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惩罚机制研究

2020-04-20 10:48王毓婷
锋绘 2020年1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王毓婷

摘 要:近段时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现阶段,对于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后应当采取何种的惩罚措施,以及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问题,再一次成为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门话题。在未成年犯罪方面,我国并没有像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出台专门的法律进行惩处,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统一规定于刑法之中。故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社会现状之下,本文旨在从未成年犯罪的特性出发,分析目前在遏制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地区的立法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惩罚机制

近几年,未成年刑事案件频频发生,且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比例在大大增加。综合相关数据来看,低龄化犯罪所使用的手段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与成年人犯罪无异。例如近期,大连一名13岁少年企图强奸11岁女童未果后,将其杀害并抛尸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因其手段残忍而最终只被收容三年的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于是,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被降低的讨论,再次被推倒风口浪尖。

1 目前的立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目前的立法概况

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确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首先,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即无论实施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都无须为其后果承担刑法上的责任。其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及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确定了青少年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框架后,近几十年来只进行了小范围的修改。但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延续了大陆法系的规定。但针对目前青少年犯罪率的,当初的规定还能适应现在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探讨。

1.2 存在的问题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在当时社会环境比较单一、信息网络不够发达和道德约束感较强年代,可谓并无不妥。但这一规定是否仍适合如今高速发展的社会和不断变迁的时代,值得我们深思。众所周知,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网络的普及以及文化的流动交融,已过早的催熟了正处于心智不健全阶段的青少年们,贪婪、欲望和仇恨的交织让犯罪逐渐走向低龄化。并且,在很多刑事案件中,一部分未成年人知道该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有些人甚至叫嚣,因未满14周岁,杀人放火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于是肆意妄为。不禁让人反思,是否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代价过低”,所以少年极端暴力行为才司空见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让“未成年”这三个字不仅仅只是一张标签,更成为了一张免死金牌。

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就包括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这一举动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并赢得一片赞同。而很多专家和学者却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龄化犯罪的问题,降低到十二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又可能降低到十岁。一方面,该做法并不理性、科学。另一方面,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宋英辉老师就一直呼吁理性看待刑事年龄责任制度,他认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违科学的立法精神,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

而我认为,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但不能忽视在当今时代下低龄化犯罪的个别性。“一刀切”的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制定科学的惩罚机制,遏制低龄化犯罪攀升的趋势,才是当前最主要的任务。

2 相关立法及借鉴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的香港地区。而在法律早已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框架下,当出现少年极端暴行时,这些国家或地区又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惩治犯罪。通过对比国外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看有哪些制度和方式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2.1 美国

美国各个州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有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虽未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法官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犯罪的危害及严重程度来决定,是交由少年法庭还是由一般的刑事法庭来进行审判。另一类即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州,但基本都在10周岁以下。因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过于机械,而有些未成年人过于早熟,能够充分认知以及控制自己的行为,从犯罪的手段、心理及认知方面与成年人无异。对于这一类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使实际年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仍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便是英美法系著名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一般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案件有特殊情况,也可推翻法律的预设。

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数据表明,未成年犯罪的再犯率近几年仍居高不下,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世界各国的研究也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一味的強调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为社会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而作为识别未成年犯罪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设立。首先,能够带来一定的威慑作用。其次,弥补了刑事责任年龄过于机械的规定。最后,对于犯罪手段、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来说,能够起到惩罚以及告慰被害人的作用。

2.2 中国香港

根据香港相关法律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也分为三个阶段。首先,10岁以下的儿童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其次,14周岁及以下,如果控方能够证实该未成年主观上具有恶意并刻意选择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就会推翻预设,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即香港采取的是同英美法系相同的“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对于主观恶性较大且实施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时,无一例外都是要收到刑法处罚的。最后,14岁以上的则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对其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在很多人不赞成降低刑事責任年龄的当下,香港地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要低于很多国家,那这种所谓的“高压政策”有给香港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吗?根据香港保安局扑灭罪行委员会公布的报告书显示,香港因犯罪而被捕的未成年人一直在呈下降趋势,事实证明,对未成年犯罪的严厉打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美国和香港地区对未成年犯罪采取的惩罚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美国大部分州以及香港地区承担刑事年龄的起点都比较低,主要是基于通过适当的刑罚,对未成年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其次,恶意补足年龄的制度。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控方能够证实该未成年主观上系恶意,即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仍然去实施,那么就确认其有刑事责任能力。这种确定未成年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弥补了法律划分的过于机械化,使刑事责任年龄有了弹性,能更有效地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

3 我国古代的相关立法及启示

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在今日看来也是较为科学和严密的。通过研究古代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 唐朝

