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型号证后设计更改认可介入范围的研究

2020-04-10 08:14陈智强綦蕾李红琳吴晶峰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
航空维修与工程 2020年3期
关键词:航空局民用双边

■ 陈智强 綦蕾 李红琳 吴晶峰/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

0 引言

截至2019年11月,我国与各国及与我国港澳地区签署的适航合作文件共计247份,包括与欧洲签署的97份、与北美洲签署的107份、与亚非拉大洋洲签署的36份双边适航文件,以及与我国港澳地区签署的7份适航合作文件。

我国与各国签署的双边适航文件大致可分为五种形式,分别为双边航空安全协议-适航实施程序(BASA-IPA)、双边适航协议-实施程序计划(BAASIP)、技术安排(TA)、工作安排(WA)和谅解备忘录(MOU)。这五种形式的双边适航文件对进口产品的适航审定工作进行了规定,所有适航审定活动将严格按照双边适航文件的要求执行。这些文件中与型号认可审查相关的双边适航文件约53份(不含单独针对补充型号认可审查的双边适航文件),主要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与阿根廷国家民用航空局签署的实施程序[1](中阿IP),中国民用航空局与澳大利亚民用航空安全局签署的实施程序[2](中澳IP),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巴西国家民用航空局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3](中巴IPA),中国与俄罗斯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4](中俄IPA),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加拿大交通部签署的双边航空技术安排[5](中加BATA),中国与美国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6](中美IP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签署的关于相关型号的技术安排、工作安排或临时指导材料,中国民用航空局与新西兰民用航空局签署的技术安排[12](中新TA),中国民用航空局与以色列民用航空局签署的技术安排[13](中以TA)等。这些双边适航文件中,型号认可审查的介入范围不尽相同,大部分双边适航文件对介入范围要求较为宽泛,少数双边适航文件对型号认可审查的介入范围要求较为详细。

由于大部分双边适航文件对型号认可审查介入范围的要求较为宽泛,所以可能存在部分持证人所做影响安全的型号证后设计更改没有得到认可当局关注的情况。为了让认可当局能够关注到这些影响安全的“持证人所做的型号证后设计更改”(持证人证后更改),本文对此类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 我国与多国双边适航文件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

在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双边适航文件中,中澳IP、中巴IPA、中俄IPA、中加BA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签署的相关技术或工作安排以及中新TA等对型号认可审查的介入范围要求较为宽泛,而中阿IP、中以TA和中美IPA对型号认可审查的介入范围要求得较为详细。本文对上述53份双边适航文件进行了研究,总结了具有代表性的双边适航文件中我方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包括中澳IP、中巴IPA、中俄IPA、中加BA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罗罗发动机批准的工作安排[7](中欧罗罗W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空客产品审定的技术安排[8](中欧空客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欧直旋翼机审定的工作安排[9](中欧欧直旋翼机W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钻石飞机产品审定的技术安排[10](中欧钻石T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阿古斯塔韦斯特兰旋翼机的工作安排[11](中欧阿古斯塔WA)以及中新TA等,详情见表1。

从表1可以归纳出我方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审查介入范围要求的共同点:

1)对于影响证件或数据单的设计更改,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

2)对于不影响证件或数据单的设计更改,持证人不用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我方一般直接接受,或持证人通过审定当局通知我方,我方将采取评估后决定是否接受或通常接受但保留审查权利两种方式。

如果证后设计更改影响证件或数据单,则持证人需要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如果证后设计更改不影响证件或数据单,则持证人一般不需要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对于部分可能影响安全但不影响证件或数据单的证后设计更改,持证人不用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我方一般直接接受,或持证人通过审定当局通知我方,我方采取评估后决定是否接受或通常接受但保留审查的权利两种方式。正是由于这部分设计更改持证人不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因此可能出现部分影响安全的设计更改没有得到我方关注的情况。

2 中美、中阿和中以双边适航文件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

中美IPA已于2017年10月17日签署生效,双方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一致而且较为详细,主要包括:

表1 我国与多国双边适航文件中我方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

1)对于影响证件或数据单的设计更改,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

2)对于影响安全要素的设计更改,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

3)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设计更改,我方一般直接接受。

其中,第2条中的安全要素包括特别关注项目、重大更改、现有技术的新颖应用、产品的使用是非常规的、潜在的不安全状况、现有适航标准的新解释或新的符合性方法、新认可当局标准、豁免、等效安全、专用条件、重大标准差异、声学或排放更改、早期修正案水平的规章或适航标准、持续适航关注和进一步建立技术信心的领域等15项。在这15个安全要素中,进一步建立技术信心的领域、特别关注项目以及重大标准差异3个安全要素是介入范围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适航审定经验的体现。

对于中阿IP和中以TA来说,进口国将保留证后重大设计更改决定的权利,双边适航文件中对影响设计批准的证后重大设计更改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规定中,数据单的更改只是影响设计批准的要素之一,其他诸如客舱构型的重大更改、AFM手册限制部分的更改、修改豁免或等效安全以及影响持续适航手册的适航限制部分等都是影响设计批准的要素。

3 美欧、美加和美巴等双边适航文件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

在美国与欧盟、加拿大和巴西的双边适航文件中,型号认可审查介入范围的要求与中美IPA对型号认可审查介入范围有异同,而美欧、美加和美巴间的双边适航文件对型号认可审查介入范围趋同。为了借鉴美欧、美加和美巴间双边适航文件对持证人证后更改认可介入范围的要求,现将美国联邦航空局与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适航和环保审定的技术实施程序[14](美欧TIP)对持证人证后更改认可介入范围的研究结果进行展示。

1)对于影响证件或数据单的设计更改,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认可当局提交认可申请。

2)对于活塞发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或设计更改,如果新增或修订了豁免、专用条件或等效安全中的一个或多个时,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认可当局提交认可申请。

3)对航空器和燃气涡轮发动机的设计更改,如果影响了安全关注项目(主要包括新标准或某些缺乏经验的重大标准差异、认可当局和审定当局对适航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内容、认可当局特别关注的内容、认可当局发现的与安全相关的正在采取行动的内容),新增或修订了豁免、专用条件或等效安全,影响了重大更改、适航指令、新的符合性方法、新技术、现有技术的新颖应用、非简单的声学或排放更改,影响了运行适宜性数据以及其他审定当局分类为非基本类型并影响数据单的其中一个或多个时,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认可当局提交认可申请。

4 介入范围的差异及建议

通过对中澳IP、中巴IPA、中俄IPA、中加BATA、中欧罗罗WA、中欧空客TA、中欧欧直旋翼机WA、中欧钻石TA、中欧阿古斯塔WA、中新TA、中阿IP、中美IP以及美欧TIP的研究可知,除了对影响证件或数据单的型号证后设计更改要求持证人通过审定当局向认可当局提交认可申请外,后4份双边适航文件对影响安全要素或关注点的型号证后设计更改也需要持证人通过审定当局向认可当局提交认可申请。

通过对我国与多国间的双边适航文件对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的对比研究,并借鉴美欧、美加和美巴间双边适航文件对持证人证后更改认可介入范围要求,建议我方在持证人证后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制定中考虑增加安全要素的内容,建议考虑的介入范围如下:

1)对于影响证件或数据单的设计更改,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

2)对于影响安全要素的设计更改,持证人须通过审定当局向我方提交认可申请。

关于第2条的安全要素,建议以当前中美IPA的安全要素为基础进行制定,后续逐渐对其进行完善。

5 总结

无论是型号设计还是型号证后设计更改,只要适航当局守住了影响安全的底线,民用航空产品的安全性将得到有效保障,从而为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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