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活动管理及改革

2020-03-10 01:12远佳鑫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2期
关键词:诉讼改革

远佳鑫

摘 要: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由于委托方不同,涉及的当事人也不尽相同。而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对法官的审判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则更需要鉴定活动自身程序的严格,完整,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以及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除此之外,也对鉴定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和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长远目标来说,司法鉴定不仅要回归生活,满足大众的需求,更应与司法审判紧密集合,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

关键词:诉讼;司法鉴定活动;改革

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1]。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主要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除此之外,司法鉴定还涉及司法会计,建筑,环境,电力等方面。

1、司法鉴定的发展路程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在2002年12月2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但因各部门意见不一而被搁置。2004年中共中央21号文件转发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立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为司法鉴定立法和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提供了政策依据[2]。

而后,从2005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到2007年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基本的管理的文件,对司法鉴定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持,监督的作用,也使得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做到有据可循。2009年至今,司法鉴定行业则更是通过不断出台、修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使得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进一步统一、规范、健全。2017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这项准入制度的提出,从外部环节上直接杜绝了鉴定机构之间质量的差异。统一要求,统一标准,也让上级司法机关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有了统一的依据和标准,不在有特殊化可言。

同时,为了让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更加规范,还联合国家计量总局(CMA)和国家认可委(CNAS)对各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不仅对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提出了要求,也对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健康情况进行了检测,这也督促了各位鉴定人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内容,以适应不断出现的各种复杂鉴定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鉴定人自身能力的进步,可谓是一举多得。

2、司法鉴定活动与诉讼制度的衔接

《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的初步意见》要求:“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保留必要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工作提供鉴定服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

在此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越来越多的民间、高校、科研机构鉴定机构不断出现,质量参差不齐,相对而来的则是越开越多的重复鉴定和投诉事件,这便对偏向用鉴定意见作为审判依据的公检法机构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甚至出现了扰乱司法鉴定行业秩序的“司法黄牛”,这也是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更是提出、强调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除此之外,专家证人制度也应运而生,即允许当事人邀请具有专业知识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出庭对鉴定书中相关内容或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不久之后,司法部又与最高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这些制度的相继出现,使得司法鉴定活动与诉讼活动的衔接更加紧密,也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但这些规范和体系还是没有从根本上完全避免踩着红线行走的人。这些漏洞的存在,让“司法黄牛”钻了空子,2018年在鉴定行业闹得沸沸扬扬的“司法黄牛”事件以及今年广东省某鉴定机构DNA鉴定造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秩序,让大众也对司法鉴定产生了一定的质疑。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性的证据,是否真的可信,可信度有多少,是否真的有可操作的空间。

3、司法鉴定活动管理及体制改革在诉讼过程中的发展

为了使司法鉴定活动与诉讼活动连接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沟通形成一套更加完备的系统,2018年最高院落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和专家库信息平台、鉴定信息公开平台。这些平台的建立,也进一步对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进行了审核,过滤出一批能力不达标,质量不过硬的鉴定机构。想进入平台,各机构需准备相关材料,达到要求后,方可在各法院系统中进行注册,供委托案件时选择。也就是所说的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3]。

鉴定活动的管理和改革也是在发展中不断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断改正,完善的过程。在平台投入使用后,2019年11月,江苏省高院将通过平台委托的多达54家,涉及215件案件严重超期的各领域的鉴定机构做出了处理,停止对这些鉴定机构的案件委托工作,这也给鉴定机构从鉴定时效的要求上敲响了警钟。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是对2006年的版本做出了重大修改,也正是这次的修改,让“承诺制”首次登上了司法鉴定的舞台,对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行为和活动进行了更高层次的监督和要求,也是促进鉴定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这次新《证据规定》中针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相关修改和新增数量高达所有条款数量的四分之一,调整除了使鉴定活动回归大众对鉴定的需求外,更重视人民法院对鉴定委托的管理和对鉴定人活动的规范。由此可见在现代的诉讼审判活动中,对鉴定意见的重视程度和采纳程度。而这次承诺制的出现,更加强调了对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时公平、公正、独立、排除一切外界影响的要求。从加强鉴定管理的视角出发,新《民事证据规定》增加了对鉴定委托的管理、鉴定人承诺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处罚以及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后果等方面的严格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活动,充分发挥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有作用[4] 。

2020年7月31日由最高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要求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鉴定意见书的严格审查外,还加强了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其中包括对鉴定机构的工作时效,鉴定程序,收费情况等。要求鉴定机构内部工作沟通和衔接更及时,避免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推诿,拖延鉴定时间,影响诉讼时效;避免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避免鉴定程序违规操作。违反规定,对诉讼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不仅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列入黑名单,还责令要求鉴定机构进行退费处理,更甚者甚至会被移交检查机关处理。

4、小结

在对鉴定活动进行规范时,不能只顾鉴定活动本身的规范和管理,更应顺应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趋势,与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相结合,让两者在以后的发展道路中相得益彰,让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体制改革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更加长远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GB/T 37234—2018 文件鑒定通用规范(2019年4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 王敏远,郭华.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研究[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6-37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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