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及其转型分析

2020-03-25 08:14刘鹏昊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转型

关键词 中国法理学 主体性缺失 转型

作者简介:刘鹏昊,北方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36

现如今,中国法理学在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了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关键性问题之一就是“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与否”,而判断标准即是否能够作为理论依据指导中国法治的发展。当前,有关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的质疑已经遍及法学的各领域,对该问题的研究引发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结构的转型,对此质疑的声音越来越大。因此针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问题的探讨,是新时代法理学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

一、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的具体表现

(一)针对中国法制实践的研究存在不足

不言而喻,法学讲的就是针对法律的学问,进而明确法学和法理学都更应关注的法制实践。在系统的法理学理论中,法理学是其中最为基础和普遍的理论,更是作为理论对部门法学发挥着指导作用,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学体系的整体发展水平。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并未形成相互沟通合作的形式,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封闭。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即法理学更加关注结论是否与某种体制和理论相符合对应,并不会关注是否能够应用于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所以说,我国法理学缺少对法制实践的关注和研究,这是其主体性缺失的主要表现之一[1]。

(二)针对西方法学尚未形成反思意识

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法理学是十分需要具备反思意识的。其自身发展也是独立且兼具创造性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在吸收和借鉴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基础上,实现对我国传统优秀法律思想的传承。然而实际情况皆表现为:我国法理学领域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对西方法学进行吸收,缺少对其的质疑与反思过程。例如,现阶段一些法学硕博士论文,更是将是否有外文文献参考作为判定文章质量的指标之一。此种表现实际上是西方法学的教条化,并未对其实际内容进行探讨反思,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理学理论,可想而知仅仅是生搬硬套,是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突出现状。

(三)无法应对法律秩序中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法理学相关专业的教材过于教义化、主观化,其内在缺少严谨的思辨性与连贯性。进而导致我国法理学者处于政治化与公知化的困境。为了法学新生未来的发展,我国法理学主体性的转型成为当务之急。依据中国法理学界的普遍观点,法理学如果具备了理论指导能力,克服自身发展局限,就能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中国法理学已然丧失了问题意识,相关学术研究更是不具备提出问题的能力。這就导致针对实际的法律秩序问题,借助法理学并不能从容应对。法理学的整个学科呈现出“脑死”的状态,丧失了问题探究能力,这是其主体性尚不明显的另一重要表现[2]。

二、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原因分析

(一)传统学术派系过于混杂

我国法理学发展过程历经了一系列的派系发展,最初中国的法理学是转经日本流传至我国。由日本的法学家穗积陈重对德国法哲学领域中“Rechtsphilosophie”一词进行的翻译[3]。该法学家有这样一个观点即:法理学是针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哲学,其介于法学和哲学之间。但是由于历史与文化背景等原因的影响,当采用一种语言在翻译另一语言的过程中,极易造成语义出现失真的情况。在“法理学”从日本流传到中国期间,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理”一词的影响,造成中国民众对法理学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偏差。在当时将法理学看作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分支学科。当新中国正式成立后,将法律哲学释义为“资产阶级法学中论述法的抽象概念的学科,是唯心主义的一部分”。这一时期有关法理学与法哲学等日本流传过来的理论均受到了抵制。此时中国法学领域开始借鉴苏联等国家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原有的法理课程取替,开始借鉴由苏联引进过来的“国家与法权学说”等思想,这时,“国家”概念被纳入了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畴。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部教科书出版——《法学基础理论》,代表我国法理学和政治学开始独立。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逐渐被更名为“法理学”。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逐渐深入。学术界思想更加开放,西方思想开展涌入中国。而这些西方学术成果与我国原有的理论相互混杂在一起,进而引发了诸多不必要的学术争论。总的来说,“法理学”始于清末时期流传到我国,因为被错误判读将其划分为法学分支学科。后来又因时代不同,以及师从对象的不同,诸如苏联、英美法德哲学等,致使法理学界将关注重点用于不必要的争论上,无暇将关注点放在对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导上。

