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礼治对农村服制的影响探析

2020-04-28 12:24王铎刘璐
山西农经 2020年7期
关键词:礼治先秦儒家

王铎 刘璐

摘 要:先秦儒家礼治思想是先秦思想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不仅自身充满活力,而且影响到制度原则的形成。其中,以丧礼为基础发展而来的五服制度影响深远。以礼的起源为起点,描述典型先秦儒家思想家的礼治思想,分析其对农村服制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先秦;儒家;礼治;农村服制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7-0007-04         中国图书分类号:K892.9        文献标志码:A

在先秦诸礼中,丧礼是最具有生命力的。这一礼治思想发展为后来的服制制度,一直影响到后世。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儒家礼治思想为出发点,探讨其对制度形成的影响。农村服制表现了礼治传达的宗法等级观念,值得深入思考。

1  礼的起源

礼,据《说文解字》记载:“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里所说的礼,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礼制、礼法,而是一种更加倾向于祭祀的行为。

夏、商时期,统治者立诸于“天命”“天罚”观念,将“礼”神圣化,用祭祀神明的仪式表现于外。在传世文献及考古资料中,这些思想也有记录可见。《礼记·曲礼》记载:“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以使民信时曰,敬鬼神,畏法令也。”通过占卜的方式,将礼融入其中。

西周在继承了权利归于“天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只有“以德配天”,天命才不会有转移的思想观念。这一观念仍然是以神权为王权的后盾,但强调了“德”的重要性,也就是“保民”的中心内容,突出了对人类本身的关注,代表着“礼”从神权化向世俗化转化。

从夏商周的文献记载中不难看出,祭祀在当时社会生活乃至国家行为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种拥有着重要意义的祭祀活动,就是礼的源头。

2  先秦儒家礼治思想

“礼”构成了这一时期儒家的思想核心,是先秦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对礼治均有各自的阐述。

2.1  孔子

孔子作为儒家的创始人,对传统意义上的礼制有着自己的看法。春秋时代,传统礼法趋于崩坏,“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孔子对周礼开始了改造,在三代之礼的基础上不断加入自己的观点。儒家思想的注入,进一步推动了三代之礼的发展。《论语·八佾》中,“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周礼借鉴了夏礼、商礼,又较之有所发展,孔子在这一方面肯定了礼之不同。

另一方面,在礼的本质上,孔子认为三代之礼有相同之处。在“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中,孔子表示仅了解周礼,而对夏商之礼知之甚微,甚至是源于自己的想象[1]。

孔子强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正名礼治观念,礼治盛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天子的手中。为求有道之世,孔子提出“为国以礼”的主张。严守《论语·颜渊》所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各等级、身份的人们各司其职、各守其分,才能使“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刑法中”“民有所措手足”。

在礼法方面,孔子更加注重礼的重要性,即道德教化。《论语·为政》记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不仅能够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还能够通过激发人们内心道德,引导人们向善,从而建立起君臣上下有序、内外亲属有分的和谐境界。

礼中规定了德,有德合礼,无德悖礼。德是礼的支撑,无违于礼。孔子认为,孝道才是礼制在家庭中最好的体现。这种礼在《论语》中被孔子如此表述,即“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待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在父母在世时,多多侍奉他们,孝顺他们;在父母去世以后更要守孝,通过孝达到德,进而达到礼的目的。

对于丧礼,孔子强调形式的周全远不如内在心理情感的表达,除生者与死者的关系外,生者对死者的感情更为重要。在孔子与其弟子的对话中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守孝须要以三年为起点才能真正体现孝的决心,其弟子宰我就对此提出守孝一年足矣。在《论语·阳货》中,孔子就宰我的观点进行了嚴厉的批判:“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正是孔子对“三年之丧”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才确定了三年之丧在古代礼法中不可撼动的地位。但孔子并不支持“厚葬”。例如门人想要厚葬颜回,孔子虽欣赏颜回,但仍持反对意见。按《论语·先进》所述,孔子之子死后也是“有棺而无椁”。

2.2  孟子

孟子把德治和仁发展为“仁政”。这是孟子思想的核心,然而仁政能否实现的关键,在于民而非君。孟子的礼更加强调恭敬辞让,但并不否定礼的宗法等级性。《孟子·尽心下》提出“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离娄上》提出“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

