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起人的法律责任现状与缺陷

2020-04-13 03:01黄静
现代企业 2020年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公司法

黄静

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组织形式,从其开始设立至最终成立,发起人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发起人企业就无法成立。无论是哪种企业类型,从企业资金的筹集、组织和规划到企业注册登记,发起人均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所以,研究企业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晰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才能降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社会风险,以便于即使企业设立失败也能有人为之买单;且明确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保护成立后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发起人利用其特殊身份损害公司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发起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及不足,本文的重点任务即为找出其中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企业发起人法律责任概述

1.企业发起人的概述。①企业发起人的概念。关于企业发起人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大致有三种界定方式:形式说;实质说;结合说。形式说主张凡是签署了公司章程的人都是企业的发起人;实质说主张凡是实施了设立企业的行为的人即为企业发起人,而无论其是否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结合说则结合了形式说和实质说的观点,其主张发起人既要签署公司章程,又必须实施了设立企业的行为。我国对于发起人概念的规定采取的是结合说,在形式方面,发起人必须是在公司章程上署名的人;在实质方面,发起人必须认购了出资或股份,并且履行了企业设立职责。这一规定大大缩小了发起人的范围,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人才可以被界定为公司发起人。②企业发起人的资格限制。首先,企业发起人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发起人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设立公司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起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实施设立公司这一行为的资格,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为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我国法律对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也做了明确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为五十人以下;第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再其次,《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该条规定使得国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运行的监管有了更为切实的保障。其中,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其户籍所在地应认定为其住所,如果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应当将其经常居住地认定为其住所;发起人为法人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法人住所。

2.发起人法律责任的概述。①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最终是否设立成功,可将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和公司未成功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根据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可将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和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由于下文会在立法现状中详细论述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为避免重复,在此不再多做论述。②发起人的行政责任。发起人的设立行为不仅具有民事属性,而且涉及到诸多行政方面的问题。发起人在实施公司设立行为时,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首先是发起人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进行改正,如果其情节严重,可以对公司进行撤销登记或者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次是发起人虚假出资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再其次是发起人抽逃出资的情况,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探析我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研究其立法与司法现状无疑是重中之重。通过研究其立法现状可以明晰目前我国立法关于发起人法律责任规定的整体脉络;通过研究司法现状可以明晰相关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適用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而找出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1.发起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①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签订合同,无论最终公司的设立结果如何,合同的另一方均可要求该发起人承担所对应的合同责任。同时,公司成立后如果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合同权利,或者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认可了该份合同,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在此种状况下,合同相对方可以选择较为具有履行能力的一方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在有双重保障的前提下,发起人更容易为公司的筹办先签订公司合同,从而可以更快地累积设立公司所需的人力、物力等资源,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②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发起人之间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筹办人,公司不能成立与其设立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就必须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对已收股款的连带返还责任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募集股款,所以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需要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并且返还范围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发起人因实施设立公司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全部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有过错一方追偿。

3.发起人法律责任的司法困局。由于发起人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再加之法律规定的不全面,发起人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困局,司法中的捉襟见肘在下列案例中可以暴露无疑。2005年,王某拟设立一家公司(B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办公楼9层租赁给王某。王某系以个人名义签订该合同,待B公司注册完毕后补盖B公司印章,并且在此期间合同依旧有效。2007年B公司成立,某办公楼9层被登记为公司住所。后B公司经营不善拖欠A公司租金。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要求王某和B公司偿还租金和违约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作为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A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是否需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最终裁判结果为王某无须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系王某和B公司与A公司共同签订,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王某理应与B公司一起承担合同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与B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成立后已在合同上补盖公司印章并将租赁地点登记为公司住所,且已经实际使用,B公司才是真正的使用人,从权责一致的角度,B公司应承担全部的合同责任。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均具有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在相对人请求公司和发起人承担连带合同责任的情况下,发起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困局比比皆是。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法律责任的缺陷

作为一部商事法律,公司法应着重于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发起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较多,对于发起人民事责任的部分规定较少,该现状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体现的民事赔偿优先的精神。如发起人抽逃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了发起人抽逃出资的,应承担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但与之相对应的发起人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其他发起人以及债权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却并未规定。又如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罚款。该条规定也是仅仅规定了发起人及公司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但虚报注册资本系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所为,因其采用虚假手段令公司取得注册登记使得登记后的公司须负担公司登记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既然是由发起人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那么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发起人来承担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发起人在该种状况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发起人责任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虽然有规定,但仍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亟待完善。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策者和领导者,明确和细化其责任对于成立后的公司乃至整个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都至关重要。目前关于发起人责任的立法不足主要体现在配套制度不完善、发起人协议内容规定的立法缺失、可操作性不强、责任类型缺失和责任体系失衡等方面。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发起人责任制度将会日益明确和精细,这对于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来说无疑是件好事。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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