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治理监管研究

2020-04-07 03:50邵化
大经贸 2020年1期

邵化

【摘 要】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避免短视化行为。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推动金融机构真实披露和及时处置风险资产。加强外部市场约束,增强会计、审计等机构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在此基础上,我国要进一步推动保险治理监管研究,在治理架构、治理机制和治理监督三个维度完善公司治理監管体系。

【关键词】 保险公司治理 监管经验 监管方向

第一章  引  言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引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的监管原则,将公司治理监管引入目前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中,至此,中国保险业监管形成了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三个支柱。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治理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治理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在规范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经济越发展,保险越重要,治理监管要起到引领和监督作用,帮助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合规经营,建立更加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

随着严监管时代的到来,监管机构加快了贯彻落实监管意图的重要政策修订工作,自2018年以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保监会”)和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更是陆续修订下发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涉及公司治理的重要政策,从公司股权、信息披露以及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保险业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  我国保险治理监管的经验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5年正式提出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框架后,原中国保监会逐步开始构建和完善现代治理监管体系,对于落实三支柱框架、引领保险公司做好公司治理工作发挥了关键作用。总结经验如下:

一是机制保障。2006年和2014年,国家就支持保险业的发展改革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其中就提出包括要深入推进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监管的要求。原中国保监会下属中国保险协会成立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研究公司治理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公司治理监管,2018年下半年,银保监会首次设立了公司治理监管部,高规格的进行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其中包括对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公司治理、集团(金控)管理分别设立了专门的处室。

第二是建章建制。自2006年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开始,原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了30多个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股东监管、董事会职责、章程指引、独立董事管理、内控体系、审计要求、激励约束机制等诸多重要方面。

三是强化检查。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开展了全行业首次全覆盖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公司治理开始被监管机构看作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重中之重,并在当年根据评估情况全面披露了130家中资机构、51家外资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根据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还下发多份公司治理监管函,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制度,公司治理监管开始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2018年,新设立的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的治理现状,在成立不久即召开了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总结分析公司治理经验与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明确了“健全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金融改革的第一要务,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主要保障。

第三章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向

在系统总结公司治理监管启动十数年来的成效、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需要全面深化公司治理监管改革,从治理架构、治理机制和治理监督三个维度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强化量化评级,增强刚性约束,形成完整、统一且彼此照应的规范体系和体制机制。

第一节  治理架构

保险业公司治理架构的主要内容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安排。治理架构的核心原则包括:股权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高管人员和特殊岗位;监事和监事会;国有公司还包括党的机构。一、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坚持两个“穿透”——穿透股权、穿透投资,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二、强化董监高履职监督。围绕“责任到人”的监管理念,更加注重对“人”的监管,出台董监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三、提高独董履职独立性。完善提名机制,强化履职保障机制,明确独董职权和履职要求,强化出现公司治理失灵情形时监管部门干预机制。

第二节  治理机制

治理机制的核心原则包括:授权体系和决策机制;薪酬激励机制;风险管理、内控和合规管理机制;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内审和问责机制。一、完善公司治理评价长效机制。调整指标设置,区别设立“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选项,加强量化评级和分类监管;二、强化公司治理现场检查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检查,落实监管机关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机制;三、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化公司关联交易内控管理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控;四、强化对治理失灵的干预机制,订立比较成熟的干预机制和方案。

第三节  治理监督

治理监督指的是为加强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通过多维度监督评估方式,促进公司治理责权合理、制衡有效、运行透明的一种治理保障。一、强化监管公开质询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对于社会公众关注质疑的股东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以及拟任高管资质等问题,加大公开质询力度;二、强化监管信息披露。加大对董监高履职监督评价情况披露和声誉评价力度,形成对董监高执业行为终身动态评价;三、加强独立董事履职情况信息披露,建立独董人才库网站;四、加强股东股权监管,严格规范股权结构,源头上对公司治理架构进行有效管理。要杜绝各种形式的股权乱象、投机套现行为,对于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时秉承“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的理念。同时,确保公司经营长期稳定,诚信透明,防范大股东种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防范大股东的过度控制;五、明确责任边界,规范治理主体。要发挥董事会核心作用,履职能力,提高决策效率,同时要做到监督制衡;进一步规范高管层履职,在机构管理中,加强报告的作用;要健全治理战略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要建立健全审慎严格的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体系,发挥三道防线的风险抵御作用;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设置薪酬延期支付体系;重视内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等建设工作;要强化监管约束、完善公司治理评估制度,在监督公司充分做好信息披露的同时,强化监管公开质询机制、强化监管信息披露。

第四章  结 论

在当前化解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公司治理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以股东股权监管为基础,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风险内控为关键。作为保险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还是要放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减少风险的产生和累积,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梁涛. 在第十二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上的讲话记录整理,2018-12-21

[2] 罗胜.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 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李维安

[3] 董迎秋,王瑞涵. 我国保险行业公司治理实践探析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8, No.28(04) 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