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协作的价值、困境与路径

2020-03-12 07:48聪,王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警务协作机关

姜 聪,王 岩

(1.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1;2.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近几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指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2016年3月通过的十三五规划中再次强调了发展大数据的重要性。2017年1月工信部印发《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特别提出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应用能力。在国家大力推进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也开始着力进行大数据资源的司法应用①在司法实务中,大数据应用平台已广泛建立,例如,福建运用大数据思维,探索互联网+社会治理的“e治理”模式,推进大数据汇聚共享,依托遍布全省的城乡社区网格,以线上信息、线下网格为支撑,不断提升基层在精准服务、管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强力推进大数据警务改革,用大数据思维主导警务决策、深化公安改革、防控风险隐患,有效发挥了公安机关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积极探索建设“互联网+”智慧交通,破解交通难题;再如,贵州遵义公安利用云计算、流计算等前沿技术和大数据资源搭建了“电信诈骗犯罪预警信息系统”,能自动分析预警诈骗嫌疑。。大数据技术给我国侦查协作中信息资源的收集和整合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运用海量数据破解司法难题,如何打造各行业部门在侦查协作中的数据联动机制,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协作及其应然价值

大数据是一种对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分析和处理的能力,能够在庞大的数据信息中分析出具有应用价值的信息[1]。在侦查领域,对于大数据信息资源的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通过大数据与司法应用的衔接,能够有效地推动司法办案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案多人少”的问题。但由于数据资源总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而各个部门行业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数据资源较分散。因此,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传统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协作模式提出了挑战。

(一)侦查协作的内涵

所谓侦查协作,就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各侦查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为打击犯罪所进行的相互协同与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2]。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跨区域犯罪、流窜作案等日益增多,由此也增加了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进而影响到案件侦破的效率。为了应对这种局面,侦查机关逐渐形成了合成作战的理念。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协作形式会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主要包括并案侦查、互通犯罪情报、协查等一系列协作形式。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的协作与配合,能够充分弥补警力不足、信息不畅、效率低下等缺陷,有效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二)侦查协作中大数据的应用

大数据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也随之衍生出网络犯罪、信息犯罪等新的犯罪方式。随着犯罪方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公安机关在破案过程中更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各地各部门都掌握了海量的数据资源,如果各部门之间能够紧密配合,将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提高办案质量。例如,2010年3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一民警依托公安网创建的全国跨警种“警务协作交流平台”。目前,共有跨警种群10个,大地区群8个、全国群1个,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警务协作资源。现拥有警务协作正式登记成员1 603人,覆盖30个省(市)区,遍布305个地级市、933个分县局处级单位,基本覆盖了刑侦、网安、禁毒、经侦、巡特警、派出所等所有一线实战部门。多年来,通过协作平台共协查1.2万余次,抓获犯罪嫌疑人1 400余人,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警务成本,在实战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①数据来源于数据采集于http://www.cyga.gov.cn/news/2017-07-17/1245.html.。

传统的对案件信息的处理主要依靠的是侦查人员的主观经验和业务素养,侦查人员素质的差异导致信息利用率参差不齐。而大数据具有4V的特性②4V 指 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eracity(真实 )。,它不仅更加公正客观,还能够迅速获取并整合所需的资源,进而分析出事物背后的特点和应用价值。在传统的案件侦破中,各地机关都可能掌握部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但由于信息渠道的不畅通,无法对所有信息进行汇总,导致不能及时分析出有价值的信息,而使得办案效率低下。大数据平台则不同,它能最快、最大限度地收集、整合并分析出有价值的信息并促进其交流,更有效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跨区域犯罪等新型犯罪。

大数据在我国侦查领域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建立起系统的大数据侦查体系。传统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侦查协作模式下,由于权力相对集中,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对于人员的调配、财力物力的安排都较为及时有效,能够确保精准地打击犯罪。但这种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当面对跨区域犯罪、流动犯罪等需要多部门多行业相互配合的时候,往往会由于繁琐的程序而导致效率低下[3]。这种低效率的打击犯罪的配置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除此之外,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信息壁垒、关系人情协作、监督反馈机制的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也对侦查协作模式提出了挑战。

