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视角下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2020-05-13 14:40王庆华
江苏教育研究 2020年9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职业学校校企合作

王庆华

摘要: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办出特色的基本途径,但目前的研究和实践现状均不如人意,尤其在机制构建方面仍缺乏较为明晰的思路。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我们思考校企合作机制构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这一框架有助于跳脱出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有助于厘清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间的动态利益关系。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构建主要体现在激活多元主体、培育第三部门、推动共同治理、促进文化融合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校企合作;职业学校;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20)02C/03C-0106-06

关于职业院校何以需要校企合作似乎无须过多讨论,在政策层面,校企合作已成为职业院校办学的国策。[1]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学校的关键所在”。而在实践层面,一些职业院校逐渐摸索出诸多富有特色的校企合作实践模式。2014年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有关产学研结合的报告中,就将其归纳总结为“订单式”“学工交替”“双定生”等9种模式。[2]近些年来,随着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开展,校企合作又出现诸多新的模式。这些成功的模式无疑令人鼓舞,但将这些模式由点及面进行推广时,却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困境。

针对这样的困境,许多研究者从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出发,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大多都是站在学校的立場上,笼统地呼吁政府要健全有关政策与法规,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然而,任何教育政策都不单单只是事实的问题,更是一个价值问题;与此同时,需要改变的也不仅仅是决策者的观念和意识,更包括行动者的观念和意识,单纯“自上而下”的政策思维很难收到实效,这也是迄今以来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仍未有根本改观的原因。由此,这样一些问题便值得追问,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何以如此艰难?问题背后的根源在哪?校企合作机制构建的关键又是什么?这就迫使我们挣脱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拆除单一从教育学维度思考的藩篱,从新的视角寻求解决的办法。利益相关者理论由此进入我们的视野,本文将以此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展开初步探讨。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引入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理论源自于企业界,弗里曼(Freeman)(1984)较早给出了它的经典定义,即它是指“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团体或个人”[3]。该定义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正式将政府、社区等相关实体纳入到利益相关者之中,大大拓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4]同时,他还首次勾画出具体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图谱,在这一图谱中,各利益相关者呈放射状环绕在企业周围。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现代企业战略管理中作用日益显现,它是新经济时代企业本质的理论创新。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看来,企业只需对股东负责,这种股东理论认为,只有个人才有社会责任,企业没有所谓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下,运用企业的各种资源使利润最大化。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企业面临着诸如伦理、责任、环境等一系列的问题,人们发现,过于追求股东的利益,反而有使企业利润呈现下降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利益相关者理论得以蓬勃发展。在该理论看来,企业不再只是单纯地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权益主张的载体;企业的经营不仅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投入,更需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除了股东之外,管理层、员工、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大众等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不仅需要保证股东的经济责任,还应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更加深入,米切尔(Mitchell)提出以正当性、权力性和紧迫性三个维度对利益相关者展开动态分析。所谓正当性是指某一群体是否被赋予法律、道义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权力性是指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紧迫性是指某一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关注。在他看来,如果仅拥有其中一个维度,通常称之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同时拥有三个维度,称之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如果将三个维度依次排列组合,可划分为七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米切尔的分类不仅提高了利益相关者界定的可操作性,也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功能做出了动态分析。此后诸多研究者对这一理论模型做了进一步的修正与完善,使它在现代企业经营环境中更具有解释力。如该理论认为,传统的企业实现价值增值的关键在于物质资本;但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将越来越依赖于人力资本等非物质因素。“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5]这也就意味着,现代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张“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无论是投入物质资本、还是投入人力资本,其目的都在于获得其独自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

