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2020-03-30 11:18何梦佳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区别

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审判常常流于形式,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难以实现.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向.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要以法院或者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实现被告的有效辩护权,因此围绕被告的有效辩护权我们需要重视。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传统审判模式;区别

前言

(一)研究背景

1、研究背景

近几年出现的一系列冤案,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入思考。广大理论与实务界的人士普遍认为,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刑事庭审虚化关系密切。其实,我国刑事庭审虚化的现象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曾有学者呼吁当时的庭审“先定后审”、“先入为主”、“先判后审”开庭是在走过场。针对这一情况,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开庭前的审查程序,增强庭审的对抗性。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施行这些改革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者再次朝该方向努力,改革了庭前准备审查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时至今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庭审虚化的现象依然非常盛行,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更为深入的思考。本文章试图从诉讼制度的角度上作若干研究,来讨论我国庭审实质化和传统的庭审模式的区别。

1.庭审实质化的综述

1.1庭审实质化的基本内容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1.2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1)庭审实质化,是指使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而不能来自庭外或庭下。在这种价值驱动下的庭审模式,成显得是“当事人主义”即法官居中进行裁判,由公诉方对体现被告人罪刑轻重的相关问题进行举证,被告人对公诉方的指控,进行反驳或予以认可。这也就是通常说的“三脚架模式”。(2)在这种框架之下,法庭审理的相关过程,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唯一依据,在控辩双方争锋相对的争论中,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得到了本质维护,程序公正的最大范围内实现,体现了立法者的“公允”、“持中”的法思维取向,尽管这种情况下因为有控告方举证不足而使得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存在,但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而置庭审实质化在保障人权的功用于不顾,应该辩证的看待其在庭审中的作用。

2.传统的审判模式综述

2.1庭审形式化

庭审形式化,更多的倾向于“职权主义”,在这种审理模式之下,法官往往与公诉人站在相同的立场上或者是先入为主,在还没有正式进行审理之前就已经对被告人出罪入罪的问题作出了基本的判断,法庭审理成为了一种形式,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显然,如果任由庭审形式化泛滥,那么被告人就毫无人权可言了,刑事诉讼也就因为单纯倾向于刑罚报应,而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实质上体现了法律人对待犯罪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也展示了立法者的两种思维模式,作为应用国家强制力追究犯罪的机制,两者都曾在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相对而言,庭审实质化更加的符合现代法律思维的要求,因此更加只得提倡。

3.通过具体案例来比较庭审实质化和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3.1電动自行车盗窃案

3月31日下午2点,一起电动自行车盗窃案在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去年10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焦某伙同邓某(在逃)到青羊区某小区行窃。三人由邓某驾车在小区外接应,焦某望风,曾某撬锁,盗得2辆电动自行车。凌晨5时许,因小区保安在监控室发现形迹可疑的两个人并报警,曾某、焦某将两辆电动车骑至小区门口时,被民警和保安挡获,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盗窃工具若干,并在曾某身上查获匕首一把。经鉴定,该匕首系管制刀具。

据悉,本案在第一次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对实施盗窃的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持刀威胁的事实予以否认,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辩解涉及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休庭后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次案件的亮点:

亮点一:盗窃还是抢劫?召开庭前会确定焦点

被告人盗窃电动车被挡获时,究竟有没有持刀威胁?这关系到被告人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合议庭在庭审前召开了庭前会议,解决了程序性问题,展示了庭审中拟出示的全部证据,确定出庭证人名单,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被告人曾某是否持刀威胁,是否构成盗转抢”。张斌华作为承办法官,独立负责准备庭前会议的所有事物,并在庭审开始时,当庭宣布在开庭前形成的庭前会议报告。

亮点二:交叉询问 5名证人出庭“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办案民警张某以证人的身份站到了法庭上……“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质化的核心所在。该案共有5位证人出庭作证,一位管制刀具鉴定人、一位警察、一位协警、两位保安。”该案审判长朱传明介绍,为确保“关键证人应出尽出”,青羊法院加大保障力度,对于存在作证风险的特殊人证采取遮脸、变声等隐蔽作证方式。为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青羊法院为被告人曾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证人张某某,你看到被告曾某拿刀没有?”、“你有没有看到拿刀挥舞或语言威胁?”、“你是怎么发现他有刀的?”,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证人也逐一详细予以回答。5名证人一起出庭作证在庭审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因此这个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作用。

亮点三:多媒体与实物展示结合当庭举证质证认证

除不宜当庭出示的技侦技术外,庭审中当庭出示了盗窃工具等所有实物证据。举证、质证采取实物展示与多媒体演示相结合、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展开,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时打包出示,有争议的证据逐一出示,做到了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证人的询问又与对物证的辨认和对被告人的指认相结合,突破了传统的举证质证方式,全面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尽可能再现案发过程。“本案的关键证物匕首,我们不仅展示了警方提供的图片证物,还现场展示了实物,切实做到了多媒体演示与实物展示相结合,更具有说服力。”

3.2【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焦某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除一名证人有明确的指认外,其他证人均不能明确被告人曾某持刀抗拒抓捕的情节,同案犯也没有相应的交代,曾某又失口否认,持刀威胁、抗拒抓捕的事实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故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法院不予支持。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最终对二被告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4.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和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1)相比于传统的审判模式,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强化证人出庭作证。

(2)相比于传统的审判模式,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促使侦查人员、其他取证相关人员以及目击犯罪的警察出庭作证。

(3)相比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适当处理庭前书面证言与法庭证言的关系。

(4)相比于传统的审判模式,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效审查证据来源。

(5)相比于传统的审判模式,改善举证,充实庭审调查。

5.结语

庭审实质化具有深远意义,提高了证据当庭认证率和当庭宣判率,充分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在成都市中级法院的庭审实质化试点中,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均采取当庭宣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与上述界定大体一致.

[2]参见龙宗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 期.第145页.

[3]一审时有些应当出庭的证人未出庭,这可能是因为一审的侦查和公诉机关不愿意他们出庭,所以,只能通过相对客观中立的二审法院乃至检察机关来弥补.

作者简介:何梦佳(1995.08—),女,四川省绵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 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区别
70后、80后、90后及00后的行为区别
高中老师和大学老师的区别
20+岁与30+岁的区别
18岁和28岁谈恋爱有什么区别
位置的区别
区别
要注意集合{x∈R|ax2+2x+1=0,a∈R}与集合{x∈R|ax2+2x+1=0}(a∈R)的区别
雾和霾的十大区别
看与观察的区别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