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时代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创新策略

2020-04-01 07:54张翼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商法信息时代创新

张翼

摘 要:信息时代背景下,经济水平快速发展,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进一步凸显。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背景,我国有关部门针对民商法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制度和法规上均不断完善,实际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信息时代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创新策略。

关键词:信息时代;民商法;问题;创新

引言

当前我国民商法尚存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少完善的立法体系等方面,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立足于信息时代背景下,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民商法相关法规和制度,是推动社会发展,避免出现民商活动漏洞和问题的重要举措。

一、信息时代民商法存在的问题

在民商法运行体系中,相对于法律规定的条文较为模糊,缺少健全完善的内容,所以针对此情况,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一些细则、条例、办法和意见等规定,来弥补民商法制度上的不足问题,但是由于这些规定缺少统一性,导致在实施民事立法过程中,容易导致多次立法问题的出现。其次,当前民商法内容上存在空白,法律法规相对较为简单,所涉及和涵盖的范围不够全面化。通常情况下,在进行民事立法公布前,均需要相关的部门作出十分详细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等,需要为此作出相对的司法解释,这样的方式虽然可以促使一些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化,但过多的司法解释会导致一些法律失去存在地意义和价值。伴随当前商品经济呈现出高速的发展趋势,民商法中许多法律法规已经发展滞后,无法适应新时代的社会发展,老旧传统的民商法制度,导致部分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出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阻碍。

二、信息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策略

(一)调整对象扩大

信息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不断增大,从传统的现实主体逐渐涵盖了网络中的虚拟主体,民商事主体的多重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为新型民商事主体划定了十分清晰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力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将虚拟主体作为调整对象,将其纳入民事主体范围,是信息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一大突破和创新。首先,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网络环境中的又一身份和体现,通过新型技术手段对其身份进行识别,进而不断调整对象的范畴,是减少信息时代网络高科技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次,信息时代背景下,针对网络平台中的调整对象,包含的不仅仅是虚拟主体,同时还要关注数量十分巨大的信息主体。伴随当前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信息传播的数量、渠道、范围均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信息传播过程中,逐渐存在着一些涉及个人隐私、财产性利益、经济利益相关的内容。在此背景下,民商法逐渐扩大了监控主体,将作品传播权、信息库专用权、个人资料控制权、域名权等均纳入了调整范围,民商法的作用逐渐强化。

(二)法权范畴增加

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生活节奏加快,法权体系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民商法的管理内容、管理主体均得到进一步拓宽。信息时代背景下,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再只有面对面交流这一种方式,而可以在网络虚拟平台中,展开无纸化的民商事活动。民商事活动整体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相关的法律原则、行为制度均不断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域名权保护,在网络高速发展过程中,域名成为网络中开展经济相关活动的重要商业符号,逐渐体现出重要的商业价值,所以,针对域名的所有者和专用权,被纳入民商法的保护范畴内。第二,版权保护,伴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中逐渐衍生了诸多信息传播方式,我国近年来的版权纠纷问题逐渐增加,民商法针对此不断进行版权人权益的相关条例完善,为其拥有的作品给予了良好的维护。第三,信息控制权保护,信息时代背景下,在网络中浏览和获取信息过程中通常会留下个人信息,这些称谓不法商家的谋利手段,针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权完善民商法,成为民商法制度和立法创新的重要内容。

(三)自由价值创新

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工具,并且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的基本特征,真正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局限性,网络中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其他地区的人展开沟通交流,或共同从事商业活动等,公民有了更加广阔的自由活动空间。同时,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们不仅信息获取渠道被拓宽,同时每天接受的信息量也是十分巨大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内容,为民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伴随进入信息时代中,人们有了更多的自由平等攻坚,同时,民商法自由发展也成为可实现的内容,在新的空间中,民事主体和商业主体均可享有自由空间。民商法的传统体系中,自由是目标性价值和根本性价值,但伴随互联网高速发展,人们进入信息时代后,更加重视是现在有价值,这也是人们参与民商事活动的主要原因,只有保障公民的自由,才能真正促进民商法的公平公正创新。

(四)实行原则创新

相比传统的民商法,信息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更加侧重于从平等角度看待问题,即在民事活动开展过程中始终秉持中立态度,促使各行各业的民商事主体均可获得有价值的资源。就如网络资源,平等性的基本原则,要求在网络中获取资源的主体,必须遵守平等原则。同时,自治原则同样至关重要,可在互联网中开展相关商业活动过程中,根据双方意愿签订相应条款,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自愿调整,双方合作过程中自觉遵守自治原则。加之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冲击,能够促进我国民商法更好的改革创新发展。另一方面,是民商法效益与安全并行的原则。当前网络中涵盖着各式各样的行业,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追求高效益,但同时高安全同样至关重要。信息时代背景下,为社会发展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效益,同时包括法律效益,安全性原则为民商活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高速发展,已经在民商活动中广泛运用,并且信息时代背景对传统民商法相关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信息时代发展,强化民商的作用和价值,促进民商法的改革創新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宋姝凝. 信息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 法制与社会,2017(18):293-294.

[2]刘兴树.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究——评《商法新论(第二版)》[J]. 中国教育学刊,2019(01):142.

[3]马浩然. 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 法制博览,2017(3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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