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反思:“非遗”保护的理念与广西实践

2020-06-12 11:38田宇
歌海 2020年3期
关键词: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

田宇

[摘    要]自2003年我国系统化、科学化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以来,经过近20年的实践摸索,“非遗”保护取得了不少成绩。广西在法律法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展示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如今,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全面进入了“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后申遗时代。在此背景下,对我区“非遗”保护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为更好地开展保护传承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后申遗时代

自2003年我国系统化、科学化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四批共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广西也基本建立起体系完备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同时在法律法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宣传展示、整体性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如今,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全面进入了后申遗时代。在此背景下,对过去近20年来我区“非遗”保护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更好地开展保护传承将提供重要参考。

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背景及后申遗时代的全面来临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肇始于21世纪初。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文化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不少依靠口传心授的珍贵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①为科学、有效地保护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科学化制度,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很快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公约》),成为178个缔约国之一。经过近20年来的探索实践,我国的“非遗”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既是中国作为成员国履行相关义务的成果, 也是对国际“非遗”保护理念、政策的不断实践与丰富。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清单制度。截至2019年底,我国公布了四批共137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遗”名录体系。其中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评定主要以濒危性、紧迫性作为出发点。此时,亟须保护的项目基本都纳入了国家级“非遗”名录。为扭转长期以来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的错误观念,原文化部逐步将工作重点由“重申报”向“重保护”转变,我国“非遗”保护工作逐步进入后申遗时代。2017年,原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在全国“非遗”工作者培训班上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遗事业可持续发展”②。显然经过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建设等一系列工作,我国“非遗”保护全面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后申遗时代。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境内居住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不仅留下了诸如花山岩画、铜鼓、吊脚楼等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还创造出如壮族织锦技艺、壮族天琴艺术、邕剧、侗族大歌、瑶族黄泥鼓舞等绚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多年来全区“非遗”资源普查,我区14个地市共收集资源线索134458条,重点普查项目超过4500项。① 截至2019年12月,我区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子项目52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762项。其中省(区)级“非遗”项目数位列全国第五,是名副其实的“非遗”资源大省。

多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非遗”工作者、专家、社区民众等共同努力,切实履行“一法一条例”②赋予的“非遗”保护责任,经过近20年来的实践努力,在法律法规、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名录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宣传展示、整体性保护等各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

(一)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自治区本级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河池市出台了《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南宁市、河池市、北海市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林市制定了传统艺术保护条例,防城港市出台了京族文化保护条例,梧州市拟出台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区“非遗”保护工作走向科学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工作机制、机构不断完善

根据“非遗”涉及领域广的特点,建立了以自治区政府为主导,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7个厅局级单位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遗”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自治区本级设立“非遗”保护中心、“非遗”研究中心。全区12个设区市设立了“非遗”科或文化遗产科,2个设区市设立了文物科。

(三)“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截至2019年12月,我区共有国家级“非遗”名录子项目52项,自治区级“非遗”名录项目762项,市级名录项目1039项,县级名录项目2561项,基本构建起体系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2016年11月,壮族霜降节作为“中国二十四节气”扩展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广西成为该项目5个保护省区之一,标志着我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项目实现“零”的突破。截至2019年12月,我区共有49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其中5人已离世),743位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为加强对传承人的支持力度,提高传承人实践能力,先后与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组织举办17期“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并充分利用“壮族三月三”系列文化活动、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活动等为传承人提供展示、传播的平台。将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資助经费,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3000元增加至2019年的每人每年5000元,并资助和指导有条件的传承人建立“非遗”传承示范户。

(五)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角色错位的问题

“非遗”保护的实际工作往往涉及多个相关行动方,包括政府、专家、社区群众、代表性传承人等。其中始终绕不开的核心问题是“谁的遗产”和“为谁保护”的问题。在《2003公约》第一章关于“非遗”的定义即明确涉及了这两个最核心的理念:一是社区、群体、个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传承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应有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有的地区甚至将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自身垄断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二是关于认同感、持续感的问题。不少地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经常处于政府包办包揽的状态,或者以行政思维随意改变“非遗”传统。然而在保护工作中,无论涉及多少利益相关方,“非遗”必须是社区民众认同、认可才符合其发展规律。前些年专家学者常常呼吁的“还俗于民”的问题虽有缓解,但在其他领域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六)项目保护缺乏专家学者的深度参与和有效的评估机制,无法做到精准施策

