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单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浅析

2020-03-25 08:14曹文斐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词 合同 法律风险 防范

作者简介:曹文斐,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00

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不断深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不断加快,科研事业单位作为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逐步进入市场经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风险就是合同法律风险。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科研事业单位转型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环节之一。

一、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由于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原因、产生结果具有法定性(约定性),并且有法律条文的指导,因而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控性,可以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实质就是以法律为手段、以交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及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争取在合同事务中取得对企业最为有利的态势,实现合同法律风险最小化、企业利用最大化。

二、科研事业单位合同的特点

(一)数量多

作为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种类多,且处在持续进行中,一个项目可能有数十个合同支撑,合同数量多。

(二)金额大

科研事业单位承办的很多合同技术难度大,研发周期长,合同经费数额也会较大。

(三)种类多

一个科研项目配套的合同包含采购、销售、技术开发、工程施工、战略合同等各方面,基本上《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都有所涉及。

(四)持续时间长

以重大项目为依托,为完成项目需求签订各类合同,合同持续时间较长。

(五)专业性强

作为科研单位,其承办的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研合同多,对法务人员和合同谈判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比较高。专业性强也造成科研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受到技术水平、研究思路等的影响,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三、合同审核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

(一)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1.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方式需优化。一是在合同签订前很少主动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诉讼情况进行调查,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合同相对方破产、携款逃跑等情况,造成履约不能。二是合同签字人为非法人代表人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相对方往往会已合同签署人无授权为由,不承认合同的效力,引起法律纠纷。三是对相对方的技术能力了解的不全面,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才发现根本没有能力完成合同任务。

2. 合同签订生效时间未有效掌控。一是我方已签字盖完章的情况下,相对方迟迟不签字盖章,造成工期延误等一系列问题;或者合同文本上合同签订时间空白,双方或一方未签署时间,埋下风险隐患。二是不加以区分双方签字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等等条件,掉入文字陷阱。

3.倒签合同的情况。在合同审核中发现有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或合同已履行完毕才签订合同的现象。合同倒签扰乱了正常的合同管理秩序,违反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容易引发经营风险。

(二)合同文本中的法律风险

1.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违约条款约定的太过笼统,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难以量化,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当合同义务履行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必然发生争执。

2.知识产权条款和保密条款约定不清。一是保密条款缺失。在进行技术合作时,难免要提供相关技术信息给合同相对方,针对技术信息的保护缺乏保密条款的支撑,对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泄密赔偿等内容未做清晰有效的约定。二是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思考还不够。首先,在合同谈判中对争取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其次,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过于简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况下,很少约定双方的共有比例。再次,在通过合同交易接受对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对方是否会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束条款,有可能会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3.缺少单方解除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单方解除条款是能够促使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制约性条款,明确合同单方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有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降低解约成本。当合同相对方出现明显履约不能的情形,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时,缺少解除条款容易引起双方争执,付出较大的解约成本。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在合同文本中不可抗力条款经常被遗漏。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也是直接照搬法律条文,没有实际操作意义

4.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比如“诉讼”与“仲裁”经常同时选择,或者约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或者选择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解决,造成争议解决机构约定不明,引起双方争执。

5.质保期约定不清。一是不约定质保期,或是质保期约定不明,质保期从何时开始计算未做明确约定,造成质保期约定不明;二是约定了质保期,但未约定质保金条款,对合同相对方的约束力不强。

6.支付条款约定风险大。采购类合同中,预付款约定比列较高,存在较大的合同法律风险。

销售类合同中,经常约定相对方在验收后支付价款,造成相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形同虚设。

7.合同范本中的选择项未做明确约定。合同范本中有不少选择项是需要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仔细选择合适的条款,如“和/或选项”、争议解决方式等,但在执行过程中,未对选择项做明确约定,造成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是合同承办人未按合同文本的规定履行合同,采取以往的经验或自认为的便利方式进行合同交易,用实际行为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发生合同纠纷时容易引发双方的争执。二是合同需要内部多个部门协作履行时,因单位内部的管理等原因,造成部门之间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引发法律纠纷。

2.合同相对方违约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一是不积极主动救济,往往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时,发现已过诉讼时效。二是不重视证据的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在救济的过程中与相对方发生的书面、电话等的往来都没有留下有力的证据材料,诉讼难度加大。

四、合同法律风险点产生的因素

(一)合同承办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科研人员在与合同相对方沟通谈判的过程中,有时候为争取到项目,认为与对方较真合同内容有伤和气,对对方的提出的条件容易妥协。有时不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直接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范本。这些都可能埋下合同纠纷的隐患。

科研合同研发时间长,科研人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在擅自根据自身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的改变对合同的技术标准等进行调整,引发违约风险。

(二)内部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

单位内部的合同管理规定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其他财务、内控和审计等相关制度对合同的履行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合规的现象依然存在,引发合同的法律风险。

(三)法务部门员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1.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法务人员参与度低。在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法务人员的参与度低。往往是在合同内容已基本敲定时,法务人员才介入,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性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2.单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不够。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数量少,难以满足合同法律风险审核的需求;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基本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且人員流动、岗位变动比较大。

五、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范本和文字,规避合同条款的文字陷阱

针对不同类别的合同编制相应的合同范本,避免所有类别的合同都套用一个范本的情况。鼓励使用单位提供的合同范本,减少合同文本中的矛盾和错误,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降低合同的法律风险,提高后期合同审核的效率,有利于科研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

在项目谈判协商过程中以意向书形式签订的法律文件,明确对其内容的规范撰写的指导性意见,避免意向书本身由于缺乏当事人自愿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使得法律文件不具有约束力。

使用国家机关提供的合同范本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范本,就合同专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规范。

(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引导职工防范风险

建立合同管理、法务、审计、内控等协同管理的全程监督模式,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计监督,强化执行中的过程监督,重要合同需要法务部门的前期介入,完善合同履行完结后的存档工作,强化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完结后的全程监督。

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合同订立、送审、审批、签订程序,优化合同相对方资信审查的流程方法,健全合同签订、履行台账,及时跟踪合同履约情况,规避相关风险。

通过完善法治工作考核机制,完善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合同动态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单位和职工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而达到有效的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增加合同法律风险培训力度,增强职工法律意识

1.编制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手册。将法律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相结合,对合同管理、签订、履行、解除全过程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提出防范与控制措施。

2.针对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开展合同法律风险审核培训。有计划的开展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将法律条款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合同法律风险审核的人员上岗前,组织专业考试,确保其上岗前对合同的法律审核有一定的了解。

3.针对不同人员开展专项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业务繁多,类别不尽相同,在此情况下,尽量将培训细化, 依据不同业务板块开展合同培训,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减少流程中的风险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规范合同的审批流程,对审批情况能实时跟踪与监督,有利于避免倒签合同的现象发生;运用数据化的管理手段,方便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有利于及时发现合同的法律风险并采取预警机制,方便合同履行中业务部门与财务、法律、质量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加强对重点事项强制规定,保障单位权益

在合同谈判、签订的过程中,对涉及重要利益的条款设定强制性的规定,以保障单位合法权益。依据项目的类别编制不同的知识产权协议范本,如针对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条款内容,应明确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其他项目的知识产权条款,无论我方作为甲、乙方,知识产权优先归我方所有;其次双方共享,明确使用权和收益权。

参考文献:

[1]李鸣鸿.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务操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孙双秀,王金贵,马华.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M].甘肃:兰州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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