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视野下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价值

2020-05-26 12:05张戈跃
桂海论丛 2020年2期

摘要: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内容丰富,其来源于当地多元的乡土文化,蕴含着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体现了一定的公共价值取向和严厉的惩罚性,对该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的保护及良好生态环境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当地环境立法、守法、执法及司法具有重大时代价值。

关键词: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环境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0)02-0093-05

收稿日期:2019-12-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东盟陆路边境地区构建‘口岸文化研究”(16CMZ039);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共建课题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当代价值研究”(2018mygj02)之系列论文;广西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张戈跃,男,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基于这样的背景,2018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对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形势作出了明确清晰的判断,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断,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左江流域旅游资源丰富,其最大的优势资源就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流域内的崇左市大力推进“发现山水崇左·圆梦别样桂林”文化生态旅游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本地良好的生态环境及左江花山岩画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实施打造“本色花山”这一文化生态旅游品牌工程,努力推动文化生态旅游提档升级。生态文明建设对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环境法治需要国家环境立法,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有各自不同的风俗习惯、信仰禁忌及人情世故,国家环境法治离不开地方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理解和配合,否则法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左江流域是一个以壮民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壮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8.59%[1]。对于左江流域环境法治来讲,除国家环境制定法之外,大量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对该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的保护及良好生态环境维护也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产生的条件及内容

(一)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产生的条件

法律和一个国家的自然状态是有关系的,和气候的寒热湿干、土地的质量和面积以及人们的生产方式是息息相关的[2]。探究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就应该对产生这种习惯法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背景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

1.自然地理条件

左江是珠江水系上游郁江最大支流,也是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由境内河流明江,跨境河流黑水河、水口河、平而河等支流聚合而成。左江在龙州县城至龙州县上金乡段因山峦叠嶂、风景秀丽被称丽江,其下游因处于左右江汇合处之左被称为左江。左江与右江汇合后流经南宁(古称邕州)而被称之为邕江。本研究所示左江流域泛指左江及其各支流所流经的整个地区,其范围为现今的地级崇左市所辖各县市,地势南北部高,中东部低,整体地势由西北向东部倾斜。左江流域地貌以喀斯特地貌为主,是典型的大石山区。境内有大青山、公母山及十万大山余脉,有著名的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花山名胜风景区,整体呈现“山多地少”的地理特点。

2.气候生态环境条件

左江流域气候温暖湿润,光、水同季,林木四季可长,森林覆盖率超过54.92%,素有“绿色宝库”之称,左江是左江流域各城镇村屯最重要的水源地,也是广西境内生物多样性及遗传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域。一般认为,经济落后地区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大多来自大自然,故对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更高。左江流域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截止至2019年,全市7个县市仍有2个国家级贫困县5个自治区重点贫困县(市、区)287个自治区级“十三五”贫困村。千百年来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利用缓坡河湖水溪,努力耕作,生活虽然困顿,但却保证了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但近年来,受“经济发展至上”思想的影响,这一地区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刀耕火种”的传统耕作文化逐渐消失,土地利用模式彻底改变,土地利用强度加大,休歇间隔期大大缩短。特别由于工业建设对生态环境的掠夺性开发利用,造成生物多样性程度降低。一些外出务工的民族群众受现代思想文化的影响,在抛弃封建迷信的同时也摒弃了一些优秀的传统生态理念,屯前寨后水源污染、环境破坏的现象愈发严重,甚至一些村寨的“风水林”和“神树林”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砍伐。

3.民族历史文化条件

相对闭塞的生存環境,也使得左江流域独特的民族历史文化得以千年流传。就历史纵向而言,有流传至今的壮族创世史诗《布洛陀》,以及崖壁画文化、铜鼓文化、土司文化等骆越文化遗存。就历史横向来看,有以壮族歌圩为代表的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当代歌圩节,有流传久远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有以蛙舞为代表的图腾文化,有丰富多彩的民俗、服饰、饮食起居、婚丧、建筑、医药、名胜、伦理、礼仪、宗教、考古、文学、艺术等历史文化。