如果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企业管理分析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最初,人们仅限于考量那些影响企业达成目标的利益相关者,而受企业影响着的利益相关者则忽略不计,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分析成为一种达成企业目标的手段。在这种分析架构下,作为教育机构的职业院校自然位列不重要或非核心利益相关者,如吴玲对20个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相对重要性进行排序后发现,在对专家的调查中,教育机构列第16位,在对企业家的调查中,教育机构列第18位。[6]冯俊华等在此基础上,对不同规模下民企利益相关者重要性排序后发现,教育机构同样不在紧要利益相关者行列。[7]因而,引入利益相关者的最大贡献在于,它让我们不再仅仅站在学校的立场来思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问题,而是站在校企合作多元利益主体的角度,重新审视现行的校企合作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引入利益相关者的观察视角,有助于我们对企业的本质有更为丰满的认识,由此确立起企业对于职业院校的需要,而这恰恰是校企合作得以有效进行的根本。

当然,从组织的本质属性来看,职业院校与企业分属于教育与产业两类不同的系统,组织性质不同。职业院校是一种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其组织中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其剩余索取权,不能行使独立控制权。[8]企业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但其中心价值观是一种商业价值观,属于营利性组织。因此,校企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又属于一种跨界的合作。正如罗恩所认为的:“边界是存在于不同组织之间的障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跨越这些障碍就会导致组织反应迟钝、不灵活、缺乏创新,从而影响组织间的合作效果。”[9]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校企合作机制的高效构建,还必须正视并跨越职业院校和企业两类组织的边界。

二、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者——一种分析框架

依据上述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者指的是能从校企合作中获得利益,并能对校企合作过程产生一定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从这一界定出发,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这里借鉴米切尔的分类模型,即同时具有正当性、权力性和紧迫性这三重属性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职业院校、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基于当前行业协会力量薄弱及在校企合作中作用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对前三类利益相关者进行动态分析。

(一)职业院校

职业院校与企业主要是通过技能型人力资本产生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前述实证研究表明,技能型人力资本虽在企业中的地位已日益凸显,作为技能型人力资本的主要提供者,职业院校作为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还没有被深刻认识,整体而言,校企合作依然存在着“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其一,职业院校作为技能型人力资本的主要开发和提供者,这种人力作为一种“资本”形态,理应为职业院校获得增值,发挥出技能型人力资本的资本性作用,也就是说,理应吸引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投资技能型人力资本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人力资本是作为人的主体的存在,作为技能型人力资本拥有者的主体就是职业院校毕业生自己,他们在选择企业时并不是完全接受职业院校的控制。所以经常出现这样的状况,在订单式培养中进行大量投资的企业,在培养结束后会发生学生大量流失的情况。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实现人力资本经营的有效策略就是,不仅分配给其拥有者“劳动性收入”,还让其获得“资本性收益”。其二,由于培养技能型人才是一种专用性投资,与单个企业进行深度校企合作必然会对现行的课程、教学、师资、教学设施及教学管理等带来严重的影响,从而增加大量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管理成本。其三,职业院校不同于企业,它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其作为整体对学生和社会承担着“完全责任”,但对于管理者和教师个人来说,实质上只是承担着有限责任,这也使得他们在代表学校这一利益相关者时,对实现校企合作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内驱力不强。

(二)企业

企业无疑是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有研究者认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通常可获得三种切身利益,如公共关系利益、廉价劳动力的来源以及未来工人的来源等。比如在德国,参与双元制的企业往往可以获得良好的声誉,改善公共关系。[10]尽管在理论上企业能够获得以上的切身利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依然不足,他们更希望职业院校能够直接提供人才给他们使用,不愿意花费成本参与到人才培养中。从企业的成本收益角度来看,这种现象似乎是无可指责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如果进一步深究的话,这种现象的背后,恰恰源于企业长期以来持守着“股东至上”的信念,它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而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看来,企业对于社会不仅具有经济责任,还具有法律、道德和慈善责任,企业在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需要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权衡。企业利益的最终表现虽是其效用的最大化,但它是與企业社会责任、利润等因素相关的多元函数。简言之,多个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联合体”,都拥有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资源,以人力资本或物质资本投入到企业中,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或被动受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此,企业经营的目标应该在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考虑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本质上不仅符合社会的利益,而且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应充分利用企业的切身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而同时,企业也需要树立新的治理观,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达到持续经营的目的。

