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研究

2020-03-25 09:44甘珏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 消费纠纷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刑民交叉

作者简介:甘珏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21

一、 引出問题

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纠纷领域的维权案件层出不穷,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普罗大众看来仅是民事纠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竟然屡屡触碰刑事“红线”,有些甚至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消费者维权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以至于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由民事行为转变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诸如黄某笔记本电脑天价索赔案、郭某毒奶粉索赔案、李某方便面巨额索赔案等等。

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当然有向侵权商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然而,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自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为手段索要巨额赔偿的做法到底仅仅是民事领域的维权过度,还是已经具有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性质?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对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进行刑法分析。

二、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分析

要想给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准确定性,必得划清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这两者之间的界限。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的刑法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可将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总结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采取较为激进的手段,索要巨额赔偿进行维权,主要表现为:向新闻媒体曝光、在自媒体上发布、恶意歪曲夸大、高额索赔等。以此来看,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似乎带有“敲诈勒索”色彩,究竟实质上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必须要对敲诈勒索罪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并与该类行为各要素匹配比对。

1.消费者维权前提事实是否客观正当

消费者过度维权是因为遭受真实客观的损失,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基础,这类案件的起因往往是生产者、经营者销售、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服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没有积极主动地合理赔偿。

可见,侵权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消费者维权行为正当、合法与否的前提。黄某维权因为其购买的品牌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且维修后违规置换成测试版CPU,郭某维权是因为女儿食用某品牌奶粉导致三聚氰胺中毒,其向电视台曝光后提出300万元赔偿是对该品牌员工询问是否还有其他要求的回应,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其取得40万元补偿款后曝光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是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并非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胁迫”“要挟”行为。上述维权行为不仅具有客观正当的前提事实,而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①李某维权行为构成犯罪是因为他在网站和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某品牌方便面质量问题信息严重不实,进而要挟索取巨额赔偿,转变为没有客观正当维权基础的胁迫、要挟行为。

2.曝光、发布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非法性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和胁迫(要挟),其中胁迫(要挟)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广义)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尽管黄某最终被不起诉,郭某出狱再审改判无罪,但这仅仅只是对个案的纠偏,司法机关对于消费者曝光、发布行为仍有认定为胁迫、要挟的倾向。理论界也存在肯定曝光、发布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胁迫、要挟的观点(以下简称“肯定说”),如叶良芳教授、李会彬博士等。他们认为,现代媒体传播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难以控制,消费者通过媒体曝光、发布侵权商家相关信息自然会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强制,不啻于一种胁迫、要挟行为。

本文认为“肯定说”值得商榷。消费者向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网络自媒体上发布侵权商家相关信息的手段虽然明显带有胁迫色彩,但与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直接划等号并不妥当。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描述过于简单,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大多具有规范性,因此必须在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实质解释,与曝光、发布行为进行实质对比。

(1)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要挟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使用某种力量使得对方不得不服从自己的意志,但这种强制达不到压制反抗的程度。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强制性就是曝光、发布行为使得侵权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维权要求毫无商量余地,不得不服从消费者的意志,导致自己的财产法益受损。然而典型案例中曝光、发布行为不仅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性,反而受到法律的支持、鼓励②。除了通过媒体曝光发布外,消费者还可通过与侵权商家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平行途径维权,选择何种维权途径只需考虑成本、效益因素,不需要考虑位阶。消费者与侵权商家相比,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在媒体上曝光、发布是为督促商家尽快赔偿,维护受损权益。

但是,消费者曝光、发布有关侵权商家的虚假信息,歪曲夸大产品质量问题就具有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强制性。当代媒体传播速度之迅捷,范围之广阔使得媒体影响力难以控制,传播虚假夸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必然会造成民众的愤怒甚至恐慌,给商家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商家为消除影响,可能不得不服从消费者的意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处分财产。

(2)消费者的曝光、发布行为构成胁迫、要挟必须被法律所禁止。然而,通过媒体曝光发布是受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鼓励的社会舆论监督形式,正如学者周洁提出,大众传媒在消费领域扮演社会监督者的重要角色,其辐射范围广和传播速度快的特性使得其成为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和环境不可或缺的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