(二)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内容

法律的内容需要一种形式表达出来,习惯法往往以浓缩和简练的形式表现民间流行的各种习惯语种,“法语”和“法谚”是他们的典型代表[3]。在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流传下来的各种族规、民俗、信仰及现在村规民约中均体现有这种“法语”“法谚”,内容涉及到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山林、水源、田地水利设施等重要的物质资源和村容村貌等。

1.山林资源保护习惯法

在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的观念中,万物皆有灵,触犯神灵将会受到惩罚。当地各民族村寨边,大都会有一个祭祀各路神灵的小“神庙”,“神庙”旁边大多会有一棵被群众视为“神树”的老树,据说“神树”能保佑村寨人畜平安健康,也是村寨美丽吉祥的象征,任何伤害“神树”的行为都为群众所不容,渐成约定俗成的村规戒律。左江流域也流传着“老树守寨,老人看村”的风俗,各村寨都要种植以榕树、木棉树、蚬木为主要树种的“风水林”或“风景林”。“神树”“风水林”严禁砍伐,故树龄较大,有的“神树”树龄甚至长达千年。比如,广西共有4棵千年蚬木王,左江流域就占了3棵,大新县门屯蚬木王、陇表千年蚬木都有1500多年的树龄,龙州蚬木王树龄达到了2300多年,说明了风俗习惯在在保护生态环境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地许多村规屯约规定“村前寨后神树、风水树、风景林,严禁采伐和伤害”。为了保护生态,当地积极倡导植树造林活动,砍伐也注意避开竹木的生长期,故有“正月竹,二月木”之说[4],也就是说种植竹木的最佳时间是正月和二月,要尽量避免在这两个月进行砍伐。左江流域民族群众有“添丁植树”的习俗,家里若是生了男孩,其父母要到村外荒山种植竹木,并要尽心管理,以祈求孩子茁壮成长、长命百岁。每年的春季,有些民族群众会自觉在村老或寨老的带领下到村边的荒山空地上植树造林。有的民族村寨对植树的数量还有强制性规定,例如,金龙乡双蒙村公所板池村民委员会的村规民约(1987年)第16条规定每个劳动力要完成种植200棵树的任务,该镇武联村民委员会于2001年还专门制定了封山育林的村规民约。

2.水源保护习惯法

左江流域属于大石山区,由于石山蓄水能力差,即使雨水充足,旱灾也时有发生,给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因此,当地各少数民族群众对水资源倍感珍惜,采取各种措施以使水资源利用最大化,形成了极具地方特色的水资源保护习惯法。比如,有些民族把竹子打通作为灌溉工具之用,以时间来计算用水量。当地水源保护的禁忌也很多,在各少数民族群众祭祀的神龛中,水神一般居于重要的位置。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把重要水源地视为水神居住之所,称之为“灵泉”“神泉”,严禁各种开发和破坏。近年来,随着“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建设的推进,一些村屯开始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来保护水源。例如,天等县向都镇县明村新屯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饮用水源地。在水源地及周围不得倾倒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不排畜禽粪便,不抛农作物秸秆”。龙州县逐卜乡弄岗村板晓屯村规民约也要求村民要“履行清洁水源义务,保持水源净化。不得向小河流、池塘、沟渠等排放污水及投扔废弃的农药瓶、农用薄膜、塑料袋等垃圾。节约用水,不得随意浪费。”

3.农田水利设施保护习惯法

左江流域山多田少,当地各少数民族群众素来重视保护田地及其附属水利设施,其所涉及的习惯习俗及民约是左江流域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大新县荣圩生产队1975年公约、三合屯1984年民约,都有关于不许毁坏水利设施,不许畜禽糟蹋庄稼的规定,违者除了赔偿损失外,还要检讨。金龙乡双蒙村公所板池村民委员会的村规民约(1987年)第2至第5条规定了耕畜、家禽损害农作物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处罚规定,对堵渠造田、养鱼改变灌溉渠道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基于左江流域的土地状况,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左江流域有些县级政府通过指导乡村制定村规民约对有限的土地进行整合,鼓励土地流轉,通过“小块并大块”,一方面守住了耕地红线,提高了耕地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收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5]