(三)政府

当前的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实践存在着这样一种预设,校企合作问题只关乎学校和企业,由此消解了其他利益相关者介入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忽略了他们参与校企合作的合法性,屏蔽了那些有可能对推动校企合作有较大助益的组织和信息。校企合作有助于促进职业院校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有助于将人口大国转化为人力资源强国,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些无疑都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追求的目标,同时也表明政府作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存在。然而,当前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出现严重的失位和错位现象,更多的是以“旁观者”的角色出现,事实上,即便是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政府与高等教育之间也越来越呈现出复杂的双边关系,在校企合作中,政府更是不可能完全退出。

进一步分析,按照民主社会的发展要求,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利益在未来均需要更广泛、更平等地得以分享,而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既要保证职业院校教学质量,也要保证企业为公共利益服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能在校企合作中直接包办一切,培育各种中介组织就成为必须,这也是许多国家政府促进校企合作的基本模式,通过培育中介组织,实现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和日常化。而在我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力量还很弱,部分行业协会具有体制依赖性,缺乏服务的能力。在国家发改委下属的28个部门中,还没有建立起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和部门,在职业教育系统的架构设计中同样也没有行业的一席之地,如教育部职成司下设的7个处室中,均没有设置与行业部门联系的处室。

由此,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来看,政府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既不是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全能政府”,也不是一个无所事事、无所作为的“无能政府”,而是一个有限政府,即它在校企合作扮演的是促进者和催化剂的角色。政府应把有限的资源,集中投入到职业院校和企业均不能独自解决问题的领域。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担当好社会治理的“有限责任”,既是实现政府高效性的前提,也是政府德性的基础定位。

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机制构建

无疑,上述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通过它可以改变当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的构建模式,重新理解校企合作的困境,藉此构建起一套适切的校企合作机制。

(一)多元参与决策:激活政策供给的主体创新

近年来,注重校企合作已成为党和政府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重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久,国务院就出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随后2018年3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办法》,这些政策的重要目标就是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推进,改变当前“感情机制”作为校企合作主导机制的现状,帮助校企合作从“感情机制”提升到“利益机制”,但总体来看,由于地域竞争和企业参与培训的激励有限,国家相关激励政策在落地过程中进展缓慢,[11]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企业对于这些政策似乎并没有多少获得感。

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来看,落地进展缓慢的原因在于制度自身,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校企合作相关顶层制度就会发现,即使是新修订的《办法》也只是概括性和原则化地对企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做了规定,对现实中的校企合作没有刚性的约束力,尤其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究其原因,这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更多的只是吸纳职业教育内部的知识精英参与决策,在制度设计的主体方面,没有体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这导致包括诸多校企合作制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因而各地在形成配套性文件过程中,要确保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方能够充分参与决策,使决策成为决策者和行动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成为各种利益和意愿表达、整合和提升的结果。只有在制度设计之初,充分关照多元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校企合作的政策才能真正落地。

(二)培育第三部门:校企合作实现的组织创新

从西方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经验来看,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建立合作伙伴所依赖的有效路径,就是培育和发展了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即所谓的“第三部门”,用来弥补企业和职业院校实现“无缝对接”有效的“缝合工具”。如澳大利亚,每个行业分别成立了行业技能委员会(ISCs),由教育、就业和劳资关系部(DEEWR)提供财政资助,成员由来自联邦以及州/领地政府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事务的官员和行业、工会代表组成,目前已成立11个ISCs,行业技能委员会根据本行業特点和人才需求,向澳大利亚各州/领地政府提出关于如何完善VET方面的建议,比如负责对未来职业教育工作重点以及国家各行业面临的人力资本问题向教育、就业和劳资关系部(DEEWR)提出高层次建议;从各企业雇主、工会、专业行业协会收集关于技能型人才需求的最新信息;全面负责所在行业培训包的开发、维护和更新。再如美国、德国等国家,诸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参与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有研究者认为,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第三部门,有着兼顾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中间特性,因为“政府的制度安排供给受到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以及集团利益冲突等影响,存在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第三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制度的不足”[12]。

