基本不适用于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的低通过率,加上法律职业

在短期内市场需求仍然相对有限,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并不导致法律职业之必然,法学专业更多可能对应“非法律职业”。因此,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并非必然对应关系。

(二)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学专业面向多样化社会需求的逻辑必然

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日趋多样化,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呈“一对多”的对应关系,而且法学专业更多对应“非法律职业”。法学专业对口法律职业的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造成法律人才市场供需结构性失衡,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上做出回应,而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正好反映了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之间的逻辑关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体现在“厚基础、宽口径”上,即法律人才应该“厚基础”,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学科专业在本科层次所需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从事相应的法律实践工作和简单研究工作的能力;同时,“宽口径”还体现在要掌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可见,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探索培养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也是其谋求转型发展的出路。

二、学科融合是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然路径

在实践中,学科融合是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恰当途径。学科融合,“是指为了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科水平,打破原有学科之间的组织、结构和秩序,使不同学科相互吸收、相互借鉴而形成一个具有新质的、和谐的学科整体的过程”[2]。

(一)學科融合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规律

第一,从学习认知规律来看,学科融合符合复合型人才的学科认知要求。学习认知是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过程,在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主导学科是学习认知的对象,其他学科作为方法和手段为学习主导学科提供资源供给和智力支持,拓展学生的认知视野,以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主导学科[3]。

第二,从学科教学品质来看,学科融合符合复合型人才的学科教学要求。当今行业与行业之间高度沟通与融合,任何一门学科的学习也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其他学科知识支持的。学科融合正好契合复合型人才培养在学科教学品质上的诉求,可以为学习专业学科时提供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支持[4]。

第三,从学生综合素质来看,学科融合符合复合型人才的通专教育融合。培养复合型人才需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美国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即发展与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制度[5]。“跨学科人才培养制度”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知识为基础,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促进复合型人才的成长。另外,英国大学也设有大量联合专业,比如双科专业、三科专业或主副修专业等,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6]。

(二)法学专业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学科融合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学科融合主要体现在教学内容的开放性上,即拓宽学生学科知识结构的口径。而我国法学专业传统课程体系过于强调法学专业课,轻视甚至忽视交叉学科课程的设置[7],造成学生缺乏法学相邻或相关学科知识,无法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

这就需要通过学科融合来解决法学专业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所存在的教学资源封闭单一、学生实践能力薄弱等问题[8],为法学专业知识提供相关学科知识支撑,满足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知识分析与解决具体法律事务的需要,尤其是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将来更好地从事经济、贸易、金融等各种行业领域的法律工作。当然,学科融合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只是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要真正实现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相互融通。因此,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是能够實现法学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交叉融合,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掌握某一行业领域的特定知识与技能,擅长解决该行业领域专业问题的法学专业人才[9]。

三、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的优势及其常见类型

(一)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的财经学科优势

当前法律人才供需结构性失衡,尤其是缺乏交叉融合财经类学科知识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而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完全可以凭借本校财经类学科优势,在坚持法学学科的基础上突出财经特色,设计出融合法学与财经类等学科特色的交叉学科课程体系,改变传统单一的法学教育模式。新建财经本科院校应该准确把握社会需求,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办学传统,在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强化法学与财经类学科的交叉融合,形成白身办学特色,培养具备扎实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熟悉相关财经学科知识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10]。

(二)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常见学科融合类型

1.培养“法学+会计”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

当前,为了解决交织着财务会计与法律的复杂财务会计问题,法律实践中急需兼具会计学学科与法学学科知识技能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就催生了法务会计人才的大量社会需求[11]。法务会计人才是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等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法律实务、会计业务、审计技术方法,熟悉证据规则等程序性法律规范,熟悉国内外财务会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而我国培养的会计类、法学类专业人才大多数知识结构单一,不能运用会计审计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

为此,新建财经本科院校可以交叉融合法学与会计学、审计学等学科专业知识和实务训练,以便培养既精通法律业务义具备会计审计技能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对人才需求。

2.培养“法学+金融”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

当前,金融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与投融资、互联网金融等经济发展新形态有关的金融实务创新呼唤法务金融人才[12]。法务金融人才是融合法学、金融学科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在传统金融业务或者金融业务创新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其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日俱增。

为此,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可以设置法务金融专业,将法学与金融学两个学科的专业知识进行交叉融合,培养精法律、懂金融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更好地适应金融部门、法律职业相关部门,或者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对法务金融人才的社会需求[13]。