(三)大数据资源对侦查协作的应然价值分析

正如维克托在《大数据时代》中所提出,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4]。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够为侦查协作提供新的协作和配合的方式,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警务工作领域,需要收集并处理的数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包括视频、录音、图像、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和案件线索信息等大量非结构化的数据,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方式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案件分析为例,大数据技术应用以前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个人经验和能力,在案件分析和侦破过程中难免有失偏颇[5],而大数据技术对数据的分析更加公正客观。

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将低价值密度的数据资源整合为价值高、作用大的信息分析,有利于推动事后侦查向事前侦查转变。不仅如此,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之下,还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挖掘出潜在的犯罪信息,有效预测犯罪。在案件发生后,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更精准地打击犯罪。新时期,大数据资源对侦查协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大数据能强化各部门合成作战的共同目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这些技术带来的不仅是沟通交往的便利,还有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往往具有开放性、分散性的特点,但具体到各部门行业之间,这些信息又表现出相对封闭性。信息的不畅通给侦查人员侦破案件带来了不便。例如,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数据库相对匮乏,往往需要借助公安机关强大的数据库以及社会行业的数据资源,尤其是电信行业的通讯数据、银行的转账记录等,这种向其他部门借数据的过程不仅繁琐,而且浪费时间、物力和财力。除此之外,在跨区域犯罪案件中,由于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常常分属多个不同的管辖地,具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往往需要异地侦查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因此,加强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各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工作布局,使侦查协作常态化成为当前各部门的共同目的。

2.大数据具有整合不同行业资源的优势

我国各个部门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积累了大量的信息资源,无论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金融银行、环保部门,还是食品安全部门,都拥有自己海量的数据资源,这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权威数据,为更有效更精准地打击犯罪提供了信息保障和支持。大数据时代,依托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支持,利用网络互联互通和及时传递的功能,构建起跨行业、多层次、宽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数据信息管理平台,能够大幅度提升对不同领域海量数据资源的整合率与利用率,优化快速反应能力和资源调动能力,进而在侦查过程中提高办案效率。比如,黔西南州启动的大数据空中警务“137+N”模式①黔西南州公安局的大数据空中警务“137+N”模式,即搭建“一个平台”(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搭建大数据空中警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直升机、无人机机载光电吊舱、机载图传、AS监视终端、飞行监视指挥等设备,管理警用直升机使用、警用无人机应用、民用“低慢小”航空器监测“三大领域”,发挥远程处置、图像传输、指挥调度、监测预警、侦查取证、威慑警示、应急投送“七大功能”,最终实现“N类应用”。,显著提升了精准打击违法犯罪、有效防控社会治安、方便快捷服务群众的效能。

3.大数据拓展了信息的获取主体

从信息的内容上看,信息收集主要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实施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犯罪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财产损失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些信息的收集都需要相关主体实施。从纵向看,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之间的权利配置体系主要表现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部门的信息资源较分散,无法统一集中利用;从横向上看,各部门之间分工过细,协作程序较繁琐,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在传统的侦查体系中,信息的获取主要依靠的是侦查机关和相关知情人所提供的线索,而大数据时代则不同,社会组织、各机关、媒体及企业都是大数据信息的重要来源。

4.大数据推动侦查协作由被动型转为主动型

在过去的侦查过程中,由于信息不通畅,数据信息壁垒现象严重,各部门往往是各自为战,通常都是在侦查工作进入僵局时才会寻求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可以说,长久以来,在侦查对抗活动中,侦查人员之间的协作是被动的。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有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主动建立协作机制,如2016年1月签署的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指出“协同发展、共建共享、优势互补、联动防控、一体运行”,为三地警务合作格局指明了方向②http://www.gov.cn/xinwen/2016-01/25/content_5036011.htm.。再如,环首都与西北地区“7+7”警务合作机制、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川渝黔公安边检警务合作机制、武陵山区域消防警务合作机制、海南县际区域警务合作网络全覆盖等。可见,各地都在纷纷主动建立省际、市际、县际和派出所之间的区域警务机制③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4-02/21/content_10466173.htm。

