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经济法对策

2020-03-10 19:45庄家园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  要:以城乡贫富差距为源头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解决城乡贫富差距问题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分析总结近年来相关数据和文献从多角度探讨城乡贫富差距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并针对国情在经济法层面上提出立法、司法上的合理设想,为解决城乡贫富差距问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扫清阻碍。

关键词:城乡贫富差距;经济法;二元经济结构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中国取得了飞跃性的经济增长,但与此相应产生了如城乡贫富差距拉大等诸多社会经济问题日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我们允许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这一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打破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桎梏,但当前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完整的贯彻落实,先富起来的人并没有带动其他人实现共同富裕,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在多种层面的贫富差距问题中,以城乡贫富差距问题最为突出。邓小平同志曾言“如果改革造成了两极分化,那改革就是失败的。”可见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1中国城乡贫富差距的现状

城乡贫富差距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话题,始自城乡分治以来就存在,经历史演变至今仍然活跃,对我国当前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以工农为分野的城乡关系孰轻孰重,成为了影响立国之本的重要因素。

1.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日益明显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比农村高约2到3倍。到80年代中期,城乡收入差距略有缩小,下降为1.86倍,这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有直接关系。改革开放全面施行后,城市高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97年的2.6上升达到2009年的3.33,达到历史最高。虽然近几年城乡收入比有所缓和,到2017年下降为2.71,但这个比例不仅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居民收入的差異程度,其数值在0~1之间。数值显示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就越高。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平均状态,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属于一个社会财富分配平均的社会,社会基尼系数长期在0.2左右。然而改革开放后贫富差距逐步拉大。1978年中国大陆基尼系数为0.317,2015年则升至0.462,2017年为0.467,基尼系数跨过警戒线已是不争事实。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调查数据,在中国约1%的家庭就掌握了全国近41.4%的财富,财富集中程度远大于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在GDP高速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却日益突出。

1.2城乡间公共资源配置失衡

城乡贫富差距问题不单是城乡居民收入问题,更是综合性社会问题。政府在关乎国计民生的诸多关键领域提供了许多免费、廉价的公共资源,但由于城市的先天优越条件这些公共资源便天然向城市倾斜,这也是城乡贫富差距的重要现状。

在交通资源层面,我国在城市间建立了体系完备的交通运输方式,构筑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相比之下,“农村还有近万个乡镇,30万个行政村未通水泥或沥青公路,其中70个乡镇、近4万个行政村未通公路。”在医疗资源层面,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医疗资源配置模式导致农村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广大农村对许多传染病和重大疾病没有相应的预防机制,部分地区农村近年来才开始施行新生儿的接种疫苗工作,情况十分不乐观。

1.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是国家参与经济生活,进行社会再分配,缓和贫富差距的最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收入水平较高,城市经济的发达,城镇居民大都享有较为充分的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在农村的惠及面却相对不足。具体而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十分有限,应保未保现象还很普遍;保障标准偏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不能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城乡社会保障在项目上差异大,许多新项目、新政策没有条件向农村开放或虽有政策但未得到具体贯彻落实。

2城乡贫富差距的成因

2.1城乡问题的产生

城乡贫富差距问题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通过分析城乡间贫富差距的成因能帮助我们更有针对性的解决城乡贫富问题。在近代,西方国家凭借先进的工业文明打败了自然经济立国的中国,此后中国开始大力发展工商业,特别是“洋务运动”后,工商业迅猛发展并从传统农业中分离,出现了一批以上海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型城市,现代意义上的城乡分离和差别就此出现。在城市中快速发展的工商业代表先进的生产方式,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农业,而农村和农业便逐渐沦为为工商业提供生产原料和廉价劳动力的附庸,城乡贫富差距就此拉开。

2.2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改革的重点移向城市,发展的重心移向沿海,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迅速发展,城乡差距急剧扩大。在发展中国家由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过渡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出现农村相对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城市不断进步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之间的不对称的组织形式和社会存在形式,即所谓“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城乡间形成了诸如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消费模式等多样化的二元格局。城市的基础公共设施发达,农村相对落后;城市户口的人工作机会多,农村户口的人在工作机会和工作待遇上收到差别待遇;城市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也远远高于农村居民。

2.3现有产业结构和土地制度的影响

当前的产业结构模式和固有的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的发展。农民生活的好坏永远与土地相互关联,在当前的产业结构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被小块分散在个人和集体手中,农民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在农业发展上不能实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与当前倡导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不协调,农业发展必然落后。可见应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工商业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和反哺力度,以工带农,以农促工,改良土地制度势在必行。

3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经济法对策

3.1保证政府宏观调控中的高效廉洁

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改善人民生活,政府的宏观调控在社会生活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城乡贫富差距问题上更应该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在当前的经济现实条件下,政府应积极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的供给力度,尤其是把公共资源向农村和农民有效倾斜,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工作人员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种类的非法费用,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尤其在农村工作中让农民切实感受到政府在缩小城乡差距工作过程中的巨大作用,树立政府权威;在政府人员队伍的建设上,应不断提高行政人员职业素质,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监督建议制度,避免和减少腐败的发生。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2完善农产品价格法

农业生产是农民主要的生活来源,直接影响农民的收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若单位农产品价格不变,必然会引起农民收益空间的缩小。合理调整农产品单位价格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扭转日益严峻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方式,所以应尽快完善农产品价格法律法规。完善农产品价格法律规范要因地制宜,各地区应针对本区域市场导向制定合理的农产品价格,适当调整并提高某些基础农业作物的价格,保证农民纯收入有效增加。

3.3完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是再次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从字面上解释,社会保障惠及的层面理应包括城镇和农村,由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保障理应向农村更为倾斜。

鉴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应针对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农村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再逐步与城市接轨,各地区各省份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建立自己的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规章制度,具体而言,应最先建立难度最低的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然后再依次建立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终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會保障法律体系。

3.4改革我国土地流转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多年,虽然在初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已不适应现状。土地小规模分散在集体和个人手中,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成为对实现大规模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阻碍,所以改革土地制度十分必要。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不能随意流转的,大部分农民都死守着自己那一小块土地,生产工具不先进且生产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制度不改良会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在农民间合法流转,促使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大规模方向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这样把土地集中到更有经济实力农民手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当然政府更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避免劳动力没有劳动机会的尴尬局面。在改革土地制度时也应注意,在土地合法自由流转过程中应严格把关,避免农民因欠缺理性等因素丧失立身之本。在法律制度层面,保证基本土地制度不变,流转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避免城市和个人占用农田另作其他用途。建立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有偿、自由原则和相关法律规范,保证土地流转具有法律制度保障,让农民没有后顾之忧。

4结语

城乡贫富差距问题是历史自然和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无法一蹴而就的解决。我们应统筹城乡发展进度,兼顾效率公平,建立系统完备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并在最终实现城乡居民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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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庄家园(1994.04.12—),男,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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