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研究

2020-03-12 10:47黄丹
新丝路(下旬) 2020年2期
关键词:作风建设研究

黄丹

摘 要:新时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需要认真研究策略问题。再平衡是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就与挑战的回望,力图找到影响反腐败斗争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不平衡因素,并提出反腐败斗争向新的平衡状态演进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作风建设;反腐败斗争;研究

新时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需要认真研究策略问题。再平衡是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就与挑战的回望,力图找到影响反腐败斗争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不平衡因素,并提出反腐败斗争向新的平衡状态演进的路径选择。再平衡既是一种策略选择模式,也是一种发展动力机制。从策略选择模式看,要有大局观,在把握反腐败斗争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锁定影响反腐败斗争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短板,通过替代、转换、累积、退出、激活和移植等政策工具,通过动态调节,立足优势,补足短板,避免政策不均衡而导致偏离政策目标,保障反腐败斗争战略目标的实现。从发展动力机制看,再平衡策略是一种过程管理,反腐败制度演变始终处于从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再演进到再平衡的过程,实现平衡的过程就是增强内在发展动力的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4月17日视察重庆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一、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职责

党中央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总书记要求,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增量,有力消解存量。

保持惩腐高压态势。没有“惩”的威慑,“治”也难见实效。一以贯之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保持严查重处高压态势,不给腐败分子任何可乘之机。加强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盯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问题。着力查处一批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建立完善“监督十条”。扛牢“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在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上实现新突破,建立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十条》,细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量化每年度必须完成的十项硬性指标,紧扣“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三个关键对象,紧盯“项目、资金、工程”三个关键领域,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环节,解决好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和乡镇(街道)纪(工)委等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定位不准、措施不实、手段欠缺等问题,让基层监督“活”起来,让靠前监督“实”起来。创新推广村(社区)监察监督员制度,探索试行在各行业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设置监察监督员,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受到严格监督,打通全覆盖监督“最后一公里”。

夯实日常监督教育。全覆盖约谈和监督县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廉政谈话提醒,全方位掌握乡镇、部门政治生态情况。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學深悟透、务实戒虚、整改提高上持续发力,强化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用好用活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做到既干事又干净。同时坚持“容错不容惰”,对因消极懒惰造成的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绝不容情。

二、狠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紧紧盯住重点事、重点人

总书记高度重视扶贫领域腐败问题,要求坚决惩处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强调凡是动扶贫这块奶酪的要严惩不贷,敢在贫困群众“救命钱”上动心眼、下黑手的绝不放过。我县坚持聚焦腐败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利集中、资金密集部门和行业的监督,督促主责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调研中仍发现一些制度漏洞和监督薄弱环节需要弥补。

抓实抓好“三项制度”。聚焦工程项目这个贪腐问题多发点,抓实抓好“报告、公示、监察”三项制度的落实落地。报告制度。除通过录入“项目信息系统”登记报告外,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增加工程量10%以上、施工时间超过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等5种情况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县监察机关。公示制度。规定各项目业主每年6月和12月,在项目业主所在地和实施地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资金、业主等11项。监察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联合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函询、督促整改、查处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监察。

深化涉权事项公开。加大党员干部亲属涉权事项公开力度,做实报告、比对、核查、公示、说明、监督执纪6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微腐败”,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干部说得清楚,让群众看得明白,有效遏制党员干部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问题。比对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亲属的疑似问题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00%进行合规性核查,对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及时取消,并作为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创新信访举报“办理矩阵”。信访举报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情况。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纪委监委领导定时接访”、县级领导“包案”、“红黄蓝”预警、“三级约谈”、“无回复不了结”和“双月”通报等制度,开展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立案清零”行动,建立健全信访举报“1+7”办理矩阵,坚决巩固信访举报“三个下降”的良好态势。提升初信初访办理效率和质量,及时反馈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切实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信访举报持续“减存控增”。

三、抓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总书记指出,要“靶向”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去年底,总书记又作出重要批示,强调2019年要解决一些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调研发现,我县脱贫攻坚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急躁和消极厌战情绪仍不同程度存在。

狠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总书记强调,基层负担比较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作祟。要求要把基层减负各项决策落到实处。严格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开展“基层减负年”确定的具体举措,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从自身查起、抓起、改起,带头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结合“兴调研转作风促落实”行动,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要表现、突出问题和成因,拿出见人见事的过硬措施,通过精简会议文件、规范检查考核等一系列举措,真正让基层干部从繁文缛节、文山会海、迎来送往中解脱出来,拿出更多精力投入到干实事、求实效中去。