(二)法理学教材统编存在局限性

鉴于我国法理学的成分十分繁杂,针对如何有效融合各分支观点,形成相对独立的法理学科成为该学科的一大困境。就该问题的解决,我国法学界采用了统编教材的方式。纵观我国的法理学历史,主要有两次较大规模的统编教材行动。一是依托于北大法律系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原理》为蓝本,出版的《法学基础》。二是20世纪末期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法理学》。但是通过统编教材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成分繁杂的问题。例如第二次统编的《法理学》教材,全书主要分为六大部分,依次为总论、本体论、起源与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作用与价值、法与社会。而上述六部分的划分标准并不相同,因此根本无法从其中了解到法律价值、法律效果以及哲学史上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等综合性法学架构。其法学内在结构存在强行拼凑堆砌等嫌疑。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依赖于通过统编教材的方式促进法理学的发展,致使中国法理学的知识理论及话语体系的缺陷和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一是法理学教材内容易受到文本独特性局限,而这种限制表现形式多样,如意识形态限制、学科体系限制以及作者和读者素养限制等,进而导致后期的教材雷同现象严重,其创新性极度缺乏;二是由于逻辑冲突和法学刚性标准的限制,教材编写者大多缺乏思辨能力与论证能力,仅仅是自说自话的向读者传递法学基础理论;三是在开展教学活动过程中,法理学经常被简单理解为法学基础理论,致使其备受轻慢[4]。

(三)法理学研究范围过于狭隘

虽然法理学在我国已经有了百余年的历史,但对其研究并不广泛,甚至存在狭隘的表现。具体表现为:

其一,中国法理学的相关研究并未渗透延伸到对部门法学的研究。现阶段,中国法理学的众多研究学者中,其中一些并没有部门法学的学习背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研究对于我国法律实践的引导效果。法理学研究内容,主要属于普遍意义层面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法律范畴里,法理学是共性,而部门法学是个性,共性与个性相辅相成。在本质来讲,法理学是服务于部门法学的。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研机制来看,大多数法理学研究人员并未真正参与到部门法学的深入研究中。二者之间形成闭塞的趋势,致使我国法理学领域的研究范围过于狭窄。

其二,我国法理学研究工作开展期间并未联系到相关法学知识。法学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与社会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这表明法学研究无法实现自我延伸,必须依托于其他学科,诸如社会学、哲学、历史学等,以此来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涵。但是中国多数法理学研究人员并不看重对此的研究,致使学术研究资源十分困乏,尚不能构成完善的主体性法理学。

三、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转型切入点研究

(一)始终坚持科学的批判态度

由于我国法理学是借鉴西方法理学的研究模式,所以相关研究始终没能摆脱以往的桎梏,导致长时间以来,我国法理学呈现了较为明显的西方化格局。这也是导致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重要缘由。现阶段,中国法学界面对西方法理学,已经初步具备了批判和质疑的态度。此外,本国法理学研究人员已经逐步开始探究中国发展过程中具备本土特殊色的思想精髓,并始终坚持科学的批判态度,珍视本土资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逐渐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理学。

(二)将构建法治中国作为前提

法理学是一个广泛的研究领域,因此为了促进其进步发展,既要秉持着开放的接受态度,使其置于法学领域的研究前沿,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最新成就,还要站在法学的层面对快速转变的社会现实作出实时的反应与回馈,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其中法治中国建设就属于意义重大的社会实践,具有其独特的不可复制性。

基于此,我国法理学不能简单的将西方法理学作为模板和教材,进行生搬硬套。而是扎根于法治中国的具体实践工作中,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使法理学研究能够凝聚着时代特点、中国特性,从而形成具有共识性认识的法理学系统,通过总结与提炼,使中国法理学相关理论更具说服性、实践指导性[5]。

(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助力

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成为历史性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中国法理学能够展开深入而广泛的系统思考,从法理学的高度层面来探究依法治国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理法支撑。鉴于此,要求针对法理学的研究必须面向民众,进行大众化的普及推广,使其更“接地气”。从而形成全民懂法、知法、守法的良好局面,以期推动民众通過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树立法律权威,让法治意识潜移默化的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

四、总结

当前,法理学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相关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伴随着法理学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其自身主体性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解决当代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及其转型问题成为法理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本文从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表现、原因作为切入点,探讨转型的方向以期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泮伟江.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性质[J].法学家,2019(6):30-44+192.

[2]舒国滢.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J].现代法学,2019,41(5):3-22.

[3]李拥军,侯明明.法外之理:法理学的中国向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59(4):50-61+220.

[4]刘振竚.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及其转型研究[J].现代农业研究,2019(1):107-108.

[5]张拥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及其转型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8(8):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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