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业的涉税现状与筹划

2020-05-21 02:51李汀
时代金融 2020年11期
关键词:涉税风险保险代理税务筹划

李汀

摘要:针对我国保险代理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较高的现状,剖析国家税收利好政策,结合保险代理机构执行现状,合理规划企业税收,开展税务筹划,提升保险代理行业健康运行。

关键词:保险代理  涉税风险  企业税收  税务筹划

我国保险代理业始发于20世纪90年代。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家保险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挂牌营业;2000年-2008年,保险代理机构开始呈现“井喷式”增长;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40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50家;通过保险中介实现的保费已经占到总保费收入的73%。保险代理机构数量快速增加,业务规模逐步扩大,行业贡献日益突出,市场地位不断提高的同时,其行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及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些矛盾里,特别突出的当属涉税问题,不夸大的说,对其处理是否妥当,已关乎保险代理机构生存与否。

但可惜的是,现实中许多保险代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并不重视涉税问题,造成行业内账目混乱,报出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涉税风险巨大。一方面,保险代理行业属于小众行业,其账务设置与财务处理方法有其独特的方式,无行业从业经验的财务人员不能很好的处理;另一方面,保险代理行业涉税点较多,特别是近年,国家加大金融行业支持与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相关政策,如不能及时学习、掌握,或掌握不到位,也将发生涉税风险。

一、我国保险代理业涉税现状

保险代理行业经营较为特殊,会计核算有其特点,除适用基本税收政策外,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行业涉税政策较多,下面就重要风险点做如下阐述:

(一)保险代理行业增值税涉税现状

1.增值税进项税票取得困难。保险代理行业在税目分类上属于“金融行业——保险行业——经纪代理行业”,属现代服务业范畴。行业特性决定了大部分成本支出用于代理员佣金的下放,但这一部分支出是无法向个人取得发票的。国家虽然在2016年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与税务局签订《增值税汇总代开协议》,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政策不一,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保险代理机构不是保险企业,不能签订《增值税汇总代开协议》;有的税务机关即使给予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仅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予開具专用专票,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1]。

基于以上原因,更多的保险代理机构不能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额的抵扣,处理代理人员佣金也只能凭借内部下发佣金表入账,形成“无票成本”,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2.代理手续费收入计算依据存在“南北差异”。车险代理业务一直是保险代理业中的传统业务,但自2016年“营改增”税收改革后,一直存在着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车险代理手续费收入计算依据不统一的现象。

目前我国南方地区计算手续费收入的方法为:保险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而北方地区保险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手续费比率。差异点在于保费收入是否含税。存在这一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北方地区保险公司使用不含税保费与代理机构进行核算,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保险代理机构实际上承担了双重税赋,将利润的一部分让渡给了保险公司。

(二)保险代理行业个人所得税现状

保险代理行业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两部分:工资及佣金的发放。其中工资的发放个税计算归入职工薪酬体系;佣金的发放则归入劳务用工体系。

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代理行业涉税风险较高的一个税种,表现在以下几点:

1.佣金支出转化工资薪金。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中介行业,一直以来都是高收入微毛利,人力及佣金支出为机构最大的成本,但又因佣金支出无法正常取得发票,使得各机构纷纷将佣金支出转为工资薪酬支出,同时机构又顾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解决的办法只有尽量增加职工人数,通过分薄单个人的个税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金额。2019年后,国家税务总局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启用了“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要求各企业将所有在职人员工资薪金及劳务支出全部上报。这一要求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代理机构的涉税风险:如不上报所有人员,意味着工资薪金不予认可;如上报所有人员,则需要冒更大的税务风险。

2.市场环境恶劣造成个税利好政策贯彻困难。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8年164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明确规定了保险营销人员个税的计算方法及利好的优惠政策。按最新政策计算,保险营销人员佣金万元,个税支付仅仅30元,税率0.3%[2]。

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代理业,特别是车险代理业务,市场竞争残酷,各机构为了展业或保证现有业务不流失,承诺本应由代理人承担的个税由代理机构承担,或下放给保险代理人更高的政策,这就加大了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使本就微利经营的保险代理机构更是雪上加霜,举步为艰。

一边是国家给予的税收利好政策,一边是保险代理机构执行难,执行即亏损的局面,个税执行面临巨大困难。

(三)保险代理行业企业所得税现状

首先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保险代理业最为主要的成本支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无票入账”情况。有的机构认识到其中涉税风险,将风险转嫁给个人代理员,要求提供发票方可支付佣金,虽取得了发票入账,但涉税风险实际上并未减少。

其次,把握好与业务相关的可税前扣除科目。相比其他税种来说,所得税的计算是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也是隐藏问题最多的地方,有的机构变通佣金,采用贴票报销的方式,变像支付超过标准的手续费给业务员,这势必会加大公司的运营成本,税务机关对此也有规定,与正常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比如,一般入账较频繁的办公费、差旅费、燃油费等科目发生额明显奇高,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这个如果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

二、税收筹划与节税规划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稅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企业税收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保险代理业的特殊性,税收筹划可以就以下几点开展:

(一)及时学习掌握税收政策,运用利好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税收风险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5>号公告,保险机构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出佣金后,可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意义在于正规财务入账形式,减少无票入账风险。如前文所述,各地区掌握政策程度不同,有的地区可能会有不予签属汇总代开协议的情况发生。但就保险代理机构而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说明自身情况,最大限度的减少“无票入账”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营销人员委托代理协议”,采用“劳务报酬”形式下发佣金,可以按照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合理合法筹划业务员个税缴纳,减少个税支出。

(二) 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企业税收

第一,遵循《财政部2019年39号文》第六条之规定,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按9%、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3]。

第二,遵循《财政部2019年39号文》第七条之规定,保险代理业属现代服务业并符合现代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超过50%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第三,遵循《财税2019<13>号文》之规定,利用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与节税规划。对于企业确实不符合小微企业的,可以利用企业组织形式,成立分支公司的办法,将人员、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分摊到各分支公司,以确保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起到节税的作用[4]。

(三)利用合理的财务处理方式,开展税务筹划

1.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2.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代理人佣金等专项资金;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总结

通过以上对保险代理业涉税现状及税收筹划具体运用的探讨,得出税收筹划机会与税收风险的大小是并存的,税收压力与税收筹划收益也是并存的。一般来说,企业的业务范围越广,经营规模越大,缴纳税种越多,纳税金额越大,则税收收益的潜力越大。其次具体税种的税负弹性、税收优惠条款等都会影响到税收筹划的潜力。企业只有仔细研究税法及各种税收政策,结合自身状况,才能挖掘出税收收益,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07-07:[3].

[2]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年164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12-27:[3].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

作者单位:河北龙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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