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激活

2020-03-25 09:44李磊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激活

关键词 检察监督 自行补充侦查权 激活

作者简介:李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64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但司法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使用率极低,其中原因不乏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自行侦查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加之案多人少的现状,在检察官拥有选择权时,必然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作为首选。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还盲目的以退回补充侦查为主可能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2017年F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訴的案件中就有4件被法院判处无罪,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检察机关应该有所作为,保证所有案件在起诉之前全部事实查清、证据合法有效、证据链条完整。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在探讨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如何才能抓好主责主业时,公诉自行补充侦查权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激活公诉自行补充侦查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进行补充侦查,是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由检察机关来决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自行侦查放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前,而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两者的顺序进行了调换,并保留至今,这一小小的位置变换在司法实践中却意义重大。在“老检察人”的眼中,他们当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经常现场核实证据,当1997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逐渐统一到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就变成了看守所、法院和单位之间三点一线的工作方式,而今侦防部门的转隶,自行补充侦查权再次进入检察监督的视野。但已经闲置20余年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如何才能顺利激活?

一、检察机关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重要性

(一)有效防止“夹生”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现象非常普遍。L省Z县近3年来平均每年审查起诉案件400件左右,其中每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约为100件,占比达25%。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中虽偶有检察机关为借时间采取“空退”的情形,但98%以上的案件都因事实和证据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然而,有50%以上案件的退查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实践中,经常出现详细的退查提纲,返回的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说明”,再加一份关于相关证据与定案无关的辩论材料。这种现实的无奈,相信从事过公诉工作的检察官都深有体会。面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可否通过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来解决呢?当侦查人员明显存在不作为、怠于履职的情况下,且相关证据是能否定案的关键时,自行侦查是一条不错的选择,能够有效防止“夹生”案件以及“带病”起诉,可能带来败诉风险。

(二)有利于补强完善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不会把全部证据移送到检察机关,尤其是涉及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移交的证据还会出现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言词证据以及相互矛盾的证据未进行复核的情况。这些都可能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行补充侦查就是对犯罪的相关证据予以完善,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同时查明是否遗漏其他罪行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实践中退查2次的原因多为:“侦查人员没有根据退查提纲的内容开展补充侦查,常以‘无法查清,无法找到为由,用相关说明进行敷衍;或者开展了相应的补充侦查,但是未达到退查的要求。”①此外,因退查至少推迟了2个月以上期限,若未能达到补充侦查的预期目的,将影响诉讼的效率。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既提高了侦查质量,又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直坚持以配合为主,制约为辅的理念,从而未能避免一些本该避免的冤假错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的举措。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进行监督的重要性体现在排除侦查活动中的非法证据。然而实践中,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不会监督的背后往往是倒不尽的苦水,排除非法证据、追诉、纠正违法都需要自行补充侦查的有效开展,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进行调查,可以有效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实现检察监督的全方位、多元化。

二、检察机关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困难与挑战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自行侦查权的具体条件,刑诉规则虽予以细化,但并未区分两者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将所有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关的问题全都进行退回补充侦查,这也是退查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明确两者适用的具体条件尤为重要。另外,退查间接增加了两个月的审查起诉的期限,这是退查率高的另一诱因。但如果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按刑诉规则的规定,则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这也明显不符合办案规律,应该予以完善。

(二)案多人少的现实制约

案多人少基本上是公诉部门的普遍现状,如Z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平均每年400件,人均办案量100件左右,除去节假日时间,平均办理一个案子的时间只有2.5天的时间,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写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已经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回避自行侦查也属无奈之举。但长此以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就如无米之炊,唯有激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侦查权,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三)侦查人员与侦查能力不足

众所周知,公诉人大部分法律专业出身,强项是证据的鉴别、庭审辩论、法律运用,而侦查能力是其短板,对自己在短时间内搜集证据的能力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选择退回补充侦查必然是一种常态,而自行补充侦查权长期不用,检察监督权何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权,侦查人员和侦查能力的问题可与公诉环节的自行补充侦查共同解决。

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建议

(一)明确行使自行侦查权的重要意义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的双重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有效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激活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侦查权也许是一条有效的路径,既提高了诉讼效率,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二)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是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有效补充,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对于自行侦查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仅进行了原则规定,如第170条规定“需要补充核实的”和第175条第2款规定 “需要补充侦查的”,刑诉规则将其细化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但因两者的条件一致,实践中基本上将所有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关的问题全都退回补充侦查,这也是退查率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明确自行侦查的适用条件:“(1)只需对案件部分犯罪事实或细节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对证据进行补充完善的;(2)只需对言词证据进行核实的,或侦查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可能性的;(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较大质疑,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或量刑产生较大影响,需要重新鉴定的;(4)补充侦查的事项相对简单,自行侦查可以完成;(5)退补一次未达到起诉标准,仍需再次补充侦查的;(6)在犯罪事实与证据认定上与侦查机关存在明显分歧,继续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7)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情形。”②

(三)明确自行侦查的运行程序

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并未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具体运行程序进行规定,福建、江西等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已经开启了有益的尝试。自行侦查分兩种程序进行更为合理,一种是简易程序,主要对应于上文中(1)(2)(3)(4)(7)五种情形,启动由负责案件的员额检察官提出,由副检察长审批,须提交侦查方案。另一种是普通程序,启动由负责案件的员额检察官提出,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同意审批,同时提交自行侦查的说明,附加侦查方案等。第一种模式可以通过修订刑诉规则增加检察机关在普通程序下,出现上文自行补充侦查适用条件(5)和(6)两种情形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增加一个月的侦查期限。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自行补充侦查完毕,相当于直接使这一权力的虚置,这与退回补充侦查增加两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形成鲜明对比,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以退查为主的原因。因此,增加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期限是激活这一制度的必然选择,补充侦查也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功能。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变相增加审查起诉的期限,其实不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增加两个月的期限,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只增加一个月,反而提高了效率,有利于公诉人对案件审查,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遗漏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以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时实行检察官主导侦查,侦查机关配合模式。

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自行补充侦查的设置,增加侦查结果、是否遗漏同案犯、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选项,确保自行补充侦查过程的全程留痕。③同时鼓励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纳入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从而保证自行侦查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四)增加侦查人员,提高侦查能力

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现状短期内很难改变,但是可以借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契机,将司法警察划归到公诉部门,使其成为自行补充侦查的重要力量,可以暂时缓解侦查人员不足的不利局面,也能发挥他们长期协助侦查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同时针对所有公诉部门的人员定期开展侦查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每名干警熟知侦查技巧,具备专业侦查能力。

还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今后在检察辅助人员中招录侦查人员,招录具有会计、计算机、鉴定等多重专业背景、侦查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辅助检察官办案。同时,为补充侦查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经费的支持,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时,请侦查机关予以技术支持, 更好地推进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注释:

①车明珠.正确适用自行补充侦查[J].人民检察,2009(4).

②翁凤敏,赵宝仓.完善自行侦查适用条件[N].检察日报,2018年4月27日.

③江伟,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实务难点[J].人民检察,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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