5.大数据有利于事后协作向事前协作转变

现有的侦查协作体制主要是一种事后协作,通常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而采取的协作,这种协作体系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但这种事后协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常常会导致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成本提高。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大数据应用平台进行协作,对海量数据进行整合分析,能找出各种犯罪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发现事物的潜在规律,分析出犯罪的趋势,准确识别犯罪风险,进而采取预防性的侦查措施。目前,通过大数据主导的预测型侦查协作机制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地区使用①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立足跨国境、邻八省、环首都的周界现状,打造形成了3个警务合作圈——依托东北、西北警务协作区框架,新建的76个小区域警务合作圈搭建起跨省、毗邻地区的合作平台;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公安机关明确了“协同发展、共建共享、联动防控、一体运行”的整体思路,提出了构建以联勤指挥体系、情报信息系统等“八个一体化”为主体的警务协同发展格局,形成了“京承7区县联防”“京东8区县刑侦合作”等具有特色的“小区域”警务合作圈。,大数据预测技术能够引导事后侦查协作向事前协作转变,这对于预测和控制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具有重要作用。

二、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侦查协作的现实困境

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积丰认为,在这个万物互联、人人互联的时代,大数据是把双刃剑,网络安全面临严峻考验②交通运输大数据系统与安全实验室启动仪式——暨交通运输网络安全战略与技术高峰论坛在上海成功举行,http://www.sohu.com/a/155342644_468736.。以下将就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侦查协作的现状及现实困境展开论述。

(一)数据信息共享困难现象依旧存在

在大数据时代,侦查活动越来越依赖于大数据,侦查模式也逐渐从事后侦查向事前预测转变。由于我国的公安管理体制主要是“以块为主”,各地区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侦查协作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只顾本区域的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对一些对本地区经济、安全影响不大的跨区域犯罪案件往往不予协作或消极协作。众所周知,身份数据在户政系统、出入境数据在出入境系统、车辆数据在车管系统,这些数据自然需要共享。但是,由于各系统对应的往往不是同一家开发商,因此很难促成它们之间的合作,使得各部门的信息系统成了“数据孤岛”,而数据孤岛现象的存在成了区域协作的障碍之一。

(二)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技术使各侦查机关的协作水平显著提高,但侦查工作的开展需要速度和效率。侦查协作过程中,侦查机关首先需要对来自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情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分析出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这个过程中对数据信息的分析和处理都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进行操作,技术人员收集、分析情报信息的能力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侦查协作的质量和效率。然而,我国目前对大数据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大数据专业技术的人才还比较缺乏,不能适应现阶段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做好大数据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

(三)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侦查协作运行不畅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根源在于侦查协作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侦查协作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6]。究其原因有四:第一,经费的原因。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侦查协作一直都是无偿的,考虑到协查办案的成本和经费问题,现实生活中侦查机关往往不愿协作或消极协作。第二,考评制度的原因。由于协作办理的案件往往不纳入协作机关的考评体系中,协作机关往往拒绝协作、消极协作。第三,警力不足的原因。由于警力不足,尤其是现阶段大数据专业人才严重不足,造成侦查机关对侦查协作有心无力。第四,缺乏监督。对于大数据时代下的侦查协作,目前还没有建立良好的监督与投诉制度。在协作机关不予协作或消极协作而影响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时,请求机关由于无处投诉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四)各协作机关对数据过度依赖

大数据视域下侦查情报更加具有便捷性,主要体现在其获取层面和应用层面。在获取层面上,侦查情报获取的数量及质量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通过各种大数据平台,侦查人员能更加便捷地获取情报。在应用层面上,主要体现在侦查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变得更加快捷。随着大数据的日益广泛应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数据所获取的信息,在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办案人员负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首先,大数据虽然能够帮助侦查人员获取大量的情报信息并分析出有价值的数据,但对大数据的过度依赖容易影响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一旦平台收集的大数据中遗漏了关键信息,就会导致侦查方向错误,致使案件侦查陷入僵局。其次,对大数据的过度依赖容易使侦查人员忽略了诸如摸底排队、跟踪守候、调查访问等传统侦查措施的运用,使侦查协作变成单纯的情报交流。

(五)海量数据在部门协作之间存在侵权风险

随着大数据获取、处理分析能力的提高,大量零散数据中蕴含的有价值信息能够得以发现并利用。大数据的整理、分析、预测和控制能够更好、更准确地分析和创造出侦查信息,帮助侦查人员达到快速破案的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侵权风险。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数据的快速传播,公民的个人信息,无论是房产、资产还是其他个人信息,都能够被快速发现、整合。近些年,关于大数据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的案例层出不穷,如美国的“棱镜门”事件、谷歌文件泄露事件。这些都说明网络数据对公民的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使用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到的海量数据信息时会不小心侵犯到其他公民的隐私,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

