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环境改善

2020-04-29 06:45蒋月仙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场所嫌疑人犯罪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如何通过解决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心实意地悔过,降低其回归社会后的再犯率。本文主要采取叙述、对比、比喻、设问和反问等手法进行议论写作,阐述并论证本文观点。在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不同处理办法,是如何从制度层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环境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我们现在解决此问题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找到突破口。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所以我们在面对未成年人的问题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受不良风气影响而走上弯路的未成年人,我们更要以包容、接纳的态度对待他们而不是一昧地指摘他们的过错,正确地教育、疏导以及感化他们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恰恰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问题上,如能采取更加审慎严谨的态度,解决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环境的不合理现状,将会有效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进程。

【关 键 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问题;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人身拘束措施;教育;感化;挽救;心理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5.2;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39-02

作者简介:蒋月仙(1967-),女,福建宁德人,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优化法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设置有一系列圆桌审判制度、心理干预制度以及社会调查制度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但我国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问题上,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何通过解决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心实意地悔过,降低其回归社会后的再犯率是一个亟须社会各界重视、研究以及处理的重要课题。

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上有审前羁押率过高、期限过长、具有较强的惩罚性、缺乏完善的替代措施、羁押场所状况较差、羁押导致的义务教育中断等一系列问题。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法制度的设置上做了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仍不够重视,审前羁押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行为主体未成年,他们的心理成熟度和环境辨别度还远不及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上的特点,他们更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若在看守所羁押时间过长,容易造成这部分有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可能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其他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长时间接触进而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人身拘束措施作为非常有效的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手段,不仅要承担保障诉讼的功能,还要承担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能认识己过,从而能顺利回归社会的作用,对于此类犯罪可以给予一定程定的宽容,尤其是对于这类犯罪中罪行较轻,悔过自新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同时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公权力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的目的是教育保护。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羁押目的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切实缩短羁押期限,改变目前由于以保障诉讼为目的而导致的羁押期限等于办案期限的不合理做法。过长的羁押会使教化、震慑的效力减弱,同时也会增加不良少年在一起交叉感染的风险。未成年人羁押于看守所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本身所具备的挖掘犯罪事实的职能。看守所实际上相当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于看守所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

纵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不同处理办法①,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这些特点: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决定程序的司法化;2.重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3.羁押的替代措施多样化;4.保持羁押场所的中立性。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而自成体系,对管辖范围、诉讼程序、处理方式和刑罚执行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规定。在求刑、量刑和执刑上,美国各州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审前拘留。2.移送起诉。3.审查分流。4.审前释放。少年法庭法官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5.庭审分流。6.社会调查。7.法庭审理。8.作出处罚。法官在庭审抗辩后作出判决,处罚方式主要有:保护观察、赔偿损失和支付罚金、社区服务、家庭监禁、未成年人机构监禁(如训练学校)②。

特别在参考了2006年纽约市为解决少年拘留飞涨的费用和惊人的累犯率的改革方案后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法院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立单独的未成年人羁押场所,以保证羁押场所的中立性。特別是设置在法院的羁押场所,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决定程序的司法化,还便于未成年人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六成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中,失学、失业、失管,游离于社会控制体制之外。他们在无罪释放或刑满释放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办法很好地融入社会,成为再次犯罪的高发群体。更重要的是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或是父母管教不当才走上犯罪道路,相较于成年犯人,未成年人具有更强的可塑性,在正确得当地教育与疏导下能使他们正视自己的错误,逐步引导他们步入正轨,使他们在无罪释放或是刑满释放后更容易被社会接纳。

人身拘束措施作为非常有效的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手段,不仅要承担保障诉讼的功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兼具有教育、感化、挽救等功能。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羁押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教育、娱乐、辅导和生活技能培训,使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较为和缓的气氛中学习,接受教育与心理辅导。除了场所以及硬件设施的改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软环境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进行有效、全方位的心理疏导。在阅读相关材料后,笔者发现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置的调查法官制度④,具有保护未成年犯人的福利性色彩,可供我们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问题上学习参考。

借鉴这种调查法官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羁押问题时,应该也设置类似的具备相应的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这些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被羁押期间对其进行一对一地心理辅导,赢得未成年人的信任。配置这些专业人员的好处在于顺利处理案件的同时,也能起到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作用,以便于这些未成年人无罪释放或刑满释放后以良好的心理状态适应社会,有效地降低未成年犯的再犯率。对于回归社会以后的未成年人,也要有专门的社工跟进调查他们的受教育、工作以及家庭现状,以每季度为单位制作相应的报告。

综上,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环境改善的问题上,可以实行双轨并行的改革措施:一是切实改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场所及完善羁押场所的硬件设施;二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配置具备专业知识的心理疏导专员。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要有针对性,要视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否则管教和心理疏导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在未成年人无罪释放或刑满释放后,这些未成年人就仍然存在再犯的可能。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写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所以我们在面对未成年人的问题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受不良风气影响而走上弯路的未成年人,我们更要以包容、接纳的态度对待他们而不是一昧地指摘他们的过错,正确地教育、疏导以及感化他们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羈押的问题上,应当采取更加审慎严谨的态度,解决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环境的不合理现状。霍姆斯大法官曾说过:“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问题,是为了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更是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的体现。

注释:

①陈效萱.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4.

②赵玲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0.

③赵惠敏.1994年美国对监狱和拘留所中的成人和教养所中的青少年的HIV/AIDS教育和预防[J].疾病监测,11(8):316-318.

④宋汉林.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述评及其启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J].中国青年研究,2014(5):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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