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路径探索

2020-04-20 11:23于志强董培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治化网络空间检察机关

于志强 董培雯

摘 要:针对网络空间的入网门槛低,网民规模宏大、治理趋于行政化、网络舆论缺乏引导管控、网络犯罪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角色定位、实践探索,从源头治理矛盾纠纷,构建平台提供检察服务,健全完善网络法律规制,培养群众网络自律意识等方面着手,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路径,推进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 网络空间 创新治理 法治化

一、检察机关参与网络治理的新挑战

网络空间治理是治理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基本方式。面对复杂多样的网络犯罪现象,需要对检察机关的传统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如何高效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是当前检察机关所面临的新挑战。

(一)网络空间治理趋于行政化

目前,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我国存在“重政府主导,轻检察参与”的问题,具有行政主导倾向。由于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政府在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时存在不足。一方面是网络空间的治理主体不再仅仅是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需要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多元化主体的参与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提升综合治理效果。另一方面是政府内部涉及多个部门治理网络空间,存在职能分散、无重点机构有效应对等问题,导致治理成本高、效率低。同时各类复杂的网络事件,例如,网络暴力、网络造谣、“人肉事件”等不断涌入网络空间。各主体在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时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有序治理。[1]只有“政府主导+检察参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治理网络空间的最佳效果。

(二)入网门槛低,网民规模宏大

网络化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在人们生活工作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普及率接近六成,入网门槛进一步降低,截至2018年12月,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2]。使用网络的主体也在不断扩大,从青少年群体向中老年群体转变,从学生青年向政党机关转变,从个人网游向全民参与转变。庞大的网民规模以及较低的入网门槛,大幅增加了网络空间治理的难度。

(三)网络舆论缺乏引导管控

网络的高渲染力和快速传播度在舆论导向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网络舆论是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对某些事件进行评论,其中也包含着网民的态度、看法以及最真实的情绪等。[3]网络舆论存在正面因素,部分地区的违法事件、冤假错案等都是通过网络率先披露, 让大众了解真相,相应机关才介入调查的。同时,网络舆论也存在负面影响,部分人为了博取眼球,借助网络舆论散布谣言,故意将微小事件在网络舆论和媒体的助推下不断放大、炒作,使其转变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大事件。如果相应部门和机关未妥善处理,极易导致广大民众产生不良情绪和反应,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4]网络舆论负面影响的产生不只是网民的素质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引导网络舆论热点的手段以及管控机制。

二、检察机关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角色及定位

检察机关应围绕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注重加强机关内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大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预防风险漏洞来参与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努力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实现治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履行法律职责,推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

转变传统治理思维适应网络犯罪。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致使网络空间的安全容易遭到破坏,网络犯罪现象频发,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治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固有的传统职能开始发生变化,[5]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的治理,是互联网时代下检察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法律保障者,积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采取创新的治理思维和模式,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以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提高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积极示范引导,监督网络空间

检察机关将通过互联网进行办案,不仅能教育引导各类社会群体和个人在网络空间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是提升网络司法实践能力的过程。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6],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在网络空间治理的过程中,需要“软硬结合”,既需要办理案件的“强硬”手段和态度,也需要结合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检察监督应当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加强与网络群体的交流沟通,规范人民群众的网络行为和言论,推动网络空间逐步建立起统一、文明的行为规则。

(三)恪守治理边界,维护网络秩序

网络空间治理需要依靠多元化主体合力净化整个互联网环境。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群体的沟通衔接,共同合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树立网络空间治理标准,政府的积极参与治理是根本要件,有利于多方主体在协调合作治理网络空间的同时更快达成共识。[7]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立足检察法定职能、高效服务,同时应当恪守治理边界,在行使职能时既不能怠于作为也不能越界作为,应保持适度的被动性,不可越界治理,始终坚守自身的职能定位。对于涉检的治理领域必须排除干涉、独立行使职权,而对于其他治理领域需要和各主体协调合作治理。只有恪守网络空间治理边界,才不会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异化,才能实现净化网络空间的目的。

三、网络空间治理的检察实践探索

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质是应对伴随着互联网应运而生的相关社会关系以及社会问题[8]。面对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新挑战,传统的治理方式显然已经力不从心,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犯罪司法治理成为其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智慧检务”战略下的应用价值

创建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必须对网络空间

加强监管,充分发挥“智慧检务”的价值。首先,科学技术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必要条件。5G 技术、区块链等技术, 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科学手段,而且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重要基础。其次,“科技强检”和“智慧检务”战略,为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战略支撑。单靠技术并不能达到真正的治理效果,技术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影响着网络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是参与网络治理当仁不让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主体。在“智慧检务”系列规划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是其中的重要实践探索之一。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对网络空间的治理,不仅能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更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社会,也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9]网络犯罪行为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这一特性增加了网络犯罪的查处难度,检察机关通过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精准有力惩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二)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探索

