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视角下的“本体”与“再现”
——以密斯·凡·德罗为例

2020-03-14 03:31杜思洁
四川建材 2020年2期
关键词:密斯兰姆本体

杜思洁

(重庆大学,重庆 400044)

0 前 言

在建筑发展多元化的当代,建构文化似乎成为建筑师过度关注建筑表现和社会内涵的一种反思性的思考。建构文化主张回归建筑本身及其建造的过程,弗兰姆普敦在《建构文化研究》一书中意图探讨建构技术潜在的表现可能性,并将建构视为一种建造者的愿景和建造过程结合的过程,即“诗意”的建造。在这个层面上,密斯·凡·德罗的建筑实践过程无疑是对此的一个很好的诠释,然而弗兰姆普敦在书中提出密斯的建构观点存在着抽象空间和建构形式之间的矛盾[1]——密斯精简而极致的结构建造失去了结构的理性,是非建构的,而塞克勒却认为密斯有着“美妙的建构表达”[2]。对此不同的判断恰恰是基于建筑物质真实与表现上的复杂关系。本文将以弗兰姆普敦,赛克勒的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探寻建构文化中“表”与“里”的关系,解析密斯的建构观,探寻建构文化的内涵。

1 建构与建构文化

1.1 建构的能指和所指

对于建构,长久以来有着广泛而多样的讨论。“建构”的观点一直存在于人类建筑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中,早在17、18世纪,就有建筑评论家将建筑结构的坚固性,视觉性作为建筑评判的依据之一,在19世纪初,新古典主义的兴起引发人们更加关注理解古希腊建筑的结构及其美感,安托万·洛吉耶曾在《论建筑》将原始茅屋作为一个关键的阐释点,以希望人们能更加关注于建筑的结构清晰这一更为本质的真理上。

而弗兰姆普敦的《建构文化研究》一书则将建构的观点进行了整合和评述。书中弗兰姆普敦并未将建构划分为理论或者学科,他用“文化”一词,将其表述为一种关于建筑物质表达,结构表现的文化和思辨方式,而未阐述建构的具体定义和理论体系[3]。书中可以看出弗兰姆普敦对维欧莱.勒.杜克“结构理性主义”和森佩尔“建筑四要素”等思想的推崇,他主张建筑师应回归到建筑的“物质性”,应基于建造过程与其结构材料的使用,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掘建造和结构更多潜能,由物质开始,而后达到精神性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往往是通过其展现出的形态表现等来达到的[4],在书的末尾,弗兰姆普敦以“建构即诗意的建”对其所表达的愿景和文化内涵做出了总结。

同样,塞克勒在《结构,建造,建构》中将建构描述为“结构概念经由建造得以实施,其视觉效果通过一定表现型品质影响人们”的一个过程。可以说,建构文化认为建筑存在物质结构的理性和文化内涵,视觉表现等感性两部分,即应是结构本体与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1.2 建构的重要评判依据

建筑的结构本体与表现形式的关系一直是建构文化研究中关键性的一环,弗兰姆普敦在书中将其归纳为“本体”和“再现”,而是否属于建构的重要评判依据就在于“再现”与“本体”的关系。弗兰姆普敦在书中评论密斯将其在巴塞罗那馆中刻意消隐省略柱头柱础以及梁柱交接关系的做法视为支撑概念的抽象化[5],在这之中,梁柱关系和结构之间清晰的力的传递被隐藏起来,这与佩雷强调的建构的条件是矛盾的,以此他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建构的。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在视觉表现上体现建筑的结构与重力传承关系,“本体”与“再现”是否能达成一致,是他所认为的建构的重要评判依据。弗兰姆普敦在书中强调“再现”与“本体”在“结构理性主义”原则下的统一,“本体”和“再现”的一致性是建构与否的重要评判标准。然而在复合建造日趋复杂的实际情况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而直接的对立统一。

相比于“结构”一词,“建构”则描述了一个动态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建构”通常包含了建筑师自己的意图和感受。对此,塞克勒认为在“本体”与“再现”之间存在着“人”的因素,建筑的视觉表现的客体是人,而人对建筑结构的体验和映像是更深层次的“再现”。因此,塞克勒将建构的描述定义为“庄严的姿态将力量间的作用,梁柱间的荷载与支撑关系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唤起我们的移情体验”[6],在对结构理性的重视上他与弗兰姆普敦是一致的,但他更强调人对建筑形式和受力关系的体验。如图1所描述的关系,由于“人”这一主观感受的介入,感官体验上的合理不再等同于真实结构,“再现”与“本体”也不再是完全的一致关系。这种感知中的合理性是否与真实结构一致,是否是真实理性的结构关系似乎也不再是重点,从结构的“真实性”到“合理性”,对结构理性的执着在面对着“人”与“诗意建造”的时候,做出了一定让步,塞克勒更为关注人们从“再现”中感受到的结构美感与情感,“本体”是否一定“再现”与“本体”的不同解读也为建构的定义划下了模糊不清的界限。

