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欢案的刑法分析

2020-03-14 06:37赵雪羽
人物画报 2020年33期
关键词:紧迫性正当防卫

摘  要:山东聊城刺杀辱母者一案事发后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当下引起的议论高潮的同时既反映了司法机关的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应了在实际审判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存有不同观点。本文旨在以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为基础,从法条的基本概念与立法精神出发,具体的从案情出发对此案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具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其他要件以及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进行考量和分析,理清正当防卫中紧迫感及相关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特殊防卫权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最终,在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于欢案中于欢的反击行为在案件中符合正当防卫中紧迫感的要件,也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构成要件,但其行为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防卫过当,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正当防卫;紧迫性;必要限度;不法侵害;特殊正当防卫

1.前言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公众在面对非法侵害行为时的合法反击行为,是公民依法被赋予的重要权利,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行使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体现。山东聊城刺杀辱母者案案发后引发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引起了议论高潮,本文以于欢案为例,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探究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探究作为私力救济的正当防卫限度,并结合此案具体案情分析案件的判定及量刑。

2.于欢案的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系女企业家,由于被三次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无法向银行正常贷款。为了偿还债务,她曾向吴学占借了一笔贷款。由于在借款后长期未还款,2016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十余人组成催债队伍前去苏银霞的工厂进行骚扰,并对苏银霞实施辱骂和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求助,但都未得到反馈和帮助。其后讨债一方讨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他的儿子于欢与一名雇员一起被讨债放限制限制人身自由。与此同时,讨债一方实施了脱掉于欢鞋子捂在苏银霞嘴边、故意将灰烬吹到苏银霞的胸部、暴露下身侮辱苏银霞等行为。在于欢的姑妈报警后,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未能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在警察准备离开时,于欢曾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催债人员拦住。其后于欢使用接待室桌子上得一把水果刀实施刺捅行为,致使讨债一方杜志浩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本案经过一审审理,认定于欢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本案引起了高级检察院的关注,经二审审理认定于欢的行为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3.于欢案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观点对立及分析

3.1刑法中不法侵害的概念及认定要件

刑法中的不法侵害是指犯罪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侵犯法益的行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范围除了犯罪行为外,部分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在内。在刑法理论中,界定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标准的条件要求行为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特点,只有对于具有这些特点且客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有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在刑法理论和实际中,通常的不法侵害类型包括侵犯人身健康、限制剥夺人身自由、侵犯财产权利、侮辱、强奸等行为。

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其前提都是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客观、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的是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

3.2于欢案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考察分析

本案起因于欠债不还的讨债行为,讨债行为本身本不能被视为不法侵害,没有现实不法侵害存在的起因条件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对于这一点而言学界观点基本一致,但对于本案中讨债人一方在讨债过程中對于欢及其母亲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中的现实不法侵害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根据刑法理论中认定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标准来看,应该重点分析本案讨债一方在讨债过程中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特点,若其实施的非法拘禁、殴打、辱骂行为的伤害程度高,符合认定不法侵害的特点,则肯定其为不法侵害行为。反之,若其行为只是简单的伤害行为,伤害程度较低不具有不法侵害的特点则就不能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行为。根据本案情况,笔者对本案中是否不法侵害的分析如下:

3.2.1对本案中侵害行为的分析

本案是以被害人杜志浩等人作为讨债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进行讨债为起点开始的。对于本案中被害人杜志浩一方对于欢母子进行的非法拘禁行为以及拘禁过程中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不法侵害范围存在着争议。

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为了讨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伴有辱骂、殴打、卡颈部等行为,甚至对苏银霞实施了露出下体、脱鞋捂嘴等性质恶劣的侮辱行为。但这些侮辱言行单个而言并不是本案最重要的防卫起因,而是为此后的防卫提供了心理动因。在本案中最重要的不法侵害其实是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对人身自由具有侵害性,作为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复合性的特征。本案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讨债方不让于欢及其母亲外出,吃饭也有人跟着。并且在晚上8点杜志浩来到现场后,将于欢母子拘禁在接待室长达两个小时,并且在此期间不法侵害升级,杜志浩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在法院的判决判决中,将讨债人的扣押行为认定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实施殴打、侮辱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本案讨债人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不法侵害,并构成非法拘禁罪。

3.2.2对本案中不法侵害的特点的分析

本案中,讨债一方对于欢及其母子实施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其作为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行为除了持续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复合性。复合性是相对于单一性来说,有各种不同的侵害行为掺杂或者相续,形成对他人不同法益的侵害,作为复合性的不法侵害还具有弥散性的特征。此种不法侵害行为,对于防卫的认定也会产生影响。被害人杜志浩一方的讨债人对于于欢母子既有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行为,又有对于欢母子的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等行为,在对本案此种具有持续性、复合性、弥散性的特征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上应当充分考虑不法侵害的特殊性,合理的对反击行为进行认定。