国家废弃礼义,君臣上下等级关系就会发生混乱,严重时会导致国家由乱而亡。《孟子·滕文公上》中,孟子描绘了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美好世界。这是出于礼治状态下的秩序化景象,人们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孟子·离娄下》中,孟子进一步提出“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即人民要尊崇的是一种真正的礼,一种发自内心的德行,而非那种流于表面的形式[2]。

孟子注重人的内在性,礼就是人的内在性体现。他主张《孟子·尽心上》所述的“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具体言之,在《孟子·告子上》中,孟子用“四心”加以论证:“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孟子提出只有进一步把仁义礼智内化于心且外化于行,才是礼与德在人内心深处的体现。

孟子对于丧礼的态度是宣扬厚葬久丧,承于孔子,也有异于孔子。孟子在《孟子·万章上》中引用《尚书·尧典》中尧死后“百姓如丧考”,为之“服丧三年”的例子(尧去世,百姓就像是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为之守丧三年,停止一切音乐)。可见,孟子认为在三代时期就有了丧礼的制度。

孟子同孔子一样,也认为丧期不应该缩短。在《孟子·公孙丑下》中,孟子反驳了公孙丑同意齐宣王缩短丧期的意见,“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孟子主张君子之人不应该在亲人身上有所节俭,这一点与孔子的思想甚有不同。他认为,厚葬的目的是表达生者对死者的感情,从上古时期起就有厚葬习俗,“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古代传承下来的习俗并无不合理之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2.3  荀子

荀子是集前秦儒学的大成者,在部分吸收了孔孟学说的基础上,又将礼的内涵加以延伸,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思想。荀子提出先王之道的“中”,即为“礼义是也”。荀子从孔子的思想中继承了仁作为先王之道的最高标表现。其准则既不是墨家的天道,也不是法家的法治,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礼义。荀子在《荀子·王制》中提出“礼义者,治之始也”,在《荀子·大略》中提出“礼者,政之车免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荀子认为,一个国家要想在政务治理上有所建树,就必须以礼为治国核心。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如果对礼的认识不够到位,那么其国家治理就注定是失败的[3]。

还有一点不得不说,荀子的礼的起源与其“性恶论”有关。荀子认为人是充满欲望的,人所享有的先天禀赋指的是人的情欲,这些情欲本身就是“恶”的。人要通过一个“化性起伪”的过程而向善,“伪”就是后天习得的东西。人性本恶,所以人与人之间会存在纠纷,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为缓解这种矛盾,需要有一种强有力的规范加以约束,于是“礼”就应运而生。荀子认为,礼是人生之道,失去礼就不能生存,把礼当作是人的根本依托,所谓“人无礼不生”便是这个道理了。

3  服制在先秦儒家礼治下的表现

服制是先秦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宗法等级在礼仪上的直接表现之一。服制或称五服制度,至今在我国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五服制度因人们在服丧期间所着丧服的不同而得名,而这种不同又能进一步反映出人们血缘的远近亲疏。

丧服制度在经典的儒家著作《仪礼》《礼记》《周礼》中均有记载。在儒家经典中,孔子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服叙等级系统勾勒出来,展现了儒家礼制下森严的等级制度,贯穿着宗法等级名分的深层含义。以“己”为中心起点,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共为九代,形成一个完整的五服体系[4]。《礼记·丧服小记》有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对于5个级别的服饰规制,根据《仪礼·丧服》记载,有如下表述。

3.1  斩衰

斩衰,是丧服中最重的一种,“斩衰丧,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

斩衰用极粗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旁及下边,丧冠用麻绳做缨带,鞋用菅草织成,表达内心无比悲痛,无心修饰边幅。服孝之人最初只能喝粥,睡觉时也不能脱去丧服。斩衰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子为父。《仪礼·丧服》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因为父在儒家伦理观念中拥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所以其子在服丧期间理应着斩衰。

第二,诸侯为天子。“天子至尊也”,天子是天下最尊贵的人。据《礼记·昏义》记载:“天子修男教,父道也。故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

第三,臣为国君。“君至尊也”,国君是一国之中最尊贵的人。《荀子·礼论》记载:“彼君者,固有为民父母之说焉。父之能生,不能养之;母之能食,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三年毕矣哉!”这充分显示了国君在臣中的重要地位。

