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醉酒被“捡尸”,涉案男子以强奸罪被提公诉

2020-06-11 00:34
分忧 2020年6期
关键词:案发娱乐场所阿芳

[案情] 2020年春节某日凌晨,被告人A、被告人B为打发无聊来到龙华区龙华街道某酒吧喝酒,期间在酒吧里前后结识并邀请被害人阿兰(女,16岁)和阿芳(女)一起喝酒,阿兰、阿芳不一会儿就都喝醉了。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A先将阿芳带至其住处,后其趁阿芳醉酒无力反抗之机,与阿芳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此时,留在酒吧的被告人B电话联系被告人A,称阿兰醉得不省人事,在外面无法开房,被告人B要求将阿兰带至被告人A住处。被告人A同意了。他们进房不久,被告人A离开房间去上网,而阿芳还昏睡在床上。被告人B强行与阿兰发生了性关系,此时阿芳已恢复清醒,其目睹了一切。之后,被告人B又欲强行与阿芳发生性关系,阿芳反抗并呼救,后被人发现、报警得救。两个月后,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被告人A、B提起公诉,被告人A、B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评析]  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6、37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根据2006年1月29日國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酒吧不属于《条例》中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存在上升的趋势,每次的案发都在给我们敲警钟,都在提醒我们需要加以重视和关注。涉酒吧犯罪包括了强奸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目前未成年人在酒吧被性侵的案发率较低,但我们只要看到了小火苗就应该及时浇灭,而非任由它燃烧蔓延。况且,未成年人的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低,案发率必定远小于实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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