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培训工作的优化路径

2020-04-20 11:23徐笑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3期
关键词:实证分析优化路径

徐笑菁

摘 要:新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政治培训这一重要任务。经过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4-2019年政治培训为样本分析,发现当前政治培训存在学时相对有限、培训内容相对单一、参训范围相对偏窄、培训形式相对陈旧等问题,剖解出思想认识有偏差、培训制度有漏洞、培训能力有短板、培训保障不足等原因,提出培训理念正本清源、培训内容与时俱进、培训手段开拓创新、培训考核制度引导等加强政治培训工作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政治培训 实证分析 类型问题 优化路径

201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正式施行。该法第32条对原法第29条中的检察官培训规定作出重要调整,在原有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基础上增加了“政治培训”这一关键内容。政治培训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党的十九大以来,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广大检察干警不断增长的更加精准、更强实效、更为广泛的高质量培训需求,与检察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质量性、结构性矛盾。”[1]为探究检察机关政治培训实况,本文特选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4-2019年期间组织26场次的政治培训为分析样本,尝试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培训工作的优化路径。

一、问题聚焦:政治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调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部门近6年相关培训数据的基础上,选取全市三级检察院(分、区院各选其一)的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三类群体作为调查对象,每院每类群体各发放调查问卷50份,共计450份,回收有效问卷438份。经对三级检察院相关数据分析,提炼出如下共性问题。

(一)培训学时相对有限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4-2019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共组织政治培训26场次,培训总时长393学时,培训学员数量1251人次。年均培训场次、时长、学员数量分别为4.3次、65.5学时和268.8人次。6年间,培训场次、时长、人员数量等虽总体呈逐年上升态势,但始终在低位徘徊。譬如,2019年培训场次虽较2014年的2次上浮2倍,但仅为6次,平均每2个月才有1次,这一场次数量、组织频次显然过低。同时,结合438份问卷的反馈情况来看,受调查群体于2019年参加政治培训的平均次数为1.5次;平均参训时长为6.5学时。其中,以司法行政人员的年平均参训次数最高,也不过2.8次,尚不能保证每季度1次。检察辅助人员最低,尚不足1年1次。年均参训学时方面,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参训学时分别为6.7和3.2,均不足1天(8个学时)的正常培训时间。无论是有限的次数或时长,均难以实现全市三级检察院的全员覆盖,更难以保证培训质量效果。

(二)培训内容相对单一

据统计,2014-2019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26场政治培训中,贯彻领导讲话精神为9次,传达文件为6次,另有专题党性教育活动7次,综合类政治素质提升班4次。其中,以讲话精神和政策文件的传达居多,共计15次,占比68.18%。培训内容相对宏观抽象,特色不够鲜明,与检察工作业务联系不够紧密,与干警实际需求之间存有一定落差,尤其与检察官法关于“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培训要求相比尚有距离。从438份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来看,约有180份问卷反馈认识到政治培训的重要价值。但认为培训效果一般的问卷反馈更高出2.7个百分点。认为政治培训效果不佳,甚至没必要培训的群体依然存在,且占比达16.67%,同样不容忽视。由此可见,多数干警对政治培训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虽有一定认识,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受调查干警普遍认为,现有政治培训多属于“大锅饭”式的同质化培训,欠缺针对检察群体、贴合检察工作的“小灶”式专门培训。譬如,广大干警所喜闻乐见的红色党史、党内法规、检察职业道德等重要政治培训内容相对缺失。

(三)参训范围相对偏窄

据统计,6年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26场政治培训在参训主体选择上比例失衡。从参训主体级别来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7场次,处级领导干部培训9场次,新进人员群体培训5场次,针对普通在职干警在内的综合类培训仅有4场次,仅占比15.38%。政治培训的参训群体往往偏向于“老领导”和“新同志”,对于数量、比例更为广泛的一般干警重视不够、培训不足。从参训主体岗位类型来看,除面向各岗位类型人员的公共培训3次外,以针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培训居多,共14场次,占比53.85%;针对员额检察官培训场次7次;针对辅助人员培训场次最低,仅有5次。政治培训的参训范围存在明显的冷热不均现象,存在向司法行政人员的“偏沉”倾向。

