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抬高价格,面临巨额罚款

2020-06-03 02:42徐丽艳
江淮法治 2020年2期
关键词:津南区丰台区责令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 (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2020年1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6日上午11点,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委接群众举报,位于津南区旭润惠民大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经查,药店有一款N95口罩从23号开始销售,进货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高达128元。此外还有一款普通一次性口罩,此前售价一直是19元/袋,从22日开始突然涨价到68元/袋。市场监管部门到达该药店时,销售人员表示没货,但其仓库里囤积了大量N95口罩,该药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同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评析】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防控疫情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然而一些不法商家把疫情当商机,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是典型的发国难财,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加剧人心恐慌,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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