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活动与司法独立关系探析

2020-03-27 12:19刘一笑
新闻爱好者 2020年2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新闻自由

刘一笑

【摘要】随着互联网业与法治建设的发展,媒体迅速繁荣,并逐渐注目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报道。在进行社会监督的同时,媒体一方面发掘真相,促进了司法体制改革,彰显了业界精神与人道主义关怀;另一方面,过激的媒体活动也可激化社会矛盾,煽动舆论,干扰司法,造成“媒体审判”现象。通过分析媒体活动的特征并对媒体与司法的共同关注领域进行类型化分析,讨论了二者时而冲突时而契合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背后的深层原因,并分析新闻自由与媒体审判的界线何在。

【关键词】新闻自由;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及其开放性,使得媒体能够更好地行使其社会监督职能,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也更加多样、便捷。媒体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与报道,即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也为社会起到了法制宣传与法治普及的作用。

公正严谨的媒体报道既可以监督司法公正,也可以发掘司法制度的弱点,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孙志刚一案就是媒体推动法治进步的例子,该案引起了社会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而呼格案、聂树斌案则是媒体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为真相与正义坚持到底的成果,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平反,体现了媒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的力量。法治的普及与信息传播的蓬勃发展为媒体业创造了施展拳脚的机遇与宽松环境。然而,这种宽松的环境一方面有利于新闻媒体的发展,另一方面却让个别媒体工作者社会责任感淡化、基本素养缺失、政治使命感被忽略、社会道德缺乏,从而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部分报道出现了异化的现象。[1]部分媒体活动出现煽动舆论,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司法程序的现象。这种冲突的存在,内因是媒体行业的本质特征驱使以及我国司法独立尚不完善所致,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社会本身的冲突关系难以消解。

一、新闻自由与媒体审判

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宪法言论自由基本人权在新闻界的表现。西方民主国家常将媒体称为“第四种权力”。新闻自由的权力表现为它赋予了媒体与社会大众社会监督的地位,具有与政治力量对抗的独立自主性。赋予媒体自由,是赋予媒体发挥社会效益的空间,当媒体具有独立自主性时,才能够承担起向社会公开信息并进行社会监督的角色。这种隐含的对抗关系,既是媒体的社会正当性所在,也无形中影响了媒体进行新闻发掘与舆论引导的选择。而司法的独立地位也表现在其对抗其他势力影响的力量上。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司法威信的树立主要是通过抵抗干预,司法在面对政治力量干预时对法治精神的坚持,正是其社会正当性所在。新闻自由一方面激励着社会思想的交流,作为一种监督手段,为社会自治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作为发表舆论的平台,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表达渠道;另一方面,新闻自由满足了社会多元救济的需求,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并非解决冲突的唯一救济方式,获得正义并不仅仅有诉诸法律这一个解决方法。借助媒体可以是当事人追求正义的自由选择。

媒体与法律作为功能分化的不同领域,必然存在职业隔离。这意味着媒体看待案件所遵循的思路与司法程序必然存在差异,其预判也许会与最终判决结果背离。“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发端于1954年美国的“萨姆·谢帕德谋杀案”。[2]“媒体审判”指一些新闻媒体利用舆论力量,先于司法程序裁判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报道,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对案件裁判走势造成扭曲,妨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社会现象。其特征在于对案件真相或性质作出先入为主的预判。

“媒体审判”的背后,其实是司法独立与社会监督的冲突,以及社会视角与专业视角的冲突。抛却媒体行业环境可能存在幕后操纵、利益驱使与权力干预的因素,媒体与司法追求的价值本身即存在隔离的。媒体追求社会情感与道德正义,而司法遵从程序公正与法律正义。媒体追求“新闻事实”,而司法追求“法律事实”。这种差异导致媒体与司法处在时而契合、时而对抗的地位。

二、媒体活动与司法冲突之交叉范围

(一)传媒的特征

由于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文字沟通得以从口头沟通中分立出来,形成了能够进行自我生产并承担信息生产功能的社会自治系统——大众媒体系统,大众媒体系统以信息生產为己任,并以“信息(非信息)”这个区分模式来观察与组织世界[3]。信息数量广大而价值有差,传媒需将价值高的信息从中筛选出来。而这种筛选根据社会需求不可避免地存在标准。

第一,传媒博人眼球,制造“惊讶”。卢曼认为,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让人惊讶的东西。[4]在制造“惊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能够打破社会期待的常规,也即求取新意。事件的发展违背了人们的经验认知,就会吸引人们的关注。因此,就法律案件来说,相对琐碎普遍的民事纠纷,充斥着暴力流血、性丑闻等严重违背道德标准的事件,抑或是包含社会基本冲突与政治斗争的事件,都具备新奇性特征。此外,这类事件除去案件当事人的个体利益,通常还涉及社会大多数群体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判断。