(四)培训形式相对陈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26次培训全部采取了现场面授或集中观看视频的方式进行。培训地点在市院机关的17场次,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天津分院举行的9场次。邀请专家集中面授的7场次,集中视频授课的19场次。据438份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来看,受调查干警对参与政治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自觉自愿参与培训的仅有144人,占比32.88%,尚不足三分之一。内心不情愿但迫于行政命令或签到考勤受罚而参与的294人,占比高达67.12%。据对非主动参与政治培训的294人作深入调查,103人认为现有培训形式过于单一。有112人反映,现有的检察政治培训设施较为陈旧,还停留在投影仪加话筒的初级阶段。79人反映因相关政治培训普遍为集中教学,无论市院或学院地理位置均较为偏远,参训易于导致因路程较远、交通不便等因素引发的新型工学矛盾。相比之下,干警更期待将诸如网络远程教学、新媒体微课教学以及VR实景教学等新兴教學形式引入政治培训。

二、症结透析:导致政治培训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培训理念层面存有偏差

长期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对在检察培训工作中加强政治培训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简单地认为政治培训与检察工作关联度不大,或认为政治培训只是领导干部、司法行政人员的“分内之事”。正是在上述错误思想的持续作用下,政治培训效果被不断弱化,参训主体非主动参加、应付参加甚至逃避参加检察政治培训成为通病。

(二)培训制度层面存有漏洞

各级检察院普遍缺乏针对政治培训的单项计划。专项规划的缺失易于造成政治培训出现临时性的异动、随机化的盲动。现有制度对政治培训的激励引导效果明显不足,未能有效激发培训教师“教”的动力和参训学员“学”的热情,显然背离了政治培训“培”的初衷,更无法实现“训”的效果。同时,现行制度缺乏对政治培训的必要制约,部分环节失范行为缺乏必要警示和有效惩戒。

(三)培训能力层面存有短板

部分政治培训在内容设计上存在“重传达、轻解读”的弊病。国家检察官学院天津分院虽然有一批专职教师,但教学能力水平仍待提升,尤其在如何把自身学所悟转化为教学成果方面尚需历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虽然检察教育培训已经开始运用案例式教学,但是以往的案例教学只追求了‘形似, 即在‘教法上尝试较多,而没有在‘材料的准备上下足功夫。”[2]参训学员的角色,多被定位为被动的学习者而非互动的交流者。在培训方式的采用和培训内容的选取上,缺乏对新形势、新需求的顺应,与参训者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反差。培训能力的不足还体现为,“教师教完就好,学员学完就算”一定程度上成为常态,缺乏培训后的知识巩固、理解深化等必要“后招”。

(四)培训保障层面存有不足

国家检察官学院天津分院在各类培训中更多是在被动听候指令,停留在提供场地和食宿的初级水平,主观能动性和有价值功效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近年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天津分院的教学资金投入不断增大,但相对于全市范围庞大的参训人员基数和日渐增长的培训任务而言,增速相对缓慢。尤其是政治培训长期被视为广义检察培训中的“小众”科目,得到的资源支撑更为有限。现有培训装备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不匹配,对微课、空中课堂的开发有限,对微格教室、录播教室、VR等新兴教学环境、教学设施配备不足,难以支撑实景化、浸润式等现代教学模式。

三、加强政治培训工作的优化路径

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不再仅仅是行使传统职能的保障方,更应当创新履责方式方法,努力承担起为社会、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实在、更为需要的法治产品的职责。

(一)培训理念的正本清源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是现代培训理念与检察教育培训实践的结晶和升华,是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动力。建议引导广大检察官、各级检察系统培训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思想,做好认识上的自我革新。一是牢固树立检察教育培训的关键是政治培训的理念,不仅要高度重视政治培训,更要始终将政治培训置于各项培训工作的核心地位和首要位置。二是强化“一盘棋”意识,扭转政治培训只是教育培训部门、政工部门责任的狭隘观念,建立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形成强大的政治培训合力。三是科学看待政治培训与业务培训之间的辩证关系。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科学认识政治培训对业务培训的引领作用,以及业务培训对政治培训的助推效果,从源头上解决好主动从事、自觉接受检察政治培训的思想总开关问题,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二)培训内容的与时俱进

