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2020-04-23 09:35张冉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校规体罚惩戒

作者简介:张冉,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教育质性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比较与国际教育硕士。博士阶段主修教育政策学和教育心理学两个专业,获印第安纳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教育法学)。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法学、教育研究方法等。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教育体罚

与一些国家允许教师体罚或者由地方政府来规定是否禁止体罚不同,教师体罚是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均明确禁止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或者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在工读学校实施体罚,《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禁止体罚残疾学生。

教师实施体罚,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都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应予处理的事由,教师可能因为体罚学生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者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

惩戒≠体罚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不是意味着教师不可以惩戒学生?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同时也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还不成熟,教育和管理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更是教师身份和教师职业的应有之义。

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则》确认,“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什么是教育惩戒呢?按照《规则》的表述,首先,教育懲戒针对的是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也就是说,惩戒的事由是学生存在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行为。惩戒的手段是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不能进行体罚。惩戒的目的是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也就是说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同时,惩戒是教师和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行为,在本质上是职务行为。按照职务行为雇主负责的原则,如果教师不当行使惩戒权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教师有重大过失的,学校可以向教师追偿。

惩戒的类型

惩戒有哪些类型?可以采取什么具体手段呢?根据学生的违纪程度,《规则》规定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种不同的类型。

一般惩戒与教师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密切相关。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规则》中列举的一般惩戒方式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时间的在教室里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或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批评学生的过程中,不能侮辱学生人格,罚站、增加运动要求也要注意合理的限度。例如,若教师在炎热夏季要求违纪学生长时间在户外跑步,导致学生受伤害,学校和教师则仍然负有法律责任。

《规则》规定的较重惩戒包括: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以及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并不能自行决定采用这些措施,需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

《规则》规定的严重惩戒更像是对学生纪律处分措施(例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补充,包括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严重惩戒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行为,例如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这些是过去几年中我国媒体突出报道的事件,也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的有关条款相呼应。第二,严重惩戒应由教师提请学校实施,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并不能直接对违纪的学生停学或者停课,或者令其转学。与一般惩戒不同,严重惩戒更像是学校层面上采取的措施。第三,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规则》提供了更加多样的惩戒措施。

惩戒的实施

《规则》确认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但是教师和学校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五点。第一,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教育惩戒的实施以学校依法制定并公布的校规为前提,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甚至可以根据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创设其他惩戒措施,但是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广泛听取意见。第三,学校可以设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多方面的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同时作为实施监督和教育的机构。第四,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需要通知家长。对于一般惩戒,可以在实施惩戒后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对于较重惩戒,应当在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后通知。对于严重惩戒,学校在决定前就应当通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还应当进行听证。第五,学校需要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及其家长对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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