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院现存制度及法制现状的思考

2020-04-01 07:54于天睿王子玉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老赖被执行人文书

于天睿 王子玉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法院经历了恢复与发展阶段,法治秩序也逐步建立起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开始用法律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贸易的自由程度越来越高,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发展并逐步走向繁荣,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从另一个方面丰富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促进了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水平的提高。但在某种程度上,我国法院还存在一些可以更加完善的地方。

一、法院审理的案件多,任务繁重。在当代社会中,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很多人在权利遭到侵害、遇到纠纷时将法律作为维护自己权利、解决纠纷的首选武器。但我国人民法院的法官数量仍与案件增长之前大致相当,于是就发生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很多法官经常是周末集体加班,或者白天开庭晚上写文书,工作任务多,压力大。从一方面来说,这么多的任务对于年轻法官是很好的锻炼机会,可以促使其更快成长为经验丰富的法官,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么繁重的工作任务不仅压缩了法官在工作外学习和娱乐放松的时间,还可能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量。此外,每天开三到五个庭,法官每天除了开庭之外其余不多的时间都在整理卷宗、写判决文书,导致法官用于书写裁判文书的时间大为压缩,出于集中精力处理一个工作效率更高的考虑,法官通常会把几个案件的判决文书留在一个时间来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思绪容易被打断,可能会导致混淆不同案件的案情,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此外,极少的文书书写时间使得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忽略掉推理过程,只剩下对案情的认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部分,当事人拿到的只有结果、没有演绎过程的法院判决,难以让人信服;而且容易进行暗箱操作,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二、法官作出判决后难以执行。

在实际情况中,在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面对执行法官的执行要求,他们通常是避而不见,让执行法官吃“闭门羹”,更有甚者,和法官玩“躲猫猫”的游戏,迫使执行法官搞了很多“利剑行动”,采用跟踪、深夜突袭被执行人住所等方法追在被执行人后面督促他们执行法院判决,就连最高人民法院的微博都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列为自己的主要任务,用多条微博报道全国各地的法院利用自己不同的招式来完成执行工作;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时,又会托辞老板不在,或者企业没有资金可供执行,或者强制执行会导致员工下岗,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来搪塞法官们,导致执行无法进行下去,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不仅让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充分受偿,损坏了社会发展所依靠的契约精神,使得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下降,还动摇了法律的威严,使得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更加困难。

三、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在實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并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直到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才幡然悔悟,但是法律里没有“当初”,每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国家为了让公民更好的遵守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了很多普法活动,包括法律频道的《普法栏目剧》,将很多法律知识融入电视节目,让观众在看节目的同时也了解了法律。但我国地域辽阔,法律常识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做到让多数普通公民具备一般的法律常识,心中时时绷着一根守法的弦仍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使案件分流合理化。例如,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提高审判质量。[1]

第二,在现有的程序上省略一些案件整理程序。目前法官和书记员的大量时间花费在整理、装订卷宗上,如果卷宗装订不符合规定还要重新整理,耗时耗力。如果把这些工作在不会导致案件事实及证据丢失的情况下进行适量削减,将会大量节约法官的精力,减少了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有更多时间放在案件本身的准备工作、审理工作以及文书写作方面,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水平。

第三,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不守诚信原则和契约制度的“老赖”的惩罚力度。在现阶段,我国法院已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如禁止部分高消费(包括坐飞机、坐高铁)、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部分法院还开始规定“老赖”的子女不能上高消费私立学校,使“老赖”的日子更加难过。这一规定虽然引起很大争议,但是有很多“老赖”接到子女被限制上学的消息之后,马上主动还清了欠款,可见这一规定是有效率的。有反对意见认为这个制度相当于古代的“连坐”,但实际上,法院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偿还欠款的债务人。那些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主观上没有赖账意图的人并不会被列入“黑名单”。而且当“老赖”还清欠款后,法院会将“老赖”从黑名单上移除,其子女将不会受到其父母的影响,。这一举措可以迫使那些屡经催促却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人主动归还债权人的钱,使得执行能够达到效果。[2]

我国法治进程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才开始发展,较其他国家来说比较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我国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法律适用也越来越规范,但在适

用法律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法律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何引导法律朝理想的方向发展,将法律落到实处,是目前我国法律发展的一大难题。在最近的几十年里,我国法院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法律实务也在蓬勃发展,但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需要学界、社会以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楷莉. 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D].西华大学,2019.

[2]刘硕. 论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其完善[D].兰州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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