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2020-06-01 07:44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20年3期
关键词:唐某交强险孙某

王立军

在现实生活中,盗窃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经常会在我们身边发生,而且从古至今也从未被禁绝过。而“小偷”这个词也一直是让人深恶痛绝的贬义词,偷的东西从小到大,各式各样,甚至偷盗汽车也时有发生。爱车被盗已经让人沮丧,可如果汽车在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又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4日下午,宫某驾驶小汽车从某市昌茂山往昌洒圩方向行驶,14时许途经上述路段时,适遇唐某驾驶FL282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因宫某会车时偏左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严重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经查帕萨特小汽车为被盗车辆,车辆所有人孙某已于2017年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宫某仅为被盗车辆的使用人,非盗窃犯罪嫌疑人。

该车只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脑震荡等,共住院33天。住院期间唐某自行支付医疗费 115880.83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唐某出院后在与肇事者宫某、车辆所有人孙某协商未果后将二人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宫某赔偿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79224.83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认为:其虽然是车主,但该车早就被盗,而且已经报警,应由肇事者宫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宫某认为: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与车主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宫某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应由宫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的前提是车辆所有人孙某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基于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因车辆所有人孙某无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没有了承担责任基础。即使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医疗费一万元赔偿的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

孫某、宫某及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第一,孙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批复,宫某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唐某人身受到损害,应由宫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虽然是车辆的所有人,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肇事者宫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宫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仅是排除机动车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排除的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该条表达的是保险公司只对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所产生的抢救费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对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不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该条例,除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本案的受害人唐某故意造成的以外,即使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男子受伤弃“车”而逃绵阳交警追回被盗车辆

2019年9月24日,绵阳交警三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国道108线绵梓路上有一辆车撞到了路边的“测速”杆,驾驶员已离开现场。接到报警后,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辆白色的凯迪拉克轿车右前轮严重损坏,车辆安全气囊爆出,车内一片凌乱。

通过走访周边群众,民警了解到该车是自己撞到路边的“测速”杆,驾驶员当时也受了伤,是路过的群众将驾驶员从驾驶室救出,并准备送到就近的魏城镇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但驾驶员拒绝了群众的好心,带着伤离开了现场。

事故处理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恢复现场交通秩序,将车辆移送到停车场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在对事故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后,民警通知车主时获知其车刚好在9月24日凌晨2点30分左右被人偷了,车主已向成都温江公安分局报警。绵阳交警三大队民警立即与成都温江公安分局联系,获悉该车车主确已报案,温江公安分局办案民警通过调取小区出入视频和人脸识别技术,已基本锁定犯罪嫌疑人,正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

在绵阳交警三大队民警的大力配合下,9月25日,成都温江公安分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9月26日,绵阳交警三大队将被盗车辆移交成都温江公安分局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据成都温江公安分局调查核实,车辆发生事故时,该车的驾驶员为盗窃该车的犯罪嫌疑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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