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探讨

2020-03-25 09:44张晓西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公共利益

摘 要 数字化时代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事业带来了全新的创建理念和模式。“合理使用”制度在现代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存在着一些适用上的脱节。表现在对于公共利益的忽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相关立法的缺失等。完善其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促进数字图书馆文化传播功能的发挥、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合理使用 公共利益 网络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张晓西,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17

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运营的新模式,最大的特色是以数字技术对作品进行电子化处理,将其图文并茂的存储于网络空间。数字图书馆本身有着传递迅速、方便查阅、资源共享率高、成本较低的优点,使得其逐渐被大众所熟知并认可。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立法目的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中获取精神文化食粮的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以“谷歌案”看我国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

2004年,谷歌公司提出了它的数字化计划,目的为建立全球最大的数字化图书馆。在其描绘的愿景中,用户对于图书的搜索,只需要输入“关键字”,然后相关的电子书籍的信息就会在网页中出现,包括图书的作者、出版年限等基本信息,以及售有该书的店铺和藏有该书的图书馆等一些附加信息。

谷歌公司引用“合理使用”制度抗辩,因为此做法仅仅显示扫描照片的部分图像,该技术的目的实为提供“检索服务”。这种解释并不为我国相关著作权人所接受,笔名为“棉棉”的作家曾以个人名义对谷歌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对于谷歌数字图书馆将我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完整地扫描上传行为认定为侵犯我国作者的著作权。法院认定谷歌公司对作者文章整部扫描并上传的行为判定为侵权并非不当,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并未包含将作品全部数字化处理的行为。“谷歌案”本质上是围绕谷歌公司数字图书馆业务与我国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程度产生的侵权纠纷。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现状与问题

介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颁布,以应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针对数字图书馆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1)仅依赖于局域网进行内部传播。(2)数字化处理的对象,仅限于馆藏书刊。(3)以保存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允许数字图书扫描的作品,必须为易失或者破损或者售价高昂的珍贵典籍。(4)数字图书馆对于数字化处理的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对公共利益重视程度不够

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情形,立法作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建构的出发点,同时也应该是立法的侧重点。然而《条例》第七条并未突出立法重点。数字图书馆并未被当做一个新兴事物来看待,仅仅发挥着对珍贵且易失作品“备份”的功能。

(二)传统合理使用制度自身普适性较低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情形,采用列举方式。该立法模式优劣明显:

第一,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使公众能够清楚地了解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

第二,采用列举式,大大减少了举证的难度。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层出不穷的网路著作权侵权案件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冲击。现实中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规范,一些数字图书馆对于作品的使用,在实质上仅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的合理延伸,仍会被认定为侵权。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缺乏立法上的前瞻性和适用上的灵活性。

三、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应有之态

(一)制度原则

首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必须以公益性服务为首要原则。数字图书馆在诉讼中如要采用“合理使用”抗辩,首先要满足其使用目的是为广大群众免费提供文化服务。数字图书馆的具体业务如果想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必须凸显其服务的无偿性,这意味着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主体的规定,将一大部分盈利性公司排除在外,即使根据社会发展进行一定的范围扩张,仍然需要将“公益性”作为合理使用制度建构的首要原则。

其次,要兼顾权利人的利益。合理使用的行为模式必然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合理使用的制度作用之一就是尽可能的使权利人会对权利人的损害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同时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都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表现为对以公益目的无偿使用其作品的最低程度的容忍义务。

最后,重视各方的利益平衡。一方面,防止以公共服务为借口不加限制地使用和传播权利人的作品,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权利人过度地垄断作品,特别是一些关乎社会大众利益的科学作品,例如医药书籍等。对于数字图书馆采用扫描技术将作品进行数字化展示的行为是否应该归类于传统复制行为,国内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以公益目的可以无条件地复制已发表的作品。那么借助数字化技术的优势,图书馆为了节约成本会大大减少其纸质书的藏量,如果所有配有数字化技术的图书馆都采用这种行为,意味着作者作品的出版量将大大减少,无疑会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公益性数字圖书馆每扫描复制一本书都要经过授权并且支付费用,其价值便荡然无存。故对于复制行为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应从平衡各方利益视角出发综合考量。

