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可博弈不可选择

2020-03-17 17:11朱晓双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博弈关系

朱晓双

摘 要:近年来,由于许多类似于佘祥林和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的产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产生怀疑。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加之全面依法治国现实需求的呼唤,中国的法学界人士开始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甚至再次导致了二者的失衡。但二者本身就不是独立的个体,因而不能局限于其选择问题,如果完全拘泥于一方,都会与另一方的初衷相违背,所以司法实践应该重点关注二者针对个案产生冲突时的博弈关系而非此即彼的关系。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博弈;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谁更重要本身就是一个具有错误引导性的问题,当这个问题以这样的询问方式被提出时,许多法学大家都会理性的认为程序正义更为重要,然而从应然性的角度来讲,实体正义才是绝对正义,但实体正义由于各种局限是无法真正达成的,所以大家都更偏向于实现可能性更大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若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所做出的判断即使令大家信服难免也会显得有些牵强,并且也会失去正义的意义。所以在強烈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不应该再一味的强调二者独立的个体作用,更不该为了弥补过去坚持实体正义所犯下的错误,而丢失了坚持正义的初心。

二、实体正义概述

所谓的实体正义,即根据客观发生的事实真相来依法裁判,实体正义是我国历来司法系统和公民们追求的结果,是自古以来人们认同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意识,是最具有正当性和大众认可度的司法活动结果。我国在很早以前、包括近现代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坚持实体正义,追求将所有坏人一网打尽的司法目标。但是,如果过分坚持实体正义,就难免会突破一些法律程序,以达到将罪有应得之人绳之以法。

三、程序正义概述

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正如人们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前问所述实体正义即意味着案件结果的公平正确,对过程是否公正有所忽视。而程序正义注重的是过程的合法性,它所要求的是一种以程序解决社会冲突的正义,即案件在实现正确和公平的过程中,审查过程和裁判者要完全公正、合理、合法,裁判过程和执行程序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保障双方合法权利。我们追求程序正义,是为了更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为了保障实质正义,这点是关键。

美国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此案的证据可谓 “铁证如山”。但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梦之队”律师辩护团抓住了警方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等问题,最终使陪审团一致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定:(1)警方涉嫌在未取得法官颁发的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辛普森的住宅进行了搜查;(2)在案发现场收集血样的警官未依照办案规程将血样直接送交鉴定部门,而是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才去送检;(3)负责侦查“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出庭作证时,否认自己使用过“黑鬼”之类带有种族歧视 的语言,但一盒录音带证明他向法庭撒了谎;(4)那副带有血迹的手套,辛普森当庭试戴时因太小而戴不上;(5)辛普森行使了沉默权,控方不能从辛普森本人那里得到有利供词。为什么在控方拥有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辛普森最终被宣告无罪呢?原因在于美国强调正当程序,也就是程序优先。程序正义在总体上是要促进实体正义的,但也有可能在个案中阻碍实体正义。尤其是对于朴素的、相信凡事都要凭“天地良心”的中国老百姓来说,程序正义如果不能导致实体正义,甚至阻碍实体正义时,那就是虚伪的。

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博弈与思考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博弈

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十分严重,立法中轻司法程序的内容也不鲜见;在法学理论界,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抉择到现在依然未尘埃落定。

实体正义优先论者往往忽视了人们无法作为上帝视角来判定个案是否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实体正义没有一个固定的评判标准,人们对此的主观意志过重。在对于客观事实的调查过程中,不论是人或事不确定的因素都太多了,这也导致大多时候我们是无法还原一个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的。程序正义优先论者现在的问题是,程序正义本应是一个实现目的手段,它的存在与实体正义是无法分割的,然而如今在不断抬高程序正义的过程中,程序正义已然开始变成一种价值宣传而非工具宣传,不是群众错误认识了它或者给它打上了贬义色彩,而是如果这种程序正义成为了某些精英阶层用来营利的工具,当他们的这些追求阻碍到更多人的更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追求时,群众们为此讨厌它那再正常不过。主张实体正义优先的学者不得不面对众多主流学者对于人权的呼唤,以及多年以来重实体给法律程序和结果公正性带来的创伤。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思考

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中方,在个案中只择其一都无法实现最终的公平正义。而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大多数学者倡导程序优先的理论以此将程序正义拉回与实体正义平衡的状态,这既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也是对日后司法判决长久的公正的考虑,但如果对其过分矫正,只会走向另一种极端得不偿失,也会背离我们追求正义的美好愿望和初衷。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个案中都不能以“平衡论”、“程序优先论”、“阶段论”为标准,解决他们之间冲突的关键是学会使他们合作共赢,而合作就必然没有绝对的利益平衡,为了达成两者合作的最终目的,适当的让位也并不是代表着要牺牲自我。个案中的司法人员就如同商业博弈的谈判者,如何提高自己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从而流畅的游走于每一场博弈之中,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够恰如其分的实现各自在这场合作中的利益最大化,才能真正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司法程序的追求,也是朴实中国人民对真正的实质正义的追求。

五、结语

综合各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可以进行衡量取舍的,绝对不可减损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只有在理论中存在。将二者在司法过程中都恰如其分的体现,才是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安全以及对人格尊严诉求的最终落脚点。

参考文献

[1]石玉婧,朱颖.浅谈程序正义[j].法制博览,2019(01下):245.

[2]李怀德.论司法公正[D].济南:山东大学,2004.

[3]刘春学,战宝石.刑事法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博弈[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报.2004.

(作者单位:四川绵阳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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