培训内容的设置上,除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等“传家宝”之外,还要至少在三个层面下足功夫。一是学习践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优秀成果,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结合。尤其是习近平同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指明了目标方向和前进道路,我们一定要重点学习贯彻。譬如,国家检察官学院“以一本书、四门课为抓手,一本书,即以时间为轴编印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问题重要讲话选编》;四门课,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权威与检察工作等政治培训主干课程” [3]的做法,就值得学习借鉴。二是做好政治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文章。政治培训要避免内容上的空洞无物,既要树立理想、明确目标、强调信念,也要与党性教育、法治理念、重要论述等学习内容结合起来,与新时期检察业务培训结合起来,与日常检察实践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两促进、两不误、两融合。譬如,通过对入党誓词、检察官誓词等“两个誓词”的学习,在开展“不忘初心”主题教育的同时,明确检察业务工作使命。

(三)培训手段的开拓创新

毛泽东同志曾把完成任务比作“过河”,把完成任务的方法比作过河的“桥”或“船”。具体到检察政治培训,培训手段的得当与否直接关乎培训效果的优劣。一方面,用足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新媒体意识和互联网思维开发以政治培训为核心的检察培训网络平台。推进政治培训与信息化手段的深度融合,开展检察微课堂、空中课堂等多样化培训形式,以及依托VR技术的虚拟教学、仿真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全面提升培训内容的网络化、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譬如,可实施线上线下结合的复合型培训,线下培训中,精准定位检察业务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为传统培训课题提供主题素材……线上教育中,发挥互联网特有的时效性、延展性、交互性等重要作用,不断增强政治培训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用活自主选学模式。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上,除必修课程之外,增设一定范围的选修内容,给予广大干警结合自身需求、兴趣自主选择政治培训课程的必要空间。

(四)培训能力的固本强基

一是画好培训规划“蓝图”。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牵头,结合党的最新政策和全市检察干警实际需求,制定适合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干警情况的年度、季度政治培训规划,实现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统一规划、整体联动。在着力加大经费、师资投入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对场地、场馆、装备的利用程度,提升有效培训学时,力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培训全覆盖。二是练好师资培训“内功”。兼采现代化集中授课与师傅教徒弟式的传统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培训教师知识讲授能力、课堂驾驭能力及问题解析技巧。不仅要在课堂上将知识点讲清楚、说透彻、搞明白,更要及时了解受训人员需求、期待,着力提升其对政治培训内容学以致用的能力水平。三是用好政治培训“外力”。灵活聘任包括高等院校、党校资深教师、优秀检察官、法官等群体在内的专业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建立一支由兼職教师和聘任教师组成的政治培训骨干教师队伍。可借鉴兄弟检察院推行干警“每人一讲”经验做法,结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实际探索“人人上讲台、人人受教育”的新型政治培训模式。

(五)培训考核的制度牵引

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是造成政治培训效果流于形式的重要因素,亟待通过规范化制度体系予以纠正。一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为参训人员和培训教师各自制作政治培训档案,真实、全面、准确地记录培训期间的学习和教学信息。在建立参训人员与培训教师互评机制的基础上,组建由资深检察官、法官、专家学者、培训师资等内外部人员组成的考核评价委员会,避免单纯内部评价可能出现的“碍于情面”问题。对参训人员和培训教师的学习和教学态度、效果等作出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如实记入各自政治培训档案。二是建立政治培训效果挂钩机制。《检察官培训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培训要与任免、考核相结合。”建议据此将政治培训的考核评价情况与干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以及员额遴选等直接挂钩,对政治培训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倒逼检察官参与政治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建立政治培训保障考核机制。由教育培训部门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巡查各级检察院、培训学院政治培训工作的经费人员投入、软硬件配置情况,尤其要重点排查无规划、短投入、缺师资、少设备、欠学时等现实问题,将责任细化到人,依规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从根本上保障政治培训质量与效果的双提升。

注释:

[1]杨蓉:《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发展的新定位、新特征、新使命》,《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1期上。

[2]马立东:《检察培训方法的创新及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3]黄河:《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方向和方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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