(二)理论支撑

1.公平与效率理论

文化作品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不仅仅是纯粹的精神载体,同时也是一种物质产品,大多数作者创作作品的初衷包含着对作品精神和物质价值的双重追求。我国版权市场呈现着不断扩大不断完善的趋势,作者创作出作品以后,如果想进入市场去获得一些经理利益,就必须要遵守市场法则。兼顾效率与公平这也是文化作品进入市场所应该遵守的市场规则。一方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意味着要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大众文化的发展,保障公众最基本的文化权利,促进知识的共享交流,必須要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数字图书馆以其特有的快捷性和便利性,对于社会文化传播有着新的影响,但同时要兼顾社会公平,服务于大众并不意味着必然完全牺牲个人利益。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其出现必然会使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一定的冲击,在创新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以公平正义的社会学理论为指导。

2.权利自由与限制理论

一个人权利所能实现的程度与其享有的自由度密切相关。著作权法中所确定的著作权人的排他使用权与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是分不开的。著作权法的出台使公民自由地行使其言论、出版等基本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著作权法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是“权利自由”的法理学理论在著作权领域内的体现。但是任何人的自由都不是无限的,现代社会中所提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有限制的自由。一方面,作者创作出了作品,法律必须给与其保障,使创作者能够自由地行使其著作权。另一方面,作者对作品的创作离不开社会为其营造的创作氛围,所以并不意味着作者可以无限垄断地占有作品。自由和限制理论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建构的指导,体现在数字图书馆要兼顾权利人和大众的权利。

四、我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图书馆等产所的合理使用仅仅局限在“馆内保存和陈列”上。同时《条例》规定为馆内人员服务才构成合理使用,这就造成了一个局面:传统图书馆尚且允许借阅者将书籍带出馆内。而以为公众提供更加便利服务为宗旨的数字图书馆,反而限制了大众对于文化作品的接触方式。笔者认为针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应作如下完善:

(一)完善合理使用行为的界定标准

前文所提合理使用的原则是在合理使用标准之上对什么是合理使用行为作的原则性、笼统性的规范,原则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起着理论性的指导作用,仅仅在具体的判定标准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在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标准上可以在原有的列举式规定上确定一些概括性的标准。具体的立法操作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合理使用规则:

1.引入主观判断法,考察侵权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看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2.整体观察法,将使用的部分与作品整体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使用作品的数量,又要考虑所使用的作品是否为作品的核心。

3.关注使用的后果,放眼市场考察著作权人权益受侵害的程度。

(二)完善合理使用技术规避规则

设置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应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一味地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权利人对其网络作品不合理的垄断局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相关规定:(1)明确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技术措施进行一定程度的规避。(2)制定“善意侵权”制度,减轻或者免除图书馆的责任。

(三)完善侵权归责原则

网络环境下信息交互的频繁,对于网络用户对于作品的使用是否处于个人学习欣赏目的的判断比较困难。同时,数字时代对于网络作品的使用具有非特定性,可能产生介于公益和商业用途之间的第三种用途。在数字图书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如果仍然采取以往的“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网络环境下取证的困难会使得权利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建议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增加“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将举证责任一部分转移给被诉方,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网络环境下取证困难的问题。

五、总结

数字图书馆对于作品数字化的处理方式具有公益属性,完善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业务中的适用,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正在蓬勃兴起,但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更多的是作为传统图书馆的补充。因此,相关立法仍然要以传统立法为基础,避免飞跃式立法。同时,也要参考外国优秀的立法经验,以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的侧重点,最大程度地凸显数字图书馆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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