综合上述因素,我认为本案存在客观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要件.对此种不法侵害行为可以予以正当防卫。

4.于欢案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迫感的分析

4.1正当防卫中防卫紧迫感的一般分析

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紧迫感是指“防卫正当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使法益陷入紧迫的危险之中的情况。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在认定不法侵害紧迫感的过程中,应在实质层面判断法益受威程度的基础上,再结合当时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准确定夺。危害行为具有紧迫感,属于正当防卫条件中的量化特征。若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关系,就可以认定其间具有紧迫感。正当防卫危害行为的紧迫感在具有迫切性、破坏性和现实存在性这三方面特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不法侵害与所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关系间是紧密相联的,即可以认定具有防卫的紧迫感。

4.2本案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感的具体分析

对于本案中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感的问题,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4.2.1对本案中现实危险性的大小

本案中讨债一方数人攻击于欢一人,讨债一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于欢与其母亲人身受到限制、明显处于被压迫的劣势地位,其身体上长时间受到限制自由,精神上也存在不间歇性的紧张压抑情绪。案中双方力量的对已足以说明讨债人一方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的不法侵害的严重性和于欢及其母亲所面临人身威胁的严峻性。

我认为那种因讨债一方未持有凶器就认定其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小的观点也有失妥当。本案中虽然讨债一方未持有凶器,但其实施的剥夺、限制自由和殴打、辱骂、侮辱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在于欢及其母亲处于被压迫地位的情况下,具有极大可能被致于更严重的伤亡境地。

本案中,警察在出警到场后只是予以口头指导,未能实际上缓解现场情况解除于欢及其母亲。由于寻求警方帮助无果,于欢在在感到绝望和愤怒之时才拿起水果刀对讨债方予以警告后,但面对其警告后讨债一方仍步步逼近,继续对其实施推搡、殴打、阻拦等行为。此时于欢无法预料到讨债一方继续靠近自己的后果,也无法预讨债一方将继续实施怎样的行为,其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处于不可控的未知状态,被告人不能确定自己所处的现实危险性小。此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故那种以为“警察已出警”从而现实危险性小的观点也有失妥当。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于欢及其母亲所面对的现实危险性极大。

4.2.2对本案中被告人在當时情况下是否有寻求其他方法可能性

私力救济不是指私力报复,实施私力救济的紧迫性是指在寻求公力救济后无法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无法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自救的行为。本案中在被告人于欢与其母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下,其寻找自救的方法有限,在寻求警方帮助未果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寻求其他的公力救济,在面对讨债一方的步步紧逼,现实危险性进一步增大的情况下,其实施自救行为之举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在此情况下应肯定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感”要件,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

5.于欢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理论辨析

5.1防卫过当行为的一般分析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其主要区别点是限度性条件的要求不同,在特殊的正当防卫中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认为,对于本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的分析应从讨债方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流氓手段及当着于欢的面强制猥亵和强制侮辱其母亲的一系列行为是否能包括在“其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之内来分析。

5.2于欢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具体分析

我认为,在刑法中正当防卫中的“正当”的含义与防卫过当中的“过当”的含义不具有反义关系,也不具有背反关系,而是两个在概念上完全不同的“当”。正当防卫中的“正当”反义词是不当,指的是不法性。正当防卫的行为是正对不正,实施防卫的行为不具有不法性。防卫过当中的“过当”反义词是相当,是个程度概念。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主要在于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此处的就须以客观事实及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态度(防卫意图)相结合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裁断。但即使是防卫过当也不能因此否认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即不能否定防卫行为具有的正对不正的性质。

6.结语

经过综上分析,在面对杜志浩等人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时,于欢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紧迫感,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防卫行为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并应当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实际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少之又少,本案受到社会各界空前热议,社会中的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是由于被害人特殊身份及其恶劣行径和不端行为严重触碰了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底线。我国刑事司法历史和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态度较为严格的。但正当防卫作为正对不正的防卫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之气,我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既要以规范为先导,也应充分考虑价值的导向作用。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可以适度的放宽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鼓励公民与非法行为作斗争、积极的以私力的救济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当防卫跳出法条字面的范畴,真正成为一项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促进在社会形成良好的正义之气。

参考文献:

[1]王超.《浅析刑法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J].法制博览.2008(02):18-20

[3]郭璐.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J].中国政法大学.2011(01):41-44

[4]陈兴良.《正当防卫论(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赵雪羽(1995.01—),女,四川省自贡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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