3.培养“法学+商贸”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切商贸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开展,而法律也在深深地影响并保护着正当的商贸行为,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迫切需要法学专业基本功扎实、知识面宽厚、实践能力较强的“法商结合”高层次法律人才。也就是说,“法商结合”高层次法律人才是市场经济对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

为此,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该交叉融合法学、经济管理中有关商贸学科等方面的学科知识、技能,培养“法商结合”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满足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等单位相关商贸领域工作岗位的人才需要。

4.培养“法学+财税”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

建立并维护良好的财税秩序,需要依法治税,也需要准确的税务核算。当前,法学专业财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忽视税收计算公式、技术、筹划技巧等贯穿始终的税务知识;而税务专业财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却义对相关的法学基本理论讲授不透彻,无法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可见,传统法学专业或税务专业培养的人才与市场对税务人才的需求明显存在差距。

为此,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可以交叉融合法学、财税学科,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税收技术技巧等方面进行强化训练,实现不同学科知识相互融合渗透,培养具有较高水准的财税知识和法学知识的财税法学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国家机关、社会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税收法务人才的社会需求[14]。

四、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的现实难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的现实难题

近年来,一些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为了求生存、谋发展,实现培养目标差异化、办学模式特色化,已经在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尝试[15]。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大多数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学科优势,难以形成自身办学特色,不仅在财经特色上未能形成比较优势,而且在法学功底上不如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16]。

另外,大部分财经院校法学专业都要求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本校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金融税收等财经类学科课程,但选修财经类课程缺乏基础知识的系统性,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上也无法体现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未很好地交叉融合财经类课程与法学课程知识,出现跨学科知识融合度并不强的“两张皮”现象[17],以至于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大多很难胜任财经行业的法律事务岗位。

综上所述,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难点在于创新财经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实现法学与财经类学科知识与技能的深度交叉融合,从而让法学专业学生通晓法学与财经类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加以综合运用从而解决财经法律问题。

(二)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的解决方法——选择合适的具体模式

和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封闭性、单一性相比,学科融合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学科优化组合、教学资源共享、教学方法多样化等优势。学科融合模式主要有主辅修模式和课程模块模式两种。

1.主辅修模式的优缺点

主辅修模式的基本形式为:法学专业+另一学科专业,即在完成规定数量的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参加其他相关交叉性学科专业课程学习,在学生按规定修读完兩个学科专业规定课程并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后,即获得法学与其他学科专业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该模式优点如下:一是获得相应交叉学科学历学位证书,即获得法学和另一辅修专业的正式学位证书;二是学科交叉融合能够得到保障,即在主辅修模式交叉融合下,所组合的学科专业都是成熟的专业,都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该模式的缺点一是受到学生学习能力与精力约束,即在有限的4年大学学习时间内,辅修其他学科专业对于大多数法科学生的学习能力与精力都是极大挑战。二是受到可选辅修专业方面办学条件的约束。受选修人数、办学条件等资源和成本因素的制约,主辅修模式一般只适合在校学生、二级学院、学科类型等方面有优势的高校。三是受到辅修专业计划课程的约束。在主辅修模式中课程开设会受到每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限制,学生只有选专业的自由,并被动接受所选专业的指定课程。

2.课程模块模式的优缺点

课程模块的基本形式为:法学专业课程+交叉学科课程模块,即在课程体系中,科学合理安排一定数量的交叉学科基础课程形成课程模块,拓展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课程模块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单一性和封闭性问题,能更好地让法学专业学生掌握现实法律实践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

该模式的优点如下:一是课程选择较为灵活。在课程模块模式下,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专长在学校安排的若干课程模块中自主选择,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甚至还可以选择多个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模块。二是容易产生规模效应。课程模块模式不同于主辅修模式受高校规模、类型等办学条件的限制,其具有成本低、适应范围广、规模效益高以及获益学生人数多等优势。 该模式缺点如下:课程模块模式无法让法学专业学生系统掌握交叉融合学科的专业知识技能,而且在课程模块时也难免会出现盲目性,这就会导致交叉学科课程选择因缺乏科学性而影响学科融合的效果。

3.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的具体模式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模式的优点、缺点,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当根据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应有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财经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具体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多个财经类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形成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根据自身兴趣与专长自主选择。当然,新建财经本科院校应该在坚持法学学科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本校传统学科资源优势,设置不同于其他财经院校的交叉融合的财经学科课程模块,实现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差异化,走独具特色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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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明]

[收稿时间] 2019-03-18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5JGB37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胜敏(1979-).男,湖北仙桃人,法学硕士,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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