第四,父为长子。“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嫡长子作为父亲的正体而列入宗庙之中,又是要主持祭祀之人。又有“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这说明,父首先应该是嫡长子。假如其只是庶子,既不会继承祖宗之位,也就不需要突出服丧三年的重要性。

第五,为大宗之后。“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这种给同宗過继过去的后代,理应为其所继承的人服三年之丧,因为于情于理过继子理应更倾向于其所继承人。

第六,妻为夫,妾为君。“夫至尊也”,丈夫是妻子最尊贵的人。在当时的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男尊女卑现象,夫妻地位严重不平等。就守丧服制来看,也存在着斩衰、齐衰的差别。“君至尊也”,对于妾来说,夫君是妾最尊贵的人。妾不同于妻,地位低于妻。贾疏有曰:“既名为妾,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妾的地位犹如臣仆。

第七,未出嫁之女为父,既嫁返父家之女为父。“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未出嫁前,父死,为之守斩衰丧三年。古代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理论,女子未嫁之前,其地位理应从属其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如果女子在出嫁后由于种种情况而被其夫家休弃的,对于父家本应降服,但遇被休返室,服丧之规定如同在室之女。

3.2  齐衰

齐衰是服制中次于斩衰的一种,是用次等粗生麻布,缝衣旁及下边。较之于斩衰而言,齐衰的服制相对较轻,生者与死者的关系也不如斩衰那样亲近。

3.2.1  齐衰三年

《仪礼·丧服》有记载:“父卒则为母,继母如母……慈母如母。”父母都是子女最尊敬的人,但毕竟古代男女地位不同。为表达对父亲的尊敬,如果其父尚在人世,那么母丧仅需一年即可;但如果其父母先后去世,那么母丧就需三年之久。继母承接着生母与父亲一起,应与生母享有同样的待遇。若慈母是父亲的无子之妾,将已丧母之子养大,这种既无血缘关系,又无配父之尊的“慈母”,要为其齐衰三年的原因是《仪礼·丧服》中所述的“父命子曰:‘女以为母”,完全是遵从父亲之命的缘故[5]。

“母为长子”,可以理解为母亲需要为嫡长子服丧三年。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因为在古代,人们认为嫡长子是宗庙大统,是家族的合法继承人。“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就连父亲都不能因为自己的尊严而忽视礼数,母亲更是不能。这样看来,其母也要同其父一样服斩衰三年,但因子为母服齐衰,母不能过于子对己,故服齐衰三年。

3.2.2  齐衰杖期

何为丧杖?据《礼记·丧服小记》记载:“苴杖,竹也。削杖,桐也。”《礼记·丧服四制》中也有记载,丧杖本为有爵者而设,后来适用范围扩大,“或曰儋主,或曰辅病”,这也是为了表现服丧之人内心悲痛的表现。

“父在为母”,如果父亲还健在,孝子不敢把内心对母亲的尊敬扩大到和父亲一样,便只服齐衰杖期。父亲为满足子女对母亲服丧的心愿,三年之内也不会再续妻。对于夫为其妻,也是齐衰杖期,所谓“妻至亲也”。“出妻之子为母”,被丈夫休弃的妻子的儿子为其母亲,服齐衰一年之丧,对外祖父母等母家之人不再服丧。这是对于众子而言的。若是嫡长子,则对被休弃的母亲不再服丧。对于父亲死后改嫁的继母,因曾是母子,要为其服丧一年,用同样的丧服对待[6]。

3.2.3  齐衰不杖期

服齐衰而不用丧杖,仅穿麻鞋即可。虽同是齐衰一年,但较之齐衰杖期,又稍有逊色。这种情况涉及的人比较多,根据《仪礼·丧服》记载,主要有如下几种。

孙为祖父母,这是因为祖父母为同宗中最尊贵的人。为伯父母、叔父母:叔、伯夫与父亲为兄弟关系,兄弟一体,故为之守丧一年;对伯母、叔母,因她们是伯父、叔父的配偶,有了“母”之名分,故丧期与伯父、叔父相同。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因父亲看重嫡妻,做儿子的也不敢降低礼数,不用丧杖则是因为父亲健在,不敢在私丧上尽礼。为兄弟、为嫡长子之外的众子、为兄弟的儿子服丧,兄弟为旁氏宗亲故服丧一年,对兄弟之子本应降服,但因兄弟之子为伯父、叔父服丧一年,要用同等的礼来对待。值得注意的是,在郑注中有“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由此可知,对成人未嫁之姊妹如未嫁之女也是如此对待[7]。

