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法学中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发展

2020-03-30 02:28顾思怡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2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原件真实性

顾思怡

摘 要:目前几年,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活动日益増多,与此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成了电子证据,并且与传统的证据有着不小的差异。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电子证据,之后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运用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优化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司法;原件;真实性

引言:

不言而喻,互联网时代的临近,使得电子数据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商业领域,电子数据的种类和数量更是不断增长。我国司法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明确提出将电子数据归入证据的一种,并且细化了电子证据的类型。

1.电子证据的含义

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实质是种信息,这种信息能够实现完整的复制、传输以及存储。电子证据的传输可以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但是在使用和存储方面却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媒介和计算机系统。

2.互联网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面临的困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网络进行一系列的活动,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同时这些数据也是人们行为的记录,如果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和司法判决的依据。

2.1原件问题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原件,与传统证据的原件性质是一样的并且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为司法调查提供参考。电子证据的原件也就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证据,可以说是原始证据。但是如何确定其原始性是一个严峻的间题,比如电子证据的获取途径很多、果道广泛。另外,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并不深刻,加上网各数据十分复。无法分清什么是电子证据,出现问题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这也就从面助长了网犯罪分子器张的气焰。比如最近网上盛行的种果树骗局,不少人已经上当受骗,损失了不少的财产和资金,但是由于司法部门无法有效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界定,使得这些受害者无法得到补偿。

2.2真实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所谓的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是二进制代码,也就是由0和1这两个数字进行不同顺序的排列和组合相关的指令可以在瞬间对这类电子数据进行更改、移除甚至是销毁,而且一些网络故障,高温、高压以及湿度过高的环境都可能对这些电子证据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里面的数据失真或者是被篡改。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电子数据并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和真实,尤其是电子证据发生改变时能够做到不留痕迹。那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就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比如人们通过科学技术,可以对手机短信以及网络软件的聊天记录进行删改,如果未经辨别,这种电子证据可能会误导司法人员的判断,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公正。

3.提高互联网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相关方法

3.1规划电子证据合理的有效范围

在保证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司法部门可以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工作,比如在立法中扩大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确保电子证据能够发挥作用。还可以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进行规范,也就是要明确所有的电子证据必须以原件的形式进行保存和传播。除非电子证据的原件已经丢失或者是损毁,才能够使用原件的复本,同时对于复本的使用,要严格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复本,才能够在司法活动中作为依据。如果电子证据的复本没有通过审核,那么就视为无效的证据,不得在司法活动中进行使用。

3.2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的知识掌握

近几年,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对与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司法部門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网络技能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帮助他们学会和掌握筛选电子证据的方法,从而对网络犯罪的案件进行科学地审理。过去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接触的大多是传统案件,很少涉及网络犯罪这一方面,这也就使得很多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经验,在处理网络犯罪案件时,没有经验可以参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常常是不敢越雷池一步,这种优柔寡断的办案效果十分低下,根本维护不了网络受害者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作为的一种表现。所以必须加强司法人员的技能培养,提高素质和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安全。

3.3完善电子证据评定的真实可靠

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评定时,要从两方面做起:第一方面,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电子证据形成时,应该避免外界的干扰,相关人员需要对产生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以及系统进行检を。确定其在数据产生的过程中运行良好,不存在问题。第二方面,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同时还要保证合理和连贯。对于电子复本而言,如果能够真实反映原始数据,同时能够随时进行调取和査阅,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对此没有异议时,就可以当作电子证据。

参考文献

[1]石现升,李美燕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02):49-54.

[2]李鹏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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