第二,传媒需迎合大众。新闻的受众为社会大众,这就决定了新闻必须契合大众语境,许多媒体在进行报道时,难免带入价值导向与道德评价,以唤起社会的共情。

第三,传媒具有广泛度与自由性,这种自由系指新闻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只要在合法范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就不得加以干扰。与司法活动的中立立场相比,许多新闻活动在挖掘事实的同时,可以有批判与发表意见的自由。

(二)传媒关注的司法案件类型

大众传媒在关注司法活动时,形成了自身的信息筛选模式,其关注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

一是暴力伤亡案件。近年来,深受瞩目的案件大多属于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或防卫致死、黑社会性质案件。一部分因素是,侵害生命权益的案件侵犯了社会大众的安全感,因此,关注生死与社会安定的案件是大众的共同意识。较为著名的有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药家鑫案等,其中又以情节严重、手段残忍者为关注焦点。

二是性犯罪。性犯罪案件极其容易引起大众的道德共鸣,同时,在性犯罪案件中也往往伴随着暴力情节。如邓玉娇案、胡伊萱案以及各种性奴案、密室囚禁强奸案。

三是名人案件。知名人士的社会影响使得名人案件更易引发社会关注,包括知名政界人士、娱乐圈文艺圈名人。名人案件总能引起阅读量与关注度的快速上升。如高晓松酒驾案、李天一案、谷开来案等。此类案件一是自带名人效应,本身就具有廣泛的关注度;另一方面则利用了大众的好奇心理。

四是政治案件与官员犯罪案件。人民对于政府是存有期待值的,而官员可谓一方代表。因此,这类案件的关注度背后,其实是公民与政府的社会关系冲突。

如果说暴力流血案件与性犯罪案件是利用社会安全感与道德感的共鸣,而名人案件利则利用了大众的好奇心理,那么政治案件与官员犯罪案件则是利用了社会与政府的冲突关系。贪污腐败案件常常能够激发愤慨,一方面,官员犯罪事件常常具有连带效应,一个官员犯罪事件的曝光,往往伴随着许多花边新闻与丑闻的出现;另一方面,一个官员落马,常常“拔出萝卜带出泥”,背后常常有一连串案件,因此,具有巨大的社会关注度与新闻价值。

三、媒体活动与司法冲突的深层原因

(一)职业隔离与利益驱动

新闻界与司法界工作群体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在工作机制与行为方式上是存在隔阂的。新闻界注重发现热点问题,聚焦社会矛盾,司法界注重公平衡量抗辩双方,要求程序公正,依据法律逻辑。媒体的受众是社会大众,因此在进行媒体报道时难免带有道德评价与价值判断,而这种评价与判断,可能与法学原理及法学逻辑的“正义”存在错位,媒体所发掘的事实,也许会与司法程序追求的“法律真实”存在偏差。这些偏差,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社会对司法的不理解与不信任。

媒体如果坚持职业标准,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发表言论,追求事实,是不会对司法有所干扰的。而借助舆论力量对司法起到干扰作用的主要表现为:标签化新闻、编辑剪裁故事甚至假造新闻、为唤起社会情绪而过度煽情,以及采取非中立的报道视角、对司法程序施加道德压力等。新闻报道要做到客观理性,客观审慎地报道司法案件,尤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但是在实际报道中,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案件中来,媒体发现调动情绪大打感情牌的手法更易引起人们道德感的爆发。但是煽情化的报道手法容易引发群情激愤的状况,最终导致社会无法理性思考。常用的手法有挖掘当事人家庭背景,渲染悲惨的人生经历,编辑新闻素材站在一方立场上进行事实描述,着力刻画其所受创伤等。

例如,在大小媒体对夏俊峰案件的报道中,有媒体通过挖掘当事人的人生经历与家庭状况来表现当事人的贫苦与悲惨。与此对比之下,与弱势群体相对的代表公权力的城管变得千夫所指。更有媒体打亲情牌,做标题党。如《夏俊峰之子强强画册,从九岁到十二岁,强强一边画画,一边等着爸爸回家》《夏俊峰昨日沈阳下葬:三个悲剧家庭纠葛终结》《夏俊峰终化成一抔骨灰,留给亲人无尽的悲伤,留给世人关于法理的遗憾》《夏俊峰执行死刑纪实:一个女人的9小时35分》等。此类报道贯穿整个案件的审判到执行的始末,从标题的拟写就充满煽情元素,可以说已经偏离了刑法学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与核心案情的讨论。虽然也有反向质疑的声音,但是诸多媒体站在偏向夏俊峰的立场上,可谓对新闻素材的使用出现了大的偏颇而操纵了舆论。此外,新闻报道中也普遍存在标签化的报道。标签化的作用即勾起人们的刻板印象,一瞬间赋予当事人善恶的定位,从而引发偏见形成盲目的、激进的评论。这类报道利用的是社会关系的冲突,激化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操纵大众心理。此外,将事实标签化也是一部分媒体报道的通病,社会普遍意识里存在偏见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标签,一旦使用,就会先入为主地对案件进行道德预判。