三、利用大数据资源完善侦查协作机制的路径

现存侦查协作管理模式的最大不足是横向联系太少,在横向上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协调、组织[5]。面对大数据时代给我国侦查协作机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协作机关应当建立合理的协作体系,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充分发挥数据的共享机制,加快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队伍以适应现阶段的需要。

(一)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合理的协作体系

基于大数据容量大、速度快、多样性的特点,如何建立各部门之间以及各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体系是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公安机关应当统一协作标准,明确各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体系和法律责任,进而加强侦查协作的体系化建设。各地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侦查协作机制,依托大数据技术,逐步完善各省市县之间的侦查协作,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全国性侦查协作网络体系。其次,应加大对各省、市、县的数据库建设,搭建行业数据库网络应用平台,运用专业人才进行数据库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化技术来对各地区的犯罪活动进行检测,更有效地提升侦查协作办案效率,形成全国性的数据应用网络。最后,还应建立侦查协作的激励机制,将协作的案件纳入协作机关的考评体系,充分调动侦查机关的协作积极性,还应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相互分担的财政保障制度,使各侦查协作机关有足够的经费保障。

(二)完善培养大数据侦查专业人才机制

大数据的发展带来了大数据人才的需求,在侦查领域中,这种需求更加迫切。在公安系统中,许多侦查工作都涉及一些基础性数据库,如人口信息、DNA数据库、指纹数据库等,对这些数据库的分析都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来操作,这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专业化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发展理念。2017年12月,西南政法大学联合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恒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的人工智能法学院①https://news.sina.cn/gn/2017-12-07/detail-ifypnyqi1322595.d.html?pos=3&vt=4.,正是落实大数据人才培养发展战略的有力举措。除此之外,各地侦查机关之间还可以制定大数据人才交流制度,建立科学可行的奖惩制度,提升队伍学习大数据技术的积极性[7]。

(三)建立信息共建共享系统

侦查协作的良好运行需要相关部门积极有效的配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数据信息的共享提供了应用平台,同时也为数据信息库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应当积极建设区域间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在协作机关之间的交流,拓宽侦查协作的渠道,努力实现信息的全警享用。在司法实务中,广东省公安厅通过与大数据公司的合作,推进公安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体系,实现资源池化、负载均衡、分布式数据库、大数据在线运算和离线运算等各类云服务及各类信息资源统一调度管理。通过警务云②警务云是集成各种云计算技术,具有较大规模(500个节点以上),具备横向扩展、弹性计算、自动调度、自助服务、自动化运维等能力,能够为各类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提供计算服务的平台,是一套覆盖互联网、移动信息网、视频网、公安网,涵盖了基础云平台、数据平台、应用支持平台、应用开发平台的体系架构。的建设,解决目前制约公安信息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如共享不够、能力不足、应用生态不健康等。

(四)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联动机制

为促进不同行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使用率,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迫切需要加强各个部门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建立一个覆盖金融银行、交通、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外汇等行业外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在数据信息的收集、整合、处理上实现对接,进而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交换。这样,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就可以迅速整合各区域所收集的有关犯罪信息,并迅速通过分析研判得出有价值的关键线索。以贪污贿赂为例,侦查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与贪污贿赂相关的通讯数据及银行转账数据进行动态监测、收集整理、分析、评估。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不同警种之间的协作机制,扩大协作领域,推动松散协作向密切协作发展,推动协作常态化。

(五)加快建设国家数据大平台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侦查技术进一步智能化、实时化,使数据的分析评估更加科学化、多元化。因此,大数据对于侦查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完善大数据技术与侦查协作之间的衔接是重要问题。首先,要加快国家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如全国人口信息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失踪人口数据库、法人单位数据库等一些基础的信息数据库,这是在大数据时代下开展侦查协作的基础。这些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离不开数据资源的采集。因此,国家应加强对GPS、北斗定位系统等卫星导航系统的投入使用力度,提升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要加快建设大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依靠互联网、卫星通讯等技术推动大数据资源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推动侦查协作的宽领域与多层次发展。加快完善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并促进各行业之间大数据信息的整合,整体推进大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完善不同行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大数据使侦查协作的内容、形式和范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量数据的存在给公安机关协作办案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犯罪形式复杂化,对侦查协作提出了挑战。因此,构建我国社会新常态下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多层次侦查协作机制,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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