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分析

2020-03-25 09:44邓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受贿罪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邓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42

一、前言

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过程中,贿赂犯罪行为逐渐从公权力范围延伸到多个方面,发生较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不仅给社会正常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为也逐渐引起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在实际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方面,学术界、司法界中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重点以司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切入点,研究该经济犯罪行为的相关情况,希望能够为有效处罚、打击这一行为,规范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行为提供一定参考。

二、基本情况分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一般是借助于职务便利实施的,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获取的非法财物,其主要通过索取或者收受的方式进行,收取回扣,涉及金额较大,行贿人也将能够以此获取相应的利益。

细致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能够发现:

第一,犯罪主体。对于本罪来说,其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因此使得本罪和受贿罪之间形成显著差别。界定本罪犯罪主体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判断其属于本罪,主要是依据这些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之外的时期内利用职务便利,为给他人谋求利益而收受贿赂。二是非国有企业的非国家工作方面,这部分人群并没有特定的国家权力,其在实施本罪行为的过程中,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观要件。直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故意。本罪中的行为人在明确知晓自身行为及其产生后果的前提下,依然实施或者积极追求犯罪行为。从这一点来看,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违反了其所从属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三,犯罪客体。本罪中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含公司制度、职务的不可买卖和廉洁性。在公司长远运行中,管理制度是其发展基础,而贿赂行为对于公司制度造成破坏,本罪的以权谋私行为践踏公司制度;同时工作人员应该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至上,而本罪的行为人却利用公司职务的便利,谋取私利。

第四,犯罪客观要件。本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较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到不同名义的手续费、回扣,影响到公司形象。在司法实践之中,行为人在收受财务之后,秉持着不上交、不退还的态度,应该被认为是主动行为。

三、司法认定

(一)准确定性方面

司法实践过程中,本罪和受贿罪之间存在着争议焦点,准确把握这两种犯罪行为,可以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际判断本罪和受贿罪的过程中,需要清晰明确罪名的具体界限,充分掌握两个罪名之间的相似点和差别。

本罪是在受贿罪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双方表现出较多的相同之处,如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方面都是属于直接故意,两类犯罪行为都是在知晓自身职务的便利之处、明确受贿这一行为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基础上而实施的。

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1)本罪主体在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国家机关中的公务人员。在市场经济持续深入发展过程中,国企和私企之间的经济合作交流越来越频繁,导致人员构成也会较为复杂,如国企人员委派到其他公司,依然从事相应的公务,其身份性质并不发生改变。(2)犯罪客观要件方面。本罪的贿赂行为不论是索取还是收受,必要条件都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罪在一些情况下并不以此为必要条件。且本罪犯罪金额起点要高于受贿罪。(3)危害性方面。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掌握着国家权力,在利用职务便利方面所造成的危害也是较大的,远超于本罪。

(二)主要情节认定方面

实际认定本罪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主要情节方面。(1)利用职务便利。当前学术界对于本罪中职务便利的应用,主要是集中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包含主管、经营以及管理事务的权力。当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权限,或者说没有在专业领域、专业业务方面拥有一定权力,就不应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间接利用职务便利。在现实生活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人的职务权力收受相应财物,同样可以认定其属于本罪中的当事人[1]。如公司中的董事利用自身职权和在公司内的优势与影响力,给其他具体负责相关事务的人员加以约束,在这种约束力下形成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求相应利益,同样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目前司法解释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此类现象,因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是无法类推该行为属于本罪的。(3)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是本罪中的客观构成要件,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但是以受贿人角度来看,其目的仅仅在于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不是为他人谋取相关利益。然而只要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许诺行为,并着手准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就都可以被认为是实施了本罪行为。

(三)共犯认定方面

在本罪中,行为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身份,才能够实施本罪,但是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之间的合谋,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本罪,具有良好的研究价值。对于本罪中的行为人来说,其属于有身份者,当其受到其他没有身份人的教唆,从而实施受贿行为,应当认为没有身份的人属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由此可以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共同犯罪。(1)从犯罪主体来看,认定行为人实施本罪,就必须要有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主体,否则将无法利用职务便利,从而无法形成犯罪事实[2]。(2)对于犯罪客体来说,构成本罪中的共犯,行为人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角色,而无论其角色是何种,或者说分工以及参与程度是何种,都是犯罪环节中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之间是存在着协同性的,其所付诸的具体行为和期望目的,在于所导致的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联系。(3)共同犯罪者之间在主观上存在着意思联络。如果在主观上没有保持着意思的联络,则和单独实施犯罪行为一致。犯罪共犯之间会保持着一定勾结和联系,且存在着互相影响。

四、完善立法建议

第一,适当扩大本罪的主体范围。在充分研究和调查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基础上,能够发现,对于“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方面的认定还不够十分明确,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会给本罪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造成较大困难,无法支持判决活动的有效开展。面对这类情况,需要积极完善立法,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活动,为明确司法操作,细化判决依据提供可靠前提[3]。

第二,增加間接受贿情节方面的法律条款。国家现行法律中对于间接受贿行为还没有立法上的重视,对于具体司法实践来说,却村存在着较多行为人间接利用职权加以受贿的情况,这会给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还会制约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情况,可以积极采用修改、完善相应立法工作,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本罪中关于间接受贿情节方面的法律条款,增加一定的法律威慑,从而精准打击犯罪行为,良好保障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持续加大本罪的刑罚力度。科学完善财产刑,针对相关犯罪人员加以有力处罚。本罪中的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就是获取经济效益,但是国内现行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无法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而通过没收行为人违法收入,并缴纳相应数额加以惩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合理设置处罚金,增加罚金刑,也能够提升行为人对于本罪的犯罪成本,可以发挥警示作用[4]。

五、结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公司制度、市场秩序都造成较大的破坏,为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最为首要的是清晰认定相应的犯罪行为。实际认定本罪的过程中,需要着重从准确定性方面、主要情节认定方面以及共犯认定方面入手进行,为有效完善罪行处理,不仅要适当扩大本罪的主体范围,还要增加间接受贿情节方面的法律条款,并持续加大本罪的刑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叶小琴,周友廷.受贿罪量刑情节司法适用效益的定量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3):102-103.

[2]汪程.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6(21):258-259.

[3]张传会.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中贪污罪罪名简析——从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谈起[J].今日财富,2017(21):108-109.

[4]杨文.在刑事司法视野下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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