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5-28 02:35高昌菊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

摘 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一环,它与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结合本地实际,分析了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规范、制度衔接、缴费激励机制、领取资格认证、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制度衔接机制、缴费激励机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激励机制 保险基金

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满足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2009年9月1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1年6月7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拉开帷幕。2014年2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受益人群不断扩大,制度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范、制度衔接、缴费激励机制、领取资格认证、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笔者结合繁昌县的实际情况,对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概括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监管不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在规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些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虽有提及养老保险有关制度,但规定太少且并不具体。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在基层比较薄弱,特别是村一级没有一支专职的社会保障经办队伍,多数均由其他岗位的人员兼任。例如繁昌县的经办人员多由妇女主任、治安保卫事务主任、会计等人员兼任,且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较低,无法满足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同时,有些地区信息化水平落后,导致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工作量较大,因而存在信息丢失和错误的风险。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基金的监管大多集中在存入基金环节,忽视了对基金缴纳和支付环节的监管,这为违规操作等系列问题的出现留下隐患。

(二)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离职后返乡务农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两种保险在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并不相同。城乡居民在两种保险制度之间转换时缺少可行的依据,导致前一保险的缴费年限无法有效计入后一保险的缴费年限等问题产生,对于参保对象有失公平。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保值增值存在困难

养老保险基本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有的贫困地区,个人收入水平低,居民个人缴费能力不足;参保率较低的地区大部分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基层政府补贴保险基金能力不足;村集体创收能力有限,尤其是贫困村集体补助更加艰难。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增值方式单一,增值有限,难以实现较大收益,从长远看,不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居民缴费力度不足,缴费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某些地区的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太了解,参保缴费意愿不强。同时,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缴费激励机制有待完善,所以参保人员对待遇保障水平期望值较低,很多居民在参保时会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年限,存在居民缴费力度不足的现象。笔者对繁昌县农村人口的参保情况进行统计,繁昌县人口总数约27万人,农村人口占三分之二,其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数12.61万人,人均待遇水平仅为136.93元。

(五)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困难,冒领养老金现象普遍存在

根据对繁昌县进行调研发现,在实践中,由于获取公安户籍注销数据比较困难,民政部门的殡葬数据相对滞后,异地居住人员和少数民族“土葬”人员的殡葬数据无法获得,因而无法准确掌握居民生存认证状况,导致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存在难度,由此带来居民死亡后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增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监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地缴费标准、领取养老金的方式、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明晰政府、企业、商业保险机构居民等主体的责任,为制度的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建议从确立政府管理责任出发,全方位加强监管,具体包括: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理论和业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各部门间相互监督;完善基层纵向监督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部门的业务质量、日常考核进行把关;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例如引入外部审计对账面资料定期核查,利用信息化网络听取群众心声,接收群众监督。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机制

为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议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内容具体包括:探索建立缴费互认制度,妥善处理两种保险制度转换时在缴费金额和年限上的折算方式,在衔接的过程中进行差额补足,尽力确保转换时的公平对等,这将更有力推进城乡居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三)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长效机制,提高统筹层级,创新投资方法,提高基金保值和增值能力

自2020年起,繁昌县开始实施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规定调整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统计,2018年度芜湖市区基础养老金为142元/人/月,繁昌县基础养老金为112元/人/月,建议统一市县之间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进一步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长效机制。此外,我国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市县级统筹,很少有地区能够实现省级统筹,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保险基金的筹集金额不同。建议实行中央统筹,采用养老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由中央统筹协调一部分资金,缩小区域基础养老基金差异,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法,利用科学的投资组合、合理的投资期限和产品,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能力。

(四)加强宣传,完善缴费激励机制

首先是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的参保意识。笔者建议可以联合民政、人社、卫生、传媒等部门,制定政策宣传方案,采用宣传手册、文艺节目等形式,巧妙利用中国传统节日深入城乡,开展文艺演出和政策宣传活动;同时,开通参保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居民的咨询。各部门共同出力,让居民全方位了解优惠政策和参保的益处。其次要健全缴费激励机制,增强居民的缴费力度。自2020年起,繁昌县开始实施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并且规定居民中断缴费的,补缴部分不享受补贴。笔者建议进一步实施和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形成更加完备的激励补贴机制,鼓励居民按高档次缴费。

(五)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保障基金安全

建立地区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定期接收和下传相关部门关键数据,包括户口注销、人员死亡、残疾人等级认定、五保户低保户认定、计生扶持对象、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有关工作要求,简化部门之间相互出具证明材料等流程,便于及时更新社会保障资金发放状态。将公安、民政相关数据和城乡居保数据相比对,及时在系统内核减死亡数据,避免养老金多发和冒领的情况发生,保障基金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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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菊,安徽省繁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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