图1 “本体”与“再现”的关系

2 密斯的建构论

2.1 建构与非建构

相比于其他现代主义大师,密斯是极为特别的个例,在普遍将功能、空间作为建筑设计核心的时代,密斯则认为形式与建造应是建筑的本质,认为最好的建筑产品来自“建造艺术”[7],而格外注重建造过程和结构处理。而对于密斯的建构论之争也正来源于这种处理上。如图2,相比于古典教堂中,忠实反应重力传递的梁柱关系,巴塞罗那馆中这种关系被稀释,为营造出流动空间,密斯在馆中极力消隐结构和重力的存在。轻盈疏散的钢柱支撑起平整的屋顶,没有梁柱关系也没有柱础柱头,交接简单轻盈,在这里建筑的结构关系是真实的,但在感受上却失去了重力关系,从传统意义上的结构关系来说是“不合理”的。

图2 古典教堂与巴塞罗那德国馆

而在湖滨公寓和伊利诺理工学院楼中,密斯都在结构性钢构件外包裹混凝土耐火材料,又在外部加上钢板以反映内部结构,后者没有结构作用,而是出于一种结构再现和装饰的作用,可以说它并非真实结构,但由于它在视觉上能让人感受到结构关系,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的真实结构。三个例子中,“本体”和“再现”存在着矛盾性,若以“再现”与“本体”的统一性来说前者是非建构的,而后者是建构的。然而从塞克勒“再现”重于“本体”来说,密斯的建筑有着“极为美妙的建构”[8]。

2.2 密斯的诗意

在密斯的作品中,建造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实现建筑的物质手段,建造的过程同时也是他理性精神和对永恒普世价值的追求,从“诗意的建造”的角度来说,密斯的建筑是具有建构性的。

1)理性精神,对“理性”的态度,密斯是坚决的,他引用圣托马斯的话“理性是所有人类作品的第一原则”[9]密斯通过钢、混凝土、玻璃等材料精细搭接组织表达着对于“建造的清晰表达”。精简的结构形式和构件减少了结构上的含糊不清,梁柱交接的细节和精密工艺由此被放大,网格是密斯作品中采用的重要手法,如克朗楼,巴塞罗那德国馆(图3~4)都采用了此种构图,精细的结构和建筑构件被统筹在一个大的网格化结构中,层次分明由此产生结构和形体的秩序。虽然密斯的理性同弗兰姆普敦强调的理性有着明显可见的不同,密斯的理性在结构的精细秩序中,或许在其中会迷失重力,但不会错过弥漫在建筑中的古典理性浪漫。

图3 克朗楼平面

图4 巴塞罗那展会德国馆平面

2)普世价值,通过建构,密斯致力于一种具有普世性的结构形式和空间创造,一种适用于所有地区所有功能的建筑模式——流动空间,工业化的钢和玻璃,被他推向极致的建造美学可以被认为是对建筑永恒价值的追求,而独特地建造方式和材料选用可以说是这一追求的实现手段,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其建筑也丧失了根植土地和场所的情感联系,成为一种普遍模式,缺乏海德格尔“诗意地栖居”,但其体现的普世价值也未尝不是反思建筑意义,探寻建筑未来方向的尝试。

3 总 结

“本体”与“再现”是基于结构理性主义的价值判断,在这上面密斯的建构论存在着不同的解读,这也反映出基于结构理性的建构评判标准并不是唯一准则,建构也从来不是一种确切而有根据的建筑学派或者批评论,而是基于物质又超越物质的思维辩论,建构真正的意义也存在于“本体”与“再现”,“物质”与“诗意”的拉锯战中。

正如米切尔·席沃扎所说,“对建构的研究将建筑作为一种话语;它可以被解读为一种未解决的矛盾,一种将结构视为建筑形式必不可少的精髓的本体论诉求和用诗意的语言昭示建筑的表现力的表现冲动之间的矛盾。”

即使在当代,在价值更为多元化的建筑文化中,这种矛盾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需要不断反思建筑与人的关系,发掘建筑自身,建筑与人的可能性,才能不失去身为建筑师的意义。正如弗兰姆普敦引用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话“我们不祈求永恒,我们只希望事物不失去所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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