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的罢免权研究

2020-05-26 18:24吴青青
青年生活 2020年13期
关键词:完善选民问题

吴青青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意识日益提高,人大代表被罢免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相关立法不合理、不完善、选民法律知识薄弱对罢免制度不能正确有效运用、选民与人大代表缺乏沟通等原因,造成选民成功罢免人大代表的几率微乎其微。因此,我们应完善相关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选民罢免权正确行使。本文拟探讨选民罢免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完善选民罢免权的途径。

关键词:选民;罢免权;问题;原因;完善

一、选民的罢免权概述

(一)罢免权的含义及其意义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指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的权利。[1]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对应的罢免方式就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对所选代表的罢免权,间接选举中原选举单位对所选代表的罢免权。选民的罢免权是约束代表行为的重要工具,可以使不称职的代表承担被罢免的责任,促使他们为人民着想,端正自己的态度,约束自己的行为。选民行使罢免权可以弥补选举的缺陷,成为完善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一环。

二、选民罢免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罢免案通过人数要求过高

《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选举和罢免人大代表的人数要求,由条文可以看出,通过罢免案的选举人数明显高于候选人当选的选民人数。[2]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基层,由于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罢免权不能准确理解,而且在没有危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情况下,人们很少主动积极行使罢免权,所以说在积极度不高的情况下通过的人数又限制的偏高,罢免案在符合人数这一阶段就很难实现,更别提罢免案的通过了。

(二)选民对代表工作缺乏了解

人大代表的工作并不会完全公开透明,选民缺乏有效的途径了解代表的履职状况和是否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代表和选民的沟通也不够紧密,选民对罢免代表的内容和形式也存在理解偏差。[3]

(三)选民监督意识薄弱

在我国基层选举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选民的监督意识薄弱,因其大多数都来自乡镇,存在较广的“关系网”,普遍存在着对选举的“自己人”代表放纵不管的现象,对其他代表的履职情况更是不会过问。当然,也有部分选民有强烈的参与动机和热情,但因法律知识薄弱,不知道应该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最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三、选民罢免权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罢免理由缺乏明确性

目前,我国出现“罢免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罢免理由缺乏明确性,1979年《选举法》曾经规定过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成为罢免代表的理由,但在1986年在对《选举法》进行修订时,删去了罢免理由的规定,[4]至此,再无罢免理由的相关规定。罢免理由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选民提出罢免案屡次被否决,从目前代表被罢免的案例中看,代表主要是因为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而被罢免,真正因为工作失职或由选民提出罢免案被罢免的少之又少。

(二)对罢免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对于选民而言,在实际生活中和他们选出的代表接触的不多,选民也不知道选出的代表是否真的符合心中的标准。再者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有的时候人们也会把实际工作中的不作为,当成是代表的不作为而提起罢免要求。

(三)选举民主的经济成本比罢免等监督救济成本高

我们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得更加专业更加精细和复杂,特别是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我国选民的参与度不够,左右摇摆甚至放弃选举,所以在动员选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时,就要花费较大的动员组织成本和宣传教育成本。[5]所以在選民提出罢免案时,人大组织可能就会对比罢免代表和重新选举的经济成本,从而否决选民的罢免案。

四、完善选民罢免权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

1.明确罢免理由和罢免标准

从设立罢免制度的本意看,就是为了让选民监督代表,从而警示代表、提高代表真正代表民意的责任意识。法律只规定选民在提出罢免案时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但什么样的理由可以成为罢免理由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当代表的行为足以让公众认为其不具备成为人民代表的资格时,就可以对其启动罢免案。[6]相关立法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罢免理由的参照标准,并且切实可行,让普通选民都能理解运用,达到切实保护选民的利益的目的。

2.明确罢免表决的时间

选举法对罢免程序做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对执行相关程序没有时间限制,更没有提及罢免案的表决时间。因此,选举法或相关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执行相关罢免程序的时间限制以及罢免表决的期限,以防止人大常委会在罢免程序中的消极执行,甚至拖延罢免表决,直至选民放弃。

3.完善罢免程序

没有完整的程序,任何制度的启动运行都会受到影响。首先应当降低提起罢免案的最低人数要求和通过人数要求,做到选举通过人数和罢免通过人数相均衡。再次选择合适的主体对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

(二)建立选民与人大代表沟通平台

对于选民对人大履职工作缺乏了解,选民与代表联系不够紧密这一情况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保障,建议建立选民与代表的沟通平台,实现代表对选民述职、回答选民对工作的询问以及选民向代表反馈情况、咨询问题。

(三)进行普法教育提高选民监督能力

罢免案被退回的部分原因、选民的监督意识薄弱和对罢免制度缺乏正确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知识的匮乏。有的选民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罢免代表的权利,有的知道有此项权利但不会运用,也有的选民滥用此项权利成为解决私人恩怨的工具。对制度的不理解,对法律的不了解不仅给选民行使罢免权造成了障碍,也给人大组织机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选民的法律功底,以保证他们正确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结语

罢免权是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为有力的手段,因此保障选民罢免权的正确行使对我国的民主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我国目前有一些现实原因使罢免权在实践运用中遇到了重重阻碍,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相关立法会完善此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使选民能够依法有效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王三秀、曹延:《我国选民罢免制度运作功效之宪政分析》,《理论月刊》2006年第02期。

[2] 王全法:《完善基层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若干思考》,《人大研究》,2012年第01期。

[3] 任鹏飞:《 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扬州大学,2014年第02期。

[4] 陈书笋:《中国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5] 李永洪:《选举民主经济成本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6] 王全法:《完善基层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若干思考》,《人大研究》,2012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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