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俗习惯为视角探讨民商法法源地位

2020-04-01 07:54闫蒙娜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源法理民商法

闫蒙娜

摘 要:民商法是商品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保障,可确保参与经营活动的各个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交易。而民俗习惯作为一种制度性社会事实,对于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对民商法法源地位进行研究与分析的过程中,需能从民俗习惯的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探究。即,应基于法律视角,对民俗习惯的定位,确保其可作为民商法法源。在此基础上对其法源地位进一步了解后,发现民俗习惯是构建民商法体系的法理依据、也是民商法法源的效力依据。

关键词:民俗习惯;视角;民商法发源;地位

引言:

在以民俗习惯为视角对民商法发源地位进行探究与分析的过程中,应对法律的不完善问题上建立正确的认识。即,纵观整个法律系统,任何一项法律体系的构建,无论法规法规设置的多么详尽,但终归难免出现一定的漏洞。尤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新型的行业与产业层次不穷,而对其进行规制与管理的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定的局限性。而民商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大环境急剧变化的过程中,各种管理机制与运行手段等,仍会展现出相应的问题。即,不够合理与完善的民商法体系,对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等,在充分体现出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针对社会制度性的社会事实方面还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而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建立与累积,都需基于安全的环境中,才可保证财产所有人能更安心的投入到国家建设进程中。因此,应结合民俗习惯对民俗法的法源地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探析。

一、基于法律视角,对民俗习惯的定位

以民俗习惯为视角探讨民商法发源地位的过程中,应首先以辩证的思想,先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位。即,民俗习惯是否可作为民商法法源,需明确法源理论基本立场。同时,应全面了解法律法源不仅限于正式的成文法,同时,还包括法理、习惯及判例等效力不等的非正式渊源或准法源。而在对民俗习惯进行定位的过程中,应对其性质进行相应的判定。即,无需将其定位成法律规范,可将其认定为法律渊源。基于此,对于民俗习惯可否作民商法的法源也可进行确立。倘若将法律渊源定义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依据,会导致其与“法律规范”相混淆。从这个层面上来进行分析的话,民俗习惯不可作为民商法的法源。而若将“约束力的法律依据”与“法律规范”进行区分的话,可利用“有说服力的论据”对法律渊源进行解释。由此,民俗习惯就可被认定为民商法的法源。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从社会动态的发展视角,对民俗习惯对民商法的影响力进行界定。在民俗习惯被作为具有一定效力的法源时,应严格设定条件,令其能真正发挥作用,促使构架科学、完善的民商法体系。

二、民俗习惯是构建民商法体系的法理依据

关于民俗习惯是民商法范媛的法理依据的论述,应从社会历史的视角更深入探索与研究其中的奥秘。对于利用礼俗把控行为尺度的人类,对于民俗习惯所产生的认同感使极大的。甚至,人们已经默认不得违法、违背这种非明文的规范制度。而这样一种社会形态的形成 ,并不是由国家的管理机构决定的,更不是基于立法机关立法所强制施行的。而是基于民间不同时代的人们对生活经验与知识逐渐生成的自发秩序与规则。而基于这种较为原始的状态下,习惯法的效力只适合在小型的社会群体。而所谓的“习惯法”,主要是基于人们传统认知。即人们认为风尚礼俗更适合社会的群体生活,利于维系社会秩序。同时,在确保人们获得相同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们的基础上,促使这样的习惯被沿袭下来,并辗转流传,最终形成没有明文的习惯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习惯法需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对其进行重新审视。而民俗习惯作为为民间流传使用的风尚礼俗形成的习惯法,应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合法性进行再认定与确认。在明确民俗习惯的法源地位的同时,应确保其不与现代民主法治理念不冲突。民俗习惯被设定为民商法发源的法理依据,应保障其在具备严格限制性条件基础上加以论证。从而,确保民商法的实质内容能获得大众的认可,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效力。

三、民俗习惯使民商法法源的效力依据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民俗习惯很多时候并不具备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但其在特殊的情形下,需对相应的民商行为、法律适用性上进行积极的影响。从这个维度上,看充分的体现出民俗习惯存在的根本意义。其可作为民商法法源的效力依据,并将其作用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建设上。通常来讲,将民俗习惯认定为民商法法源的效力,需具备成文法规则的指向性依据。一方面,可将其作为一般法源。具体来将,就是将其划为普通的接纳民俗习惯的法源。例如中国的台湾、日本等都是以这样的形式去具体实施立法事宜的。而在参考相应的民俗习惯,去对民商法的法律法律进行丰富与完善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出其所具备的直接效力。而另一方面,需限制性的去对民俗习惯进行应用,既要体现出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还要严格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民俗习惯在作为法源效力时,还需最大化满足与保护各方人员的利益需求。在这个过程中,需当事人在不断的实践及反复出现的民俗习惯的确认。致使其有理由信赖民商法的公共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都能获得相同的对待。而这种信赖使正当的、合理的,更是值得保護与期待的。从这个层面,突显出民俗习惯的间接法源效力。基于此,可明确对民商法的完善提供重要支撑的法律原则使公序良俗。

结语:

总之,以民俗习惯为视角探讨民商法法源地位的过程中,应首先从辩证的角度对二者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在保证的确可将民俗习惯作为民商法法源的基础上,在其主要的法源地位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探析。并最终获得结论, 民俗习惯对民商法可产生直接法理依据与间接法律依据。同时,民俗习惯是民商法法源的效力依据。

参考文献:

[1]陈文婷. 论民俗习惯之民商法法源地位[C]. 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决策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下).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5:413+415.

[2]吕复栋.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厉尽国.论民俗习惯之民商法法源地位[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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