4.村容村貌整治习惯法

目前,广西正开展“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幸福乡村”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生活舒适的乐园、道德示范的家园、生态良好的田园、乡愁记忆的故园[6],让广大民族群众共享美好生活是我们奋斗的目标。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结合本村寨实际,充分领会自治区要求,将开展美丽家园、绿化村容村貌等乡村建设活动内容纳入振兴乡村村规民约、制度办法等相应条款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左江流域的天等县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鼓励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抓好制度建设,截止目前,指导成立卫生管理理事会561个,制定村规民约338个,卫生管理制度149个,该县积极落实“三清洁”管理员村屯1209个,占全县自然屯总数的97.89%[7],这一系列“土法律”在该县生态乡村建设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乡村清洁卫生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努力让每个村屯真正实现了洁净美。

二、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特点

(一)来源于多元的乡土文化

左江流域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也有“十里不同音,百里不通俗”说法,这样的地理环境导致左江流域骆越先民与外界交往受限,生活空间比较封闭,易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造就了多元的骆越民族文化。比如,左江流域“添丁种树”的习俗,壮族人家谁家生了小孩,其家人就在村外山岭空地种植树木,树木的种类数量不限;而在某些苗族村寨谁家生了小孩植树则有树种和数量的限制。可以说,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保护水源、林木、田地的多元的环境保护习惯法,为左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蕴含着朴素的生态伦理观

在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态伦理观里,万物为一个有机联系、密不可分的统一的整体。人因天地而生存,天地因人而有了生机和活力,人类不能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必须与自然规律保持一致才能达到大自然的和谐平衡。人类在自然界中从来不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只是作为自然界的一份子,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一起彼此依赖,共存共生。因此,人类必须保护环境,珍惜大自然,爱护生物,才能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左江流域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维护和自然平衡仍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

(三)体现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高度统一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产生于原始部落社会,在内容的表达上、程序的规范化上以及责权利一致性上都充分体现了群众民主参与,群众利益诉求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展示。如果个体利益在组织中被尊重,个人诉求在组织会议上得到完整的表达和吸收,那么这种习惯法就具备了被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和遵守的基础。少数民族群众在数千年的生活实践中也意识到生态环境的各个要素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体现在习惯法上就是要顾及整个族群的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只有在整体利益得到满足或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于是习惯法就具有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高度统一的特征。又由于由公众民主选举产生的有威望的人公正执行习惯法,使得公众有了维持或发扬这种精神的动力,遵守习惯也就成了他们自发的行为。

(四)惩罚的严厉性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与当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民族禁忌有着密切的联系,违反习惯法,损害的不仅仅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同时也违背了整个民族的信仰、禁忌,对于个体成员来说,是件非常糟糕的事情,甚至会受到严重的民间惩罚。在具体的惩罚方式上,有款物罚、资格罚,在古代,情况严重的甚至还有肉体之罚。在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年代,款物罚和资格罚其实也算得上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处罚方式。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使人们被动遵守习惯,这种被动遵守与民族群众内心的主动遵守使得左江流域良好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护,给后人留下了绿水青山,使左江流域成为广西乃至全国一个典型的生态资源宝库。

三、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时代价值

随着依法治国及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对于边远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习惯法却受到冷落甚至忽视,这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来说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作为当地民族群众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其存在对今天地方环境保护法治仍具有一定的时代价值和意义。

(一)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在地方立法中的价值

首先,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渊源。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每一个民族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状况、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直接相关,由此表现出差异性和多样性,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样态[8]。各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也各不相同,因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注意发挥民族地区地方性立法的重要性。2015年,为适应地方法治的需要,《立法法》作了一定的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中就特别强调了对环境保护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左江流域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可以认可、吸收或借鉴本地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合理、有益的成分,使地方立法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以便地方性立法在当地的有效实施。其次,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可以弥补地方环境立法的空白。左江流域作为一个多民族地区,呈现出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各少数民族生态环境及生产生活习惯的差异性导致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众多的地区环境保护国家法治容易显得无所适从,难以具体操作,甚至会出现立法空白,而有些不易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的领域就需要当地习惯法进行调整。

