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与法律思考

2020-03-17 17:11王常胜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王常胜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向市场化的方向进行转变。《劳动合同法》的使用不仅能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可保证劳动力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近些年劳动争议案件的逐年递增,如何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正常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完整的司法保护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作为研究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先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思考,希望以此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一份完整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使用现状;法律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变,资源配置逐渐向市场化进行转变。但是由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现阶段的劳动力市场逐渐走向无序性和混乱性,为了推动劳动力市场的科学性,相关部门会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市场进行适度干预,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

依据劳动法的要求,企业在与劳动者必须通过书面签订条约的形式来确定劳务关系。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常常会存在未签订合同就确定工作关系的事例,并因此而导致纠纷的产生。我国的新劳动法颁布于2008年,新劳动法规定,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签订,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若是企业与劳动者并没有按照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成为正式用工,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法管理范围。劳动法的修订不仅是对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正式承认,还是对劳动者自身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发展,企业的用工方式也在不断的变化。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并未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使得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最终要的合同形式,在实践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以及劳动仲裁机关都已经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此外,还有许多研究人员认为口头表达也可作为劳动合同。但是从当前的劳动法来看,一直都存在着资本强、劳工弱的状态,对于广大的劳动者缺乏足够的保护。为此,国家机关不仅要进行有效的调控,还需防范一些不法企业同劳动者不建立书面合同的方式,造成合同的约束性未能发挥出来。以此来看,劳动合同还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制定。

二、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新劳动法的确立是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要求。我国聘用合同的种类较多,包括企业聘用合同、各类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等。但由于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性质不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有所不同。因此,要对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进一步进行细致的划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聘用合同也应当企事业单位也应当针对具体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合法的合约文案,做到合理划分。此外,在内容层面,企事业单位也要进行明确的划分,针对各单位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概括,防止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劳动争议合同的优先履行原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企业单位会在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地区开设分部,导致企业单位的注册地与履行地在不同的地区。依照相关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冲突时,应按照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这一原则,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相关人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司法规定,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地方法院进行管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所在地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来治理便成了争议。

从法律层面来讲,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管辖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劳资双方会有强弱之分,故在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秉持公正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而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对相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的民事主体平等调整。从法律的公平层面来讲,如果有劳动争议事件发生,要依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的司法保障,如若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可能会加重劳动者的负担,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对此,法律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的保护应该有一定的侧重,通过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保证双方权益的平衡性。对于劳动法案中的劳动管辖方面,应采取劳动合约履行地的地方法院优先管辖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争议合约进行扩大解释。

从合理性方面考虑,如果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且用人单位先于劳动者提起诉讼,若从先立案法院管辖原则,要在用人单位所在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涉及的劳动者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同在一座城市,劳动者来返于两个地点之间,也会造成劳动者诉讼成本的增加。在大多数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工资争议占绝大多数,在涉及工资争议时,诉讼标的可能比较小,而诉讼成本可能会与诉讼标持平,甚至高于诉讼标,严重影响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大多数的用人单位的所在地都是较固定的,而合约的履行地则在外地,有些不法用人单位往往会借此对劳动者进行增压,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阻碍劳动者的正常维权。

除此以外,我们要考虑到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约中也会有所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标准也不相同。以基本工资为例,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不尽相同。工伤的认定标准、职业病认定等方面也会有所差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以上种种认定标准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中的履行地应不一致,适当地参考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不仅为劳资双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证,还能切实的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护,但是随着近些年的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加,如何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正常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完整的司法保护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实际的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结合相应法律,了解当前《劳动合约法》实施的现状以及其中蕴含的法律思考,进而更好的促进宪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付雪平.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及法律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9(29):12.

[2]段晓军.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及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9(19):171+173.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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