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祖父为嫡长孙;受族于人,出为他人之后者,为自己的亲生父母,以一年之丧相报;女子已嫁人者为亲生父母、兄弟中立位父亲之后者;继父而与之同居的;妻子为丈夫的国君;对姑姑、姐妹、女子已嫁人但没有丧主的,用一年之丧回报之;为国君的父亲、母亲、嫡长子、祖父母;妾为君的嫡妻;媳妇为公婆;为丈夫的兄弟之子;诸侯的妾、大夫的妾为她们的儿子;已出嫁的女子为祖父母;大夫之子为伯父母、叔父母、子、兄弟、兄弟之子,姑姑、姐妹、女子无主者,以上为大夫命妇者,可服一年之丧;大夫为祖父母以及嫡长孙而有士的身份者;诸侯的妾以及士的妾为其父母等。这些都是服丧齐衰不杖期的情况。

3.2.4  齐衰三月

齐衰三月是齐衰服里丧期最短的一种。因所服丧期时间较短,不用由重服改为轻服,不用“受服”。

寄寓他国的国君要为所寓居国之君服齐衰三月。这种情况下,他的身份等同庶民,因为庶民为国君服齐衰三月。出于敬祖的原因,一族中的男女要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和妻子服齐衰三月。已致仕者为过去侍奉过的国君以及他的母亲妻子;庶人为国君;大夫离开本国,去往他国,其妻子和长子为旧君;大夫为旧君;大夫为宗子。这些都要為之服齐衰三月之丧。对于不同居的继父和曾祖父母也是如此。曾孙女无论出嫁与否,均应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不能降服。

3.3  大功

大功服是用粗熟布为丧服。“大”是人工粗大不精的意思。大功布只经人工粗略制作,因此得名。大功又分为殇大功服和成人大功服两种。

“殇”是指未成年而夭亡的情况。其中,不满八岁死亡的,为无服之丧;八岁至十一岁死亡的,为下殇;十二岁至十五岁死亡的,为中殇;十六岁至十九岁死亡的,为长殇。长殇大功服为9个月,中殇大功服为5个月。《仪礼·丧服》中分为9种情况,分别是:①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②叔父之长殇、中殇;③姑、姊妹之长殇、中殇;④昆弟之长殇、中殇;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⑥嫡孙之长殇、中殇;⑦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之长殇、中殇;⑧公为嫡子之长殇、中殇;⑨大夫为嫡子之长殇、中殇。

殇服多是上级丧服降服所致,殇大功多为齐衰降服。如果是成年人,本应服制级别还要高,由于是未成年人死亡,故为之降服。

大功所用的布料,为“九升”,即密度为七百二十缕。成人大功服适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为出嫁之姑、姊妹、女儿;为从父昆弟;为后人者为其昆弟;为庶孙;为嫡妇;出嫁女子为众昆弟;出嫁之姑为侄;为夫之祖父母与夫之伯父母、叔父母;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3.4  小功

小功服“繐衰裳,牡麻绖,即葛”,服丧期限为5个月。小功分为殇小功和成人小功。

殇小功有:叔父之下殇,適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適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

成人小功服用牡麻绖,3月受服即葛。成人小功不同于殇小功的是,3月葬后,由葛绖代替牡麻绖,经历了一个“受服”的过程。

成人小功服的适用范围: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从祖昆弟,从父姊妹、孙适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为外祖父母;从母,丈夫妇人报;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庶妇;君母之父母、从母;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

猜你喜欢
礼治先秦儒家
知命
郭店楚墓主及其儒家化老子学
浅析中国之传统“礼治”文化
儒家的礼治传统与基督教的法治传统之比较
先秦“五正色”的数据参数分析
爱有别还是爱无别
“诗言志”的审美阐释
类型学视野下先秦个体量词初探
茶道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性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