(二)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在地方民众守法中的价值

虽然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左江流域和发达地区相比,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仍占主导地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开发性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左江流域地方政府应引导当地民族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努力提升民族群众的环境法治意识,让他们了解和掌握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斗争的法律途径,不断增强群众守法观念。首先,完善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可以将其纳入守法的范围。制定法虽具有普适性,但强调的是国家、地方和社会的秩序,同时它难免会忽视少数民族群众一定的心理需求。因此,左江流域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族村寨的指导,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尽量做到科学规范合理易于被民族群众所接受。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作为当地少数民族环境保护生态伦理文化的形式载体实际上与国家环境制定法在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将其纳入左江流域民族群众守法范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实质。其次,可以强化当地民族群众的守法观念。左江流域属于老、少、边、山、穷地区,一些民族群众由于不了解制定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意义,容易使他们产生自身利益诉求被忽视的心理落差,进而采取不断逃避的心理来软对抗国家制定法的实施,为了避免这种对抗,环境保护制定法可以吸收借鉴当地环境习惯法的合理成分或借助于本地民族法律文化资源,做到相互融合和良好沟通,环境制定法才能得到民族群众的理解和尊重。

(三)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在地方环境执法中的价值

首先,有利于降低环境执法成本。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调整社会正常运行及人们行为的最重要也是最正式的规则,但其和习惯法相比,也是执行成本较高的规则方案。实际上,习惯法在执行中表现出的简单、快捷、高效等特点深受群众的信赖。在民族地区,在处理村民之间的日常纠纷时,适用习惯法等非正式规范更加经济实惠,尤其是相对于正式規范诉讼程序的拖沓、繁杂而言[9]。其次,有利于提高环境执法的效果。国家环境成文法在左江流域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大力弘扬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环保内容,把执法与当地少数民族良好风俗习惯有效结合起来,进而增强国家环境法治在当地各少数民族群众中的权威,有利于增强民族群众对环境执法的认同。

(四)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在地方环境司法中的价值

首先,有助于当地法官更好理解立法原意,便于案件的和谐解决。在左江流域,法院在处理涉及山林、土地、水塘等纠纷时,都会参考或依据当地习惯法。法庭审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法官需要对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法官理解国家成文法,使法官们更科学的理解法律原意,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要注意援引或参考当地环境保护习惯法,灵活运用法律处理民间纠纷。同时,当地法院也可以吸收一些熟知当地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人员纳入人民陪审员队伍。这样的司法处理结果对于当地民族群众来说在心理上、思想上是比较容易接受的,也便于司法判决的执行。其次,有助于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左江流域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司法人员有限,少数民族群众常年生活在大山之中,对国家法律了解不够,如凡事进行诉讼,无疑加大了群众生活成本。因此,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一定要重视调解的作用,要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左江流域基层政府可以把民族村寨中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吸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定期对其进行培训,用民族习惯道德伦理去弥补现有环境法制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不足,实现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的有机结合,让调解成为解决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重要补充。

四、结语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是左江流域少数民族群众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积累下来的精神文化财富,千百年来,其对于当地良好生态环境的维持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中国正努力走向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依法治国已成为社会各项事业顺利推进的主旋律,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更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因此,加大对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挖掘和研究,构建其与国家环境制定法良好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地方环境法治中的价值和作用,对于左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保护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崇左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崇左年鉴[M].北京:线装书局,2018:34.

[2]何勤华.法律文明史:第3卷·古代远东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262.

[3]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5-146.

[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西通志·民俗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17.

[5]【走基层·龙州模式】“小块并大块”开创我国土地整治新模式[EB/OL].http://news.cntv.cn/2013/ 04/01/VIDE1364825279046687.shtml.

[6]《广西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政策解读材料[EB/OL].http://www.gxcic.net/news/shownews. aspx?id=197697.

[7]陆林虎.建章立制求长效壮美风景入画来[EB/OL].http://www.tiandeng.gov.cn/index.php/Home/ Index/detailed/id/13791.

[8]高其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2.

[9]韦志明.民族习惯法对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可能贡献[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6):100.

责任编辑陆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