“非遗”涉及门类广的特点決定了要做好保护工作就必须开展深入研究,摸清项目情况和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以精准施策。然而不少项目保护单位在项目申报之初,由于经费、时间或保护意识的问题,缺乏专家学者的深度参与,保护计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逻辑性和可操作性的论证,保护计划过于草率,还停留在项目批复后再考虑如何保护的思维阶段。对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保护,制定中长期保护计划缺乏深度思考,也没能很好地发挥相应领域专家的作用。加之后期缺乏有效的跟踪、评估机制,使措施无法很好地落实,好的经验也无法得到总结推广。

(七)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区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49人(其中5人已离世),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743人。然而相对于我区现有的5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762项自治区级“非遗”项目而言,一方面传承人总体数量上仍显不足,平均每个项目不到1位代表性传承人,部分项目没有代表性传承人, 另一方面传承人老龄化严重,且缺乏有效的退出管理机制,导致项目离有序传承有不小差距。

四、后申遗时代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或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做好后申遗时代的保护工作,只有围绕“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才能做到科学谋划,取得实效。

(一)加大“一法一条例”宣传和执法督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法依规推进“非遗”保护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共同构成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两大法律基石,“非遗”法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各种场合加强“一法一条例”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切实增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强化政府“非遗”保护的责任与担当,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建立“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平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绩效评估制度,将其作为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以各级人大牵头,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大经费投入

在自治区本级、地方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各方面的力量,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非遗”保护事业的优惠政策,整合资源,拓宽“非遗”保护经费来源渠道。鼓励积极性高的公司、企业作为项目保护单位,鼓励其参与“非遗”保护平台建设,将其作为传承基地、研究基地等,充分发挥保护平台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方面,完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与动态管理制度,对不适合作为保护单位或无法履职的保护单位应作出综合评估、调整。另一方面,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制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对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调整。

(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力量,加大“非遗”研究力度

一方面,加强政策性研究,理清“非遗”保护工作目标和思路。从宏观层面做好我区四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传承人动态管理、保护平台建设与评估、整体性保护等方面的顶层设计,为出台符合我区区情的相关政策提供合理化建议。另一方面,加强基础性研究,实现分级分类保护,科学合理制定保护传承和振兴计划,精准施策。同时,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人类“非遗”代表作的申报做好储备,提高我区“非遗”项目可见度和影响力。

(五)重视“非遗”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非遗”保护能力

一是加强“非遗”保护工作者在“非遗”理论、项目普查、申报、档案建设、宣传展示、保护平台和整体性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以设区市为单位和专题的形式开展全区“非遗”工作者轮训,提升整体保护工作水平。二是加大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在自我民族文化、保护履职、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力度,提供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提高民族文化自觉与传承实践能力。

(六)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大力培育传承土壤

学校教育在“非遗”传承中具有积极重要作用:一是将传统文化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代表着国家教育体系对传统文化的认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上层文化与民间文化、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二元对立,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对于增强社区民众文化自信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学校教育受众面比社区教育、传统的师徒传承要广,且教育方式更为系统。三是学校教育的非营利性能有效地保持“非遗”项目的传统。四是开展“非遗”进校园面向的是青少年,他们将在民族文化传承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七)重视社区民众,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作用

《2003公约》指出,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吸纳青年人参与到“非遗”保护与传承中。“非遗”必须为社区群众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也就是“非遗”必须是文化持有者自我的价值认同,这是遗产保护传承的内生动力。因此,有必要广泛吸纳社区群众积极参与“非遗”保护的各项工作,调动群众的文化自觉并实现自我管理。

(八)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现整体性保护的目标

牢固树立“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确立整体性保护的政策框架。特别重视社区文化的作用和地位,把保护社区文化纳入整体性保护的工作范畴,推动“非遗”在社区文化生活中延续和发展。应将传习中心和传习点的建设布点进一步向生态区倾斜,以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建设目标。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政府主导、需要群众广泛参与的覆盖全社会的文化运动,同时也是一项需要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的文化事业。在全面转向的后申遗时代,只有切实更新保护理念,不断总结,针对具体问题精准施策,才能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上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高丙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4).

[2] 宾阳,梁梓群.广西“非遗”保护成果斐然[EB/OL].(2019-09-27)[2020-01-08]中国社会科学网.

[3] 广西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EB/OL].(2018-11-16)[2020-0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

[4] 文化部外联局主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C].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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