而对于我国来说,虽然早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但行业力量薄弱,指导作用难以发挥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因此,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培育扶持第三部门的发展,首先是加强立法,赋予第三部门参与国家资格证书框架体系制定、技能型人才预测预警等工作,使它们能合法、合理地介入校企合作中。其次,建立支持行业协会等指导职业教育的专项基金,制定分行业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搭建校企合作对话平台,赋予行业协会等第三部门的职能,监督企业在合作中的行为,切实发挥出它们在推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的引领和监督作用。

(三)推动共同治理:校企合作高效运行的保障

2012年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大会在展望未来职业教育发展时指出:“由于文化、教育传统不同,世界各国的TVET管理和实施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但就未来TVET发展策略而言,未来要通过新的管理方式增进多方利益相关方的伙伴关系,采取多方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方式。”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共同治理”,因而对于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运行来说,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和职业院校两类主体的合作,实质上是其内部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只有实现两类主体转变为两个主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校企合作高效运行。如果利益机制没有解决的话,就会造成具体承担合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缺乏必要的责任和动力。

当然,在具体的合作目标和内容上,首先必须建立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否则就容易出现合作之初声势浩大,合作过程不了了之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合作目标不够清晰,合作内容缺乏操作性,因而产学双方要选择有限目标,树立合作阶段性递进的思想,在合作初步成功后逐步完善合作的内容。在合作路径方面,要善于寻求和培育利益结合点和载体。如上海市教委积极寻找到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一个利益结合点,就是职业院校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开发“专业教学标准”,上海市教委在组织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制定过程中,吸纳数百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做出了42个专业标准。企业的积极性高是因为这样可以解决困扰企业的合适人才缺乏的问题,学校解决了教学内容与企业需求的关联度问题。这样校企合作的共同利益点就找到了,合作就会富有成效。可以说,只有不断寻找校企合作的共同利益点,在政府主导下形成校企合作的利益机制,才能实现产业链——教学链——利益链融合的校企合作共同发展的理想局面。

(四)促進文化融合:校企合作走向纵深的必由之路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抓手还在于文化的融合。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的相互指责之声总是不绝于耳,学校埋怨企业缺乏参与热情,企业则埋怨学校并不能为他们带来什么。事实上,这种分歧,不仅是因为他们的目标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根源还在于两种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许多研究者均认为,正是两种文化的冲突造成了校企合作的障碍。职业院校的价值观决定了它比较关注社会效益、长远利益,其最高目标就是利用企业的资源来培养更好的人才;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获取利润,其最高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而在这种情形下,它们之间合作必然会出现矛盾与困难。但如果我们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对于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而言,它们又有着一定的互利性、协调性,存在着诸多的价值共识。当然,共识不是某种现成的存在,它是人们积极地寻求而达成的结果。对于职业院校来说,理应主动作为,采取积极的姿态吸纳、对接工业文化;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把目光延伸到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初始阶段,介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真正实现两种组织文化的融合还需要架起它们有效的沟通桥梁,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看来,校企合作关系应该是相互信任的价值共同体,信任被看成是实现文化融合的关键因素。从信任的来源来看,它包括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基于制度的信任和基于信誉的信任三种方式。营造校企合作基于信任的文化氛围主要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完成的,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秩序鼓励着依赖和信任,并降低着合作的成本。而一旦建立了信任的社会心理氛围,将反过来推动着校企合作的有序运行,因为“当一个社会或组织有高度的信任和合作态度,它的成员很容易进行类似合约性质的安排,即实施己经一致通过的契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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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钱允

Abstract: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the basic way for vocational colleges to develop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the current research and practice situation are not satisfactory,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mechanism construction,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clear thinking. The stakeholder theory provides an effective analysis framework for us to think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echanism. This framework is helpful to break away from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l, and to clarify the dynamic interest relationship among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vocational colleges. The effec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echanism is mainly reflected in four aspects: activating multiple subjects, cultivating the third sector, promoting common governance and promoting cultural integration.

Key words: stakeholder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vocational colleges;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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