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校规服务现代学校治理

2020-03-19 08:46杨玉春高月峰
教育家 2020年6期
关键词:校规育人学校

杨玉春 高月峰

学校是青少年学生群体学习和生活的地方,为了有效实现教育目标,合理规范学校、教师、学生的种种行为和各类关系,几乎所有学校都有一套自己的行为规范或规则制度,这就是学校的校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校规作为现代学校制度的主体,本身就是教育治理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随着教育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对于校规本体的育人性作用提出了更专业的标准和更细致的操作性要求。

校规制定需警惕“管理本位”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在规模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面对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现代学校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在多样化的教育管理实践中,表面绩效主义、个别“奇葩”校规并不罕见,对于教育善治导向的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是极大的挑战。比如盛行的“德育学分制”、一日常规的积分制等各类完全数字化的校规,通过加分、扣分的积分模式来规范学生各种行为,在班级之间、学生之间展开量化评比,等等。这些看似科学,实则为管理绩效主义,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将育人本位颠倒为管理本位,强化死板的管理模式,固化学生的刻板行为,泯灭创新的灵性和奔放的个性。高等教育领域年年“扎眼球”的“大学排行”、岁岁揪人心的“绩效排名”,让本该服务大学学科专业发展、服务各类学校师生成长进步的学校规则体系,完全瞄准服务数字排名的量化指标;用貌似科学的赋分体制、简单武断的指标体系组装起一套考核评价制度,改变了服务教师专业发展、师生教学相长的校规初衷,变成了切割创新意念、碎片化教师工作时间的制度工具。

针对一些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容易引发舆论争议的规范男女生交往规则及中学生早恋问题,影响亲子关系、异化师生关系的学业负担和手机使用问题,大学生游戏成瘾、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缺失等,校规制定多体现出滞后于技术时代、疏离于专业化管理、纠结与惶恐于表面的“救急救火”,各类校规整体上表现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格局。

校规的终极目的应回归“育人本位”

发展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大胆尝试是创新的启蒙。各类校规都是对教育现代化治理的呼唤和努力,校规制定者需要保有良善的初衷,在规则的制定、执行和反馈中实现师生的正向发展和事业的螺旋式上升,让校规服务现代化学校治理的善治之路,这是校规建立和完善的方向。由此,笔者建议——

首先,要回归以文化人的育人型校规。校规是文化育人、价值观培养的重要载体,基于管理绩效主义的校纪校规与立德树人的宗旨背道而驰。校规表面是规则体系,内涵彰显的实际是学校文化。已有教育实践中,多数校规都是出于方便管理的初衷,但保证秩序并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而仅仅是手段或者是基本前提。合理化的校规可以保证秩序井然,除了工业化时代的生产线和流水线,没有人证明秩序是学生获得个性化发展的根本原因,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管理本位强调秩序至上,学生本位注重学生个性化的内涵发展,二者之间存在张力。当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逐渐为学校管理者所接受,多数中小学明确提出“ 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口号。所以,校规的终极目的应该回归到以文化人、立德树人的轨道,强调规则的文化内涵和秩序的价值指向,让师生从文化上接受校规的精神内涵,力求内化于心、外显于行。

其次,要弘扬法治精神的善治型校规。良好的校规应当既明晰师生权利的来源和边界,又要说清楚师生义务的性质和层次,尤其要使学生明确把握基于法律基本要求的校规,让各个阶段的学生逐渐形成对法律强制性校规的敬畏感。近年被定性为校园欺凌的案例,多数都是违法行为,个别甚至触犯了刑法,法律条款规定的14岁、18岁等年龄节点,是制定校规必须遵循的红线。涉事学生往往不知深浅、不知轻重,对行为后果缺乏客观的认知和判断,相关家长也持有“他(她)还是个孩子”的巨婴式观点。对“法无禁止”但属于学校倡导的积极要求,也要让学生了解并遵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校规是“小规矩”,要在“大规矩”的框架下细化和延伸,需要分层分类对“大规矩”进行解读和落实。“大规矩”,一般指国家层面的《宪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即便是学校想根据校情和管理实践出台一些细则,也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倾听教师及学生的呼声。违背法治精神、不顾教育规律、忽视基本常识地“创新”校规,既是过度行政化的表现,也是对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倒行逆施。

现代学校治理的根本之举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中小學生是未成年人,需要家长的监护和配合,但同时也需要清晰界定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责任边界。大学生经济上虽未独立,但在法律和人格层面上已经独立,针对部分高校学生管理的“各类处罚”和“约谈家长”等“中学化”管理现象,需要理性地分析原因和客观地规范管理制度。各级各类教师和学生不仅是被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主体。服务教师专业发展,引导学生从他律走向自律,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是善治型校规的根本目的。

最后,要精准分类校规的导向和内容。明确校规与法律的关系,引导校规与家风家教形成良好的互动。不得僭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避免异化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本质,三者之间需要清晰的界限和责任划分。法律是底线,校规是专业化约束,要让青少年对守法与守规产生敬畏和认同。引导学校因材施教,认同并践行“校规服务学生发展”的价值导向。不同学段有不同的重点:小学段校规以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为基石,中学段校规以规范培养学生健康行为为精要,大学段校规以涵养学生健康管理、勤学自律的健康精神为导引。

校规内容应全面回归到育人本位,用系统性视角统筹不同学段的教育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在校的生命历程。建议从三个方面去规范和引领:一是以校规引导学生处理与客观物质世界的关系,引导学生驾驭自己对物质的认识和欲望,培养正确健康的消费观念,形成新时期改造和驾驭客观物质世界的新劳动观;二是以校规引导学生认识自我、科学处理与自身的关系,包括悦纳自己和自我认同,认识自己的个性并具备情绪控制能力,好的校规能够引导学生逐步形成自我定位和自我管理;三是以校规引导学生学会与他人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形成客观自洽的定位、家庭观念,进而推己及人,学会用同理心思考与尊重他人,学会与不同个体和群体及机构交流与合作,逐步具备爱与被爱的能力,最终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和国家意识,在与国家同向而行的过程中实现个人意愿。

(作者单位:杨玉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月峰,山东省日照第一中学)

责任编辑:李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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