唐《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依据上述条文,对唐朝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我们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七岁以下,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使犯死罪,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类是七到十岁,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如果犯谋反、谋大逆恶逆、杀人应被判死刑的,向皇帝请示,由皇帝裁决是否判处死刑。第三类即十到十五岁,如果只是犯流刑以下的罪名,可以花钱赎罪。

综上来看,早在唐朝时期,就存在了“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即在犯谋反、谋大逆的情况下,由皇帝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在那个年代,为巩固皇权,谋反、谋大逆即被视为严重危害统治、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所以即便是孩童,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当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走上了犯罪道路,且主要集种在谋杀、抢劫、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领域。因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较低,所以才让这些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而我国对于低龄未成年犯罪的后续教育措施主要是收容教养,即后续的教育惩罚措施并不是十分完善,效果也并不是十分明显,成功改造的可能性也较小。所以,对于“恶意补足年龄”的制度的确立,对于遏制当下低龄未成年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3.2 清朝

《大清律例》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规定,即七岁以下的不论触犯任何罪名,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七到十岁的,只有在杀人的情况下,才上请皇帝,由皇帝裁决。十到十五岁的,如果是犯了流放罪以下的,可以用钱赎罪。但如果是触犯造反、杀人等死罪,就必须执行死刑。

这里不得不提一下改变清朝未成年立法的“丁乞三仔案”。当时十岁的丁乞三仔杀死了人,按照《大情律例》的规定,应当被执行死刑。但该案被雍正知晓后,他认为,丁乞三仔是在被欺凌的情况下反抗而误杀他人,情有可原,所以被从宽免死,减等发落,赔付埋葬银两给死者之家。当时的审案官员也觉得三仔被欺凌而意外致人死亡,罪不至死。奈何法律规定,无法减免。该案后,朝廷下令,如有与丁乞三仔相同情形的,均可减免刑罚。如果该案严格按照律例处罚,首先做不到罪刑不相适应,达不到改造犯人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刑法的初衷。其次,法律只是一个大框架的规定,做不到事事巨细。在案件有特殊情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突破法律的规定,寻求一个更为公平公正的结果。

4 完善及建议

4.1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恶意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受审

通过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来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不足,是目前很多人认为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恶意补足年龄”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运用的一项规则,通过多年的实践,在应对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对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严格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其次,科学的界定未成年主观恶意,以及相关的心理评测。最后,建立与“恶意补足年龄”相配合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4.2 特事特办,由最高检核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从唐朝、清朝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有些未成年罪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因罪行极其严重,按照法律规定该罪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报由皇帝决定是否判死。这一上请政策,仍可适用在当今社会。并且,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没有先例,比如超过追诉期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都需要由最高检核准。故根据这一政策,放在如今,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未成年罪犯,可以由最高检来核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首先,可以最大限度的保存现有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保护框架,让其继续发挥保护未成年罪犯的作用,又可不必大改法律。其次,可以弥补漏洞,使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也能够受到相应的处罚。再是,节约司法资源。因为此类案件每年并不会很多,通过特事特办,而不是增加一个通用程序,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最后,由最高检批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法律的严谨和未成年犯罪的利益。

4.3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形成“三位一体”的良好育人体系

青少年的成长及教育问题,不仅仅是父母、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在针对未成年犯罪这一块,应当将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结合在一起,作为共同预防犯罪的良好体系。

首先,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影响深远。在未成年成长的阶段,要积极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因为家长责任的缺失,往往也是造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加强学校教育。中国校园历来忽视素质教育,知识的传授与道德素养的提高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呼吁学校应当加强法制、思想品德以及心理方面的教育,提高未成年的自我保护和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塑造良好的品格。

最后,优化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复杂进一步催生了未成年犯罪,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给未成年提高一个单纯生长的社会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肩负的责任。

5 结论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现象的出现,都可能有其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想要彻底杜绝这种犯罪行为和现象,需要理性科学的去分析其产生原因,从各方面着手去解决问题,这是大多数人的惯常思维方式。而刑法作为一种严苛的惩罚方式,很多人认为不应当被用来惩治青少年犯罪,我们要用包容之心去宽恕低龄未成年犯罪。但如果这种包容之心并没有换来好的结果,并且问题越演越烈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当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去思考这种方式是否是有效的,是否对低龄未成年犯罪采用严苛的手段是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呢?

参考文献

[1]李志锦.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完善的思考[D].新疆大学,2013.

[2]宋英辉.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J].检察日报,2016-10-24.

[3]孟炜.比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

[4]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

[5]徐恺.该不该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J].大连日报,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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