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困境及出路

2020-05-26 01:58罗逸宁
现代企业 2020年4期
关键词:惩戒刑法人工智能

罗逸宁

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应用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生产效率,为社会大众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近年来国内有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侵犯他人著作权,抄袭、盗用受到现行法律保护的个人智力成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必须进行结构性优化改良,针对新出现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立法限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明确划分法律责任主体,增设必要的罪名以应对现行著作权刑法面临的刑责主体多元化的挑战,及时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构建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怎样立足于智能时代侵权主体多元化的现状合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成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必须尽快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侵权责任主体的分散导致刑责认定困难。由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普遍需要多人协作,在法律层面对刑事责任主体的判定非常困难。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争议性问题,以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通过云计算平台非法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侵权活动为例,试问云计算服务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共犯责任,还是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有效监管用户行为的责任?再比如某些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商业活动构成侵权行为,则该活动的投资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已知侵权活动中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供应者,商业盈利活动的投资者、活动团体的组织者与人工智能技术设备的操作者这四类角色处于分离状态,现代社会侵权活动的明确分工与传统侵权行为有很大差别,现有法规无法准确将侵权责任准确追溯到个人,这就导致受害者维权难度较大。

2.现有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难以主动应对侵权行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化产品是否应当拥有著作权的争论由来已久,而且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尽管已有对人工智能侵权活动的判决先例,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仍未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对潜在的侵权行为没有进行针对性的立法预防,让部分犯罪分子抓住了法律的漏洞进行侵权活动。科学技术的革新不仅为大众提供了方便,还为不法分子的侵权牟利活动带来了强有力的工具,如果司法机构疏于管控,不受控制的侵权活动会给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者和创造者带来巨大损害。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刑法条款必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修改,及时修补刑法漏洞,主动出击,打击侵权行为,扼杀侵权风险,保障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3.人工智能技术改变了人类智力成果的生产创作模式。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通过超高速计算对人类智力成果的创作规律进行深度学习,在极短时间内大规模批量生产作品,在作品内容的重复性和题材的相似性上难以与人类独创的作品进行明确区分,如果其他作者对市场上部分雷同的作品题材或内容提出法律诉讼,司法机构难以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造该作品的责任人是否对自身侵权活动知情,对此类作品生产模式制造出的高重复率作品是否应当被判定为侵权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根本无法在现有刑法内找到相应条款应对此类特殊纠纷。人工智能技术改变了生产作品的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复杂著作权纠纷是难以解决的。

二、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前瞻性原则。刑法必须在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增加之前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立足现实做好长远规划,提前对即将到来的挑战做好准备,进行针对新时代新形式侵权行为的预防性立法,积极调整现有刑法结构,利用刑法主动降低侵权风险,使受害者维权有法可依,严惩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确保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得到良好的保护,引领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方向,避免该技术成为犯罪分子的侵权工具。

2.可行性原则。在进行预防性立法之前必须详细考虑社会变化趋势,严格遵守宪法,将罪刑法定作为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根本原则,立足于现实情况,详细分析立法条款的实际可行性与准确性,不能过分限制以人工智能为主的商业活动,既要让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合理的应用,又要预防不法分子利用该技术违法犯罪,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刑事立法革新。

3.激励性原则。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避免影响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完善的权利保护,在法律上激励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创造出更多的高质量产品,以良币驱除劣币,改善文化产品市场的环境。相关研究显示,保护已有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能够显著提升市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数额,使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产品创作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三、有效应对目前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的可行策略分析

1.修改有关法律条款,对新时代的人工智能侵权行为进行针对性立法。因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活动普遍由团伙协作共同进行,相关犯罪活动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产业链,刑法不仅应当惩戒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还应追究侵权活动的主使者和投资者、有关技术设备、人工智能服务运营商管理不当的责任。应当在刑法体系中阐明各方对人工智能安全管控的責任,增设相应罪名,可要求设备或服务提供者必须向当地公安系统报备,商业主管或责任人有义务监督商业合作者和下级员工的行为,有责任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刑法应对未承担法定安全管理责任的运营商或个人进行严厉惩罚。

2.修改侵犯著作权的定罪依据,科学制定对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现阶段侵害著作权的判定方法已经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侵权行为,使一部分侵权者逃脱了法律惩罚。对侵权行为的定罪应取消不盈利就不算侵权的判定标准,未盈利的侵权行为一样扰乱了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的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

3.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预防侵权行为的二次发生。为了使侵权行为获得根治,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法定权利,使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具备遏制犯罪的作用,必须调整法律惩戒模式,强化惩戒力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利用人工智能侵权的犯罪行为可没收其犯罪所得,对从犯可实施罚金、拘役等惩罚,对涉案单位或商业机构进行没收人工智能设备、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

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为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制造了新的困难和问题,法律工作者必须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条款,弥补法律漏洞,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促使我国人工智能创作市场健康成长进步。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猜你喜欢
惩戒刑法人工智能
忘却歌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教育惩戒艺术仍值得继续探索
也谈“教育惩戒权”
教育有时需要一定的惩戒手段
人工智能与就业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