新时期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其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必然选择。网络空间的发展增强了群众的监督意识,使得网络舆论日益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量。近年来不少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的官员东窗事发,都源于网络的曝光和网民的关切,最终司法机关才介入案件,启动司法程序。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进行了两方面的实践探索。一方面是履行法律职责,利用网络新技术解决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信息化建设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提升业务能力。具体探索如下:一是检察机关根据其职责,积极借助网络科技手段,与网络科学技术相融合,主动运用5G技术、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对检察工作进行系统的、多层次的网络化建设和改造。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检答网”建设,制定统一的检答网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安排检察人员在“检答网”上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有效提升业务能力。三是更新检察机关办案方式,转变传统检察监督模式。不断加强网络平台在检察办案中的实际应用,将网络科技先进技术同检察工作有机结合,提炼整合实践办案经验,推动传统的碎片化治理模式向革新的系统化治理模式的转变,助力四级检察院同步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四是建立与网络监管机关衔接机制。通过不同方式,与网信办、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局网安總队等机关,建立沟通渠道,开展业务协作,实时巡查,推动网络治理联动。最后,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升级和发展,加强大数据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四级检察院办案信息共建共享,定期就新罪行、新规则、新问题组织学术研讨,对于网络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从而进一步推动司法质效合一和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

四、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实现路径

网络空间的监管治理对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网络的超时空性影响现有的社会平衡性,若不加以管制,会导致网络违法行为、犯罪行为频发。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尚需加强以下工作。

(一)构建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检察服务

加强平台互动,实现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应转变传统固有的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电商检察联络室[10]、检察官方网站、微博等工具,及时开展网络涉检工作。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开展与群众的互动,促进民意沟通。例如,可以在检察机关官方网站、微博上或者设立网络沟通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增强与网民的互动,通过听取网民的意见、从法律角度解释网民质疑的热点问题、接受网民举报,分析、研究网络违法行为、网络舆论的前因后果,及时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网络舆论进化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控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要及时转变传统工作思路,对于群众所关注的热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地进行检务公开,实现案件处理进度公开化,回应群众的质疑。实施联网监控,实现检察机关与各平台各网站之间的监控信息互联互通,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管效果,为公众提供高效的检察服务。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开展网络空间治理,首要前提是保障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优化技术保障,将法律规则与专业技术相融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网络安全保驾护航。检察机关需要专业监管技术队伍的帮助,与之形成合力来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对内增强检察机关网站及其他信息化设施的网络攻击防御力,对外增强网络空间的网络攻击防御力。

(二)健全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在“网络强国”战略的指导下,我国逐步开始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法律规范保障体系,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为指导,现已颁布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门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欠缺。针对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跨组织性,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立案标准、管辖范围和管辖地、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仍需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目前刑法中尚未对该类犯罪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司法实务进行判定,根据互联网发展的特点,在中国国情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有针对性地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三)正确引导舆论,培养网民自律意识

推广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与各学校合作开展以网络行为和网络责任为主题的宣讲,消除学生群体和社会群体对网络责任的错误认识。同时结合关注度高的网络犯罪案件,引导广大网民依法使用网络。随着网络用户向手机移动端、社交平台的转移,在各类社交APP的推动下,积极宣扬网络安全正能量,将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故事化,利用新媒体向群众传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和网络自律意识,形成自我约束。

网络空间治理应秉承“预防为主,治理为辅”治理理念,引导并规范网民群众的网络行为,增强群众的自律意识。涉及检察机关的网络舆论,需要检察机关分析舆情,寻找根源,及时解决,提前预防,做好监控和应急预案工作。净化网络舆论的表达环境,营造合法合理的言论氛围,构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的网络传播空间。

注释:

[1]参见王洪涛、陈洪侠:《网络社会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路径》,《领导科学》2014年第33期。

[2]《2019年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9-02/28/c_112417567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26日。

[3]参见周文昊:《论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引导及舆情管控》,《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2期。

[4]参见王雄飞、章莉坚:《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的探讨》,《法治论坛》2012年第2期。

[5]参见张乐、刘亚男:《刍议网络社会治理中网络犯罪的法治应对》,《社会治理法治前沿》2016年刊。

[6]参见王心权、郑创彬《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法治论坛》2012年第1期。

[7]参见张军:《四方面推进检察机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spp.gov.cn/spp/tt/201804/t20180426_37670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3日。

[8]参见程曙明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定位及路径思考》,《人民检察》2017年第17期。

[9]参见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10]2017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惩防网络犯罪的协议,设立电商检察联络室,双方共同开发网络犯罪可视化演示工具,利用信息技术还原网络犯罪的流程,为案件办理和预防犯罪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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