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路径研究

2020-03-25 09:44任小青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西部少数民族法律

关键词 西部 少数民族 妇女权益 法律

基金项目:课题名称: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HYSY201604。

作者简介:任小青,河套学院马列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87

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我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必须关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发展进步的强大力量。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少数民族妇女也愈发成为本民族、本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必须完善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最大程度激发其参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存在滞后性

综合来说,立法滞后性仍然是当前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之后,这一问题也使得实际的保护力度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互脱节。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在一些涉及少数民族妇女重要权益的领域,仍然缺乏明确的立法保障作为基础,需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相关法律规范;或是一些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新时期少数民族妇女的实际诉求、不能契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新背景,亟待调整甚至废除等。除此之外,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众多,聚居密度较高,但是纵观相关的立法实践可以发现,当前尚未将少数民族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进行立法保护,而是将其权益纳入到普通妇女的保护框架中来,这固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与覆盖性,但事实上却忽略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实际状况,也不能通过立法明确少数民族妇女的特殊性,这也是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保护给予了更多关注,改善了以往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但是针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早婚、受家庭暴力等情况,仍然需要明确这一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开展与时俱进的针对性立法。

(二)执法主體不明确

立法是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的基础,但如果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那么立法目标的实现也必然会大打折扣。在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不难发现,强调全社会参与到妇女权益保护中,是基本的立法导向,当然,这也体现了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内涵。但是也必须注意的是,在执法中存在的多责任主体情况,却有可能衍生出一系列执法问题,如使得主体责任在事实上获得豁免,各机构之间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或是因执法界限模糊而造成执法失当等。当前,各级妇女儿童联合会是涉及妇女权益各项事务的主要承担者,但是其本身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范畴,在处理具体权益保护事件的过程中往往以协调为主,对于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恶性事件不能实现强有力的执法解决,再加之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人口众多、分散复杂的现实情况,更限制了对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与深度。

(三)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立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能否真正为解决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问题提供针对性指导,综合来看,在提升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仍然任重道远。当前,我国针对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中,仍然呈现出原则性内容多、重视宣言化与纲领化、可操作性较低的情况,当然,这也是由我国幅员辽阔的疆域背景所决定的,在立法中自然会偏向于普适性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立法体制的多层次也使得各类内容相对庞杂,协调性不高。具体来说,我国立法对于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多地侧重于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正确行为的鼓励,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冲击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制裁方案,这一方面与传统法理学的价值观念产生了冲突,另一方面也很容易使得少数民族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实现对违法主体的追究。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化路径

(一)与时俱进,完善立法关于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立法滞后性是当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中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为后续的权益保护扫清基础性的障碍,也有利于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落实到权益保护的实处。具体来说,解决立法滞后性的关键就是要与时俱进,完善立法关于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西部少数民族妇女特殊性的基础上,扩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范围。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点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形成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却存在着一些与男女平等原则出现冲突的情况,在客观上使得妇女的权益受到一定侵害。举一个相对极端的案例来看,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我国婚姻法在涉及军人婚姻的离婚处理中,指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这一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一个现实问题,即我国军队中男性士兵占绝对主体,因此该规定事实上更加侧重于保护男性军人的婚姻,也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即如果男性一方并未存在重大过错,且其不同意离婚,那么即便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女性也无法离婚,这就可能演化出后续的家庭不幸福甚至家庭暴力问题,更有可能侵害妇女的权益。通过这一例子可以发现,继续落实男女平等的要求,实现对妇女权益的合法保护,仍然是我国立法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

就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保护而言,出于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繁荣的考虑,近年来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更高的关注,但是其中一些立法规定已经愈发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例如,在新时期,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妇女的生育健康、毒品威胁等给予了更高的关注,为保护妇女在这些问题中的弱势地位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而我国西部地区本身生态环境水平相对脆弱,且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在立法中也应当将这些细节性突出问题纳入考虑。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中必须充分考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特点,尊重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风俗习惯与文化偏好,避免立法与当地实际发展相互冲突。

(二)明确执法主体,设立专门性权益保护机构

明确执法主体有利于为贯彻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要求减轻阻力,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联合国清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各次会议中,也已经达成了共识,即设立实施妇女法的支持机构对于解决世界范围内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具有基础性作用。就我国而言,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大国,从成立伊始就在为解决男女不平等方面投入了持续努力,当然,受历史经济条件的制约,针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设置也体现出了不断完善的阶段性特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前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明确执法主体间的界限、提高权益保护机构的针对性方面上来。笔者认为,考虑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当前应当将加强妇联组织的建设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凸显其在解决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中的效能。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将妇联作为专门性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能、作用、、活动范围等纳入法律体系中去,一方面,有利于为妇联发挥对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作用提供强大背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支持妇联、尊重妇女的强大凝聚力,这也有利于解决西部民族地区的复杂情况,将涉及妇女权益的各项事务诉诸于法律,让妇联真正成为代表妇女权益、服务妇女的重要机构。

(三)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提高立法可操作性

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一方面,是对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制裁”缺失的法理化补充;另一方面,也是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追究、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手段的必然要求。当前,针对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多集中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少部分分散于其他法律法规,而这些规范普遍聚焦于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却缺失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这就形成了权益保护的法律“真空”。以少数民族妇女就业问题而言,当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妇女、或提高相应的录取条件情况出现时,显然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要求,冲击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一情况出现在国家行政机构或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那么可以诉诸于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而如果出现在其他企业中,则缺失有效的惩罚与制裁手段,当然,近年来,針对于这一问题各界学者也给予了持续性的探索,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笔者认为,在对西部少数民族妇女权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仍然要将完善立法的可操作性作为重点目标,具体来说,要把握如下方面:其一,适当扩大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所谓“适当”是指立足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生存与发展条件,更加全面、具体地设定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形成规范与惩戒效应。例如,继续加强对西部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对以强迫、哄骗等手段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进行打击;其二,明确侵害少数民族妇女合法权益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形成补充,尤其是要利用好行政处罚这一手段,对涉及少数民族妇女生活、就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保护与规范。

三、结语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发展的背景下,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的内涵不断扩展,加强妇女权保护质量日益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举措。在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下,要重点突破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立法滞后性、执法主体不明确、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的突出问题,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构筑起更加坚实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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