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合规要求下的“自动投标”功能实践探析

2020-03-30 03:27杨洁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5期
关键词:标的线程网贷

杨洁

[摘    要] 互联网金融自2014年开始,连续5年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健康”“去风险”作为核心关键词已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面临最严格的监管和变革。本文旨在讨论如何在符合目前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用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用户关于理财便捷性追求的“自动投标”产品的设计与实践探索。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监管合规;自动投标;产品设计与实践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05. 060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05- 0137- 03

0      引    言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会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首次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的信息中介性质以及信息服务的本质,并确立监管主体为银监会,自此,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1      P2P网贷中“自动投标”的监管合规要求

按照银监会、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中对P2P网贷机构的定位,信息中介就意味着只能以开展为借贷双方提供、发布信息的“桥梁”业务来经营。

自2015年至今,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规范的一系列监管办法陆续出台,《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定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可开展的业务内容;《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涵盖了平台需遵守的公开披露信息规范;《资金存管系统/业务规范》针对第三方资金监管做出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业务风险明确了详细的规范化处置方案。

经过对相关规定的研读,针对“自动投标”产品[2-3],目前的监管要求可以总结为:出借人应充分了解内外部信息后,授权网贷中介机构按照自身风险偏好进行便捷资金出借;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及出借人风险教育工作,按照出借人资金出借要求及偏好自动进行资金与项目的匹配,并通过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以指令的方式实现资金在出借人和借款人账户中的直接流转。

2      合规要求下的“自动投标”产品设计模式

P2P网贷合规要求下的“自动投标”产品设计模式如图1所示。

2.1   资金存管账户开通[4]

按照《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存管人应为网贷机构开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中的各类用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P2P平台用户需在开通资金存管账户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相关交易,用户在平台注册可直接跳转至银行系统,提供用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以及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完成银行内部的四码实名认证,信息验证通过即子账户开户成功。出借用户需通过账户开户时绑定的银行卡向已开通的账户进行充值操作,充值成功后方能操作出借功能[5]。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开户以及充值操作均在线上完成,用户可随时进行自身账户管理,且操作过程较为便捷,充分体现了 “互联网”属性。第二,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均保留至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中,回传给平台时脱敏处理,较大限度地顾及到了用户信息的保密性。第三,用户资金进入P2P体系是直接从绑定银行卡转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全部资金存放于存管银行,平台无法触及资金,资金安全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2.2   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对于出借人来说,P2P网贷平台本质仍然是一种理财的补充形式,风险性不容忽视。出借人应充分认知自身情况,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取得回报。如遇理财新手,平台有义务引导用户进行风险认知,具体认知内容包括出借人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家庭财产配置、追求的回报率等。

平台大多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设计相关问题的算法体系以及风险分级,通过加权分值落点来评判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且,风险承受能力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动态变化的,针对用户后续的投资、充值、提现等行为以及周期性的评估过程,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动态调整风险分级。

在出借人完成出借操作的过程中,一方面,平台应根据出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可出借项目的自主过滤,尤其是在自动投标过程中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当用户进行主动投标时,需对超出风险评级项目的选择进行限制或者提示,最大限度地在用户可承受风险范围内进行资金匹配。

2.3   自动投标授权

鉴于网贷平台借贷双方信息中介定位,在中介平台上进行的核心操作均涉及用户资金,非常敏感。用户在网贷平台中的所有操作均应为用户真实意愿的表达,但是自动投标功能考虑到其方便快捷性,在一定程度上需由系统按照用户设置的条件进行自动匹配,故用户在开启自动投标时,需首先对平台及银行进行授权。用户授权平台可在一定的范围内为用户自动匹配项目并出借资金,授权内容包括项目种类、项目期限、资金限制及其他信息。用户授权时是以账户交易密码作为凭证进行操作的,后续自动投标过程均可免密完成。

2.4   自动投标匹配处理

用户需根据自身对于出借的要求设置条件后开启自动投标功能,平台保存用户自动投标要求,并在项目发布后按照要求进行匹配,成功后完成资金交易。一般情况下,根据平台业务范围,投标的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针对项目,选择产品类型、期限、利率、风险等级等;第二,针对出借资金,设置单笔出借金额、累计出借金额、是否循环投资等;第三,其他平臺营销的要求,包括是否使用体验金、能否匹配加息券等。