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优亲厚友,以及贯彻落实精准方略不到位、脱贫帮扶走过场等问题,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村(社区),采取驻村坐诊、蹲点核查,做到摘帽不摘监督。健全“1个主方案+13个子方案”的“1+13”行业专项治理体系,督促各牵头主管部门全面落实监管主责,并按不低于15%的比例向纪检监察组织移交问题线索。把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结合起来,坚持研判、处置、查处“三个优先”,严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关系网”问题。

四、防范新型腐败,实现打击个人腐败与惩治腐败同盟的再平衡

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模式与反腐败制度约束条件呈因果关系,自变量是制度,因变量是行为,不同的约束条件,影响着腐败者或者潜在腐败者的优先选择。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研判腐败者和潜在腐败者(腐败黑数(17))在新制度环境会有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约束条件包括三方面。一是将国家监察体制机制建设作为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动力机制,对公权力行使者的全覆盖,增强了打击腐败违法犯罪的制度弹性。二是反腐败政策供给从“消除腐败存量为主”向“遏制腐败增量为主”转变,并激活、移植过去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治本制度。三是积极探索如何通过反腐败工作职能的发挥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基于上述约束条件,腐败者趋向于采取的最优策略如下:

一是拓展腐败行为合理化空间。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腐败者企图运用各种手段,如通过影响政策制定(立法腐败18),将腐败行为尽可能地合理化。较为典型的模式是PE腐败,要调查认定“PE腐败”中那些投资人获得投资权益与他们运用权力资源帮助企业上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颇为困难。PE属于私募,信息披露不通透,PE实际持有人则藏于其后,运用权力长袖善舞,监管者却很难认定他们的行为是腐败行为。此类案例甚多,最为典型的是令完成的汇金立方公司在诸多企业上市中的收购入股行为。可见,PE腐败是一种制度化的超级腐败,将来此类腐败形态或者说新型腐败形态将会增多,更加考验反腐败机构的应对能力。

二是抱团取暖,建立腐败同盟。腐败同盟的形成源自于其对政治资源的滥用和对经济资源的垄断所形成的交换机制。腐败同盟是正式组织内部的一些人基于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共同需要而自发结成的非正式组织,具有较强的粘合性、行为一致性和排外性。故此,此类腐败形态惩治难度较大,党中央也敏锐地意识到,提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是“严肃查处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通过利益输送相互交织,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行为。”

五、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消除政治隐患与消除经济社会隐患的再平衡

政治周期对反腐败斗争发展趋势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历史规律说明,作为最高的政治领导人在执政初期,一定会加大改革力度,尤其是加大反腐败改革力度来强化新的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党的第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指出:“党中央严肃查处周永康、令计划违纪违法案件,消除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这一阶段,反腐败斗争主要围绕着消除政治隐患为策略加以推进。执政初期完成后,为维护政治体系与社会经济体系的协同发展,必然调整反腐败战略,增强反腐败斗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服务功能。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两种革命”的论断,为反腐败斗争从消除“政治隐患”逐步转向消除“政治隐患”与“社会经济隐患”并重,提供了政策依据。

新时代中国社会经济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问题,反腐败斗争既要严防、清除破坏党长期执政的政治隐患;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實现人民幸福,推动经济高质量的发展,消除社会经济隐患可能带来的破坏。众所周知,新加坡能够免于遭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蹂躏,其廉政立国战略功不可没,这也说明廉洁国家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突变性问题。同时,新的政治周期,政治精英之间的竞争必然加剧,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层面出现“创造性破坏”[1]。正如塞缪尔·亨廷顿说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孳生着动乱”[2]。社会经济问题在今后几年有可能进一步累积,进而导致破坏性风险,故防范和化解社会经济领域的风险必然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首要任务。

消除社会经济领域的腐败隐患,实现两个“加强”:一是加强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和处置社会经济领域腐败隐患中的力量调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明确规定“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是法定腐败罪名,破解了诸如立法腐败、权权交易型腐败、PE腐败等新型腐败惩治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困局,为监察机关清除社会经济领域的腐败隐患提供了法律武器。二是“加强”社会经济重点领域的腐败风险防控。如民生领域,民生领域的腐败波及面广,涉及环节众多,影响力大,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单靠纪委监委的力量难以发现和消除。因此,必须推进社会层面多主体参与,营造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信用环境,建立反腐败共同体,实现对民生领域腐败的多中心治理。如经济领域的腐败隐患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随着金融业改革创新步伐的加快,监管真空、监管套利和监管掣肘等问题日益突出,一旦金融监管本身成为腐败温床,金融风险必然随之到来,监察机关应当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管”方式方法,是防范经济领域风险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2]万俊人.路难岂止是长安.读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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