司法程序需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方可认定事实,作出裁判,新闻媒体若要承担起社会监督的责任,也应如此。媒体报道司法案件也应呈现多方信息源,实事求是,让多方当事人都有平等表达的权利,不可利用类别化素材,先入为主。此外,媒体应当采取客观表述,慎用煽情话语,全面客观的立场可以让受众更容易还原案件真相,理性看待问题。

(二)对抗关系与社会冲突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并非简单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二者的矛盾也并非仅仅因为二者的运作方式与活动逻辑存在差异。在诸多媒体质疑司法活动的案件中,背后是媒体与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不信赖。司法的体制捆绑仍存在问题,司法并未完全摆脱政治束缚,也即媒体对于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存有质疑与不信赖。

与西方国家传媒对司法的干扰模式相对比,可以说西方国家对法庭的干扰倾向于对事件真实性与逻辑的干扰,基于信息灌输扰乱陪审员与证人自主判断,而中国环境下,传媒对司法所施加的则主要是对司法系统职业操守的质疑与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质疑。在传媒对司法的报道中,只有特殊类型的案件才会导致媒体干预司法审判,造成媒体与司法冲突的紧张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案件引起了传媒对司法能否进行公正审判的不信任,或是牵涉不平等的社会与政治关系。这一点从媒体给焦点案件的标签化称呼中也有所体现。

观察近年来发生的引起传媒干预司法疑虑的热点案件,可以发现这些案件都牵涉某种潜在的不平等的社会与政治关系或关于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符号意象,如官僚阶层与平民阶层、地域差异(如城市与农村)、贫富差异等。在这些案件中,媒体对司法能否超越政治强权的干预存有质疑。出于这种不信任,传媒与司法才发生了严重冲突。相反,我们也会发现,对于涉及政府官员犯罪或政治性人物的犯罪虽然具有广泛的关注度,但是极少引发传媒与舆论对司法的不信任,媒体与社会对其中程序正当性的关注相对较小。因为这一类案件多是贪污贿赂案件,纠正官员风气,并不涉及公众极为敏感的不平等关系。传媒与舆论对司法的不信任并非毫无来由,我国的司法独立确实需要继续加强改革,司法体制与管理的高度行政化与法官选拔机制、待遇保障等制度设计导致多数人眼中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法官与普通公务员存在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法官独立审判的信任程度也随之降低,传媒表现出的忧虑可以说也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方向。

四、媒体与司法活动的契合之处

媒体与司法行业的职业特征虽然存在差异,但是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承擔的社会责任却并不冲突,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首先,媒体与司法都以事实为依据,以追求公正为目标。司法机关运用公权力,依照事实与法律惩戒违法者,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新闻媒体通过采访、调查的方式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运用言论的自由之力量,促进真相的曝光,对案件的受害人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并以舆论的形式监督司法审判公正合理以实现社会正义,是与司法救济不同的另一种社会救济手段。因此,司法追求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则是自身或者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5]其次,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公众对司法工作越来越关注,期待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6]媒体与司法都保障了社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使大众行使监督权成为可能。媒体报道也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主要方式,将案件事实、司法程序公正客观地呈现给社会公众,是媒体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缓解公民和司法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矛盾,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五、结语

新闻自由与媒体审判的边界,在于媒体是否能坚持监督与越权的界限。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面对突发事件或“道德两难”时的反应很多时候并不是出于有意识地遵守、应用某种道德规范,而是出于一种习惯行为,这种习惯行为来自人们长期实践形成的道德品行。[7]把握新闻自由与媒体审判的边界,在于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是否能坚持谨慎、客观、求真的态度与人道主义精神。媒体对司法的怀疑与焦虑的背后,是我国尚不完善的司法独立现状与社会矛盾,媒体干预也仿佛一面镜子,为深化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方向。

注 释:

①在本案中谢帕德是一位俄亥俄州的著名外科医生,因涉嫌棒杀其已有身孕的妻子玛丽琳·谢帕德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之死乃是外人入室将其击昏后所造成。此案公开后引起舆论极大关注。若干年后,谢帕德的辩护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五卷载有倾向性内容的剪报,以作为谢帕德受公平审判权利被侵害的证据。谢帕德案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谢帕德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在获得联邦法院重审之前,谢帕德已在监狱里度过了11年。1966年,谢帕德案被重新审理,他被无罪释放。

参考文献:

[1]李宗阳.法律新闻的传播效能与法律责任探析[J].新闻爱好者,2019(3).

[2]尼可拉斯·卢曼.大众媒体的实在[M].胡育祥,陈逸淳,译.台北:台北左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6:75.

[3]陈力丹.略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新闻传播,2002(2).

[4]周斌.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N].法制日报,2017-09-22.

[5]罗彬.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责任伦理[J].新闻爱好者,2017(12).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生)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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