平台在匹配与成功投标的进程中,需设计一整套自动投标规则。标的发布后,预留自动投标时间段,系统一般按照开启自动投标操作的时间顺序作为投标匹配的顺序,利用队列的方式完成匹配计算,并控制项目整体的自动投标可投金额,全部自动投标过程确认成功后,开放标的进行手动投标。投资成功的用户自动进入队列末尾,进行下一轮投标循环。

2.5   日志及数据资料留存

为了确保借贷交易真实可靠,网贷平台发生借贷业务的所有数据一经产生,均同步保存至数据库中。并且,按照数据重要性,确定数据保存年限。其中与数据库相关的各种业务数据必须永久保存,网络借贷合同须保存十年。

网贷平台需建立严格的数据及资料备份策略,采用数据库实时备份与灾害备份系统双重保障的备份方案,按照监管要求完成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的保存和保管。

3      “自动投标”产品实现过程

P2P网贷平台自动投标子系统利用分布式应用程序协调服务,利用Watch机制,对目标节点进行监听。监听到平台标的发布即触发自动投标行为,并在多节点内分布执行。提升了自动投标系统和业务系统之间的耦合性,集群化部署进一步实现了系统的高可用。

3.1   监听标的发布

通过该模块实现平台标的发布的监控,作为进入自动投标子系统的开关。时刻监听标的状态的变更情况,一旦发现变动,就意味着有新的标的进入了自动投标状态。此时,调用自动投标线程处理模块,开启投标业务。

3.2   自动投标线程管理

当监听模块发现标的进入自动投标状态时,即由线程管理模块创建一个自动投标线程处理后续投标过程,该线程运行于线程池中。当多个标的进入自动投标状态时,通过线程池来调度多个标的同时进行自动投标。

3.3   自动投标执行

(1)完成投标用户准备。根据用户设置的自动投标要求以及队列排名经过计算后,从待投资用户表中获取一批用户,并排除已占用用户,标记占用用户。

(2)启动投资线程。与业务主系统进行交互,执行投标过程,并记录总投资金额。

(3)完成该项目自动投标过程。循环进行用户准备和投资过程之后,一旦监测到总投资金额全部到位,即结束该线程,同时释放缓存中的抢占资源,更新用户自动投标排名。

4      该实践中的不足与改进方案

在监管合规的前提下,P2P网贷平台使用“自动投标”产品帮助用户提升资金流转效率、降低站岗率、增强用户便捷性体验,但是在上述实践方案中仍存在改进点。

(1)平台应更加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要求[6],定期针对自动投标标的披露项目情况。鉴于自动投标的授权投资行为是由系统根据投资要求进行标的自动匹配,为了使出借人可以及时准确地把握风险、处置资产,平台有义务定期向出借人汇报项目情况。同时,在自动投资项目结束时,将出借人的资金收益明细以及投资回报率等信息进行汇总,便于用户对资金后续处置进行合理决策。

(2)自动投标功能的用户授权需要进一步落实。通过验证出借人账户交易密码的方式取得用户对于自动投标功能的授权不失为一种简便可行的方法,但是随着合规要求愈发严格,仅从功能角度采集用户的授权行为或多或少已不能达到要求。所以,在核心资金出入的授权行为中引入电子合同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

(3)自动投标子系统的投标线程中用户选取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子系统利用自动投标执行模块按照相应的规则配合全局缓存进行投标用户的准备,其中每批次的用户量以及缓存区的大小将会是自动投标执行模块处理效率的决定因素。批次用户量过大会造成由于多占用而產生的大量用户投资失败,批次用户量过小会严重影响单一标的的自动投标处理效率。故而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标的发布批次、数量以及自动投标用户数量多方面因素不断进行平衡调整。

综上,P2P网贷行业已进入强监管阶段,上述方案从网贷平台出发,针对“自动投标”的监管要求以及用户需求之间的矛盾给出了相关解决方法,满足不设立资金池、用户充分认知并自行决策、过程日志保存等相关监管要求,为平台的功能实现进行了具有可借鉴意义的探索。

主要参考文献

[1]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Z].2015-12-28.

[2]梅臻.P2P网贷“自动投标”工具的法律问题探析[J].大众理财,2015(8).

[3]袁远.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法律监管研究——以P2P网贷“自动投标”理财产品为中心[J].东方法学,2018(4).

[4]银监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2017]21号)[Z].2017-02-23.

[5]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Z].2017-09-05.

[6]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2017]113号)[Z].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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