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严惩不贷!

2020-06-12 06:25王涵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0期
关键词:挡箭牌黄某犯罪案件

本社记者 王涵

>>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 作者供图

成年人,本应该作为未成年人的榜样,陪伴、指引他们走向光亮。可偏偏有些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伸出了魔爪,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是非辨别能力弱、法治意识淡薄等弱点,将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拖入犯罪的泥潭。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可能就因此毁掉了他们的一生。

趋势: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逐年攀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近五年(2015-2019)审理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近五年,北京地区法院共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113件,涉案被告人324人,其中,成年被告人211人,未成年被告人113人。另有20余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这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多是以教唆、胁迫、拉拢、引诱、欺骗、招募等方式,有的甚至以给未成年人充当“保护伞”为由,让未成年人产生心理依赖或恐惧。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相对集中于侵财类案件,累计占比约为63%。其中,又以敲诈勒索罪数量最多,案件量接近侵财类案件的一半。此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约占1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犯罪约占14%,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绑架等其他案件约占9%。

值得注意的是,在调研中发现,部分罪名案件出现地域性特征,且未成年女性受利用比例较高。如在以组织、介绍卖淫等行为为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中,半数被告人来自同一地区。当某类犯罪出现地域性特征时,一些未成年人会因同乡间的相互介绍而参与犯罪,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犯罪应有的羞愧感,增加了回归社会的难度。统计显示,此类犯罪约12%的被告人在未成年阶段曾有过同类违法或犯罪记录,直接参与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女性,约占28%;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女性,约占涉案未成年女性的31%。

在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乏有些“有心者”,利用法律及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

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我国法律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作出了诸多特殊规定,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但有些犯罪分子却从中发现了可乘之机,专门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

“涉案未成年人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蓝向东表示,表面上看,涉案未成年人直接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违法犯罪人的身份,但他们常常也是一定程度上的“受害人”。在犯罪团伙中,成年人往往起支配和管理作用,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反抗能力较弱、易于控制等特点,直接殴打、胁迫未成年人;或对其施以小恩小惠,让未成年人以为受到了尊重、找到了归属,逐渐用不良文化给未成年人“洗脑”,扭曲其“三观”,进而唆使其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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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对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者严惩不贷

对于此类案件,北京地区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注意把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刑期差距,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从重严厉打击,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在全市法院选报案例的基础上,特地筛选出4件典型案例,以期多角度呈现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

2016年8月,王某在北京某大厦成立某技术有限公司,并雇用石某等人分别担任经理、业务员,以为客户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60余名被害人缴纳“服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这期间,未成年人张某通过求职被招聘为“话务员”,后在王某等人的授意下,采用上述方法骗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000余元。最终,王某、石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退赔表现,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这是一起典型的“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电信诈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案件。未成年人张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招聘信息,通过求职应聘进入王某的公司。入职后,在发现公司以为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名义,骗取客户缴纳服务费等费用后,虽有警觉,但在其他“同事”的“洗脑”下,为了较丰厚的收入,张某继续按照他人授意从事欺诈行为,入职三个月,便参与诈骗数额3万余元。对于行为性质,张某并非没有认识,但还是经不住这份“工作”出力少、来钱快的诱惑,从而步入歧途。

事实上不少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在进入社会寻求工作,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且远离亲友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这部分未成年人很容易为追求高薪而被披着“合法外衣”的虚假机构利用,最后成为帮凶。

在另一起公布的案件中,亲生父亲竟教唆未成年的女儿实施犯罪,最终二人双双入狱。

2016年9月,父亲黄某向16岁的女儿黄小某提议实施绑架并索取赎金,黄小某同意后,两人翻看黄小某微信,锁定了目标。经过预谋,2016年9月某日凌晨,黄某假扮黑车司机,在北京某歌厅门口将黄小某及其朋友、17岁的林某带至胡同内,黄某对林某进行捆绑后,驾车将林某先后带至河北省、山西省拘禁。绑架成功后,黄某多次打电话威胁林某的父母,前后索要赎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诱导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有关规定,以绑架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小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黄小某自小父母离异,黄某作为父亲,不但没有承担培养教育黄小某成为善良公民的责任,反而劝说诱导她共同犯罪,并把魔爪伸向女儿身边的未成年朋友,不仅违法,更违背了人伦常理。

俗话说:“欲教子先正其身。”“父母德高,子女良教。”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父母一点一滴的“言传身教”,能够影响甚至直接改变子女的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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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未成年人保护需凝聚各方力量

近些年,北京地区法院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在办理案件的质量上下功夫,同时还打出了一组配套保护未成年人的组合拳。

据了解,北京地区法院对涉及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惩的严惩,当从宽的从宽。一方面,以抢劫、绑架等重罪名为例,对成年利用者依法从严惩处,半数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切实加强法律的震慑力度。另一方面,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宽处罚。部分案件还在判决书后附送情法交融的“法官寄语”,并开展后续跟踪帮教。

据蓝向东介绍,全市280余名法官受聘担任250余所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坚持“以案说法”,举办法治讲座2000余场,受众达10余万人。针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教师继续教育课堂、“法治校本课”“蔷薇课堂”、驻校法官工作室等普法宣传品牌,向广大师生宣传如何防范被利用、被侵害。探索融合“互联网+法治教育”。例如,市高级法院、二中院制作公益宣传片、微电影等;一中院制作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系列动漫短片,在青少年法制教育资源网宣传、推广;东城法院参与策划录制“中国梦·法治兴”系列网络普法课程,在多个网络教学平台上线;海淀、通州、昌平等法院举办在线法治教育课堂等等,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汲取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护意识。

另外,总结海淀法院“亲职教育”的成功经验,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推广,不断与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等特色工作相融合,拓宽家庭教育工作平台,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对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情节恶劣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家长,依法剥夺其监护权。2019年,市高级法院出台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意见,指导全市法院有序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督促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除此之外,积极主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针对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等问题,向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例如,有的法院针对社会青年勾结、拉拢在校生,向多名未成年在校生索要钱财的案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未成年人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建立常态化校园周边安保工作机制等;有的法院针对成年人多次在网吧与未成年人聚集上网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涉案网吧作出高限行政处罚,并加大对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些建议均得到被建议方的积极回函,并制定了详细的改进措施。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本质上是在培植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而且是不断地批量培植,对社会秩序将造成极大的危害。针对此,我们既要坚持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严惩不贷;又要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增加非刑事化处置措施,探索构建合法、科学、有针对性的分级干预体系,增强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防止一放了之,再次被利用等情形的发生,推动家庭教育、监护制度等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制度规范的完善,逐步建立起兼顾刑事司法和儿童福利一体化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蓝向东解释。

有不少卖淫、敲诈勒索案,是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犯罪的。而这类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家庭温暖的缺失和社会监督的缺席。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链的基础和关键。家长以身作则,充分尊重孩子,把做人作为教育的根本,让孩子在家庭中获得爱,找到归属,最大限度降低青春期出现行为偏差的几率。尤其对于过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家长应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动态、交往人员,帮助其过滤不良信息,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社区方面也要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群体的日常关注和法治教育,多措并举,提高其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发现可疑苗头及早进行有效干预。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唾弃,社会、学校、家庭甚至每一个人都应该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全社会都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凝聚多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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