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

2020-06-21 00:01唐宁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1期

唐宁

【摘 要】我国煤矿安全状况发展很不平衡,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状况良好,国有地方煤矿较差,乡镇煤矿最差1988~1997年10年间乡镇煤矿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死亡总人数的73.2%,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0.7。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加大了对煤矿的监管力度,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乡镇煤矿经过了停产整顿,国有地方煤矿深化了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增强了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国有重点煤矿通过国家技改资金扶持以及“一通三防的”,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改善了煤矿安全装备和设施。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有了较大的好转。2003年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1.080,同比减少了0.17;国有地方煤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3.130,同比减少0.7;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9.620,同比减少2.50。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同比减少0.83。

虽然近几年来煤矿安全状况形势好转,但与国外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百万吨死亡率较高,重大灾害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1、我国煤矿的自然开采条件复杂,井工开采的较多,自然灾害严重。

2、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薄弱。

3、受利益驱动,矿井超能力生产。

【关键词】安全法规;灾害处理;救护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他工作必须服从安全。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预先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安全;“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好坏的一项最基本的考核指标,并具有否决权;“安全第一”还包含着在矿山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即在一切工作中把职工的安全的健康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做到“预防为主”只有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于形成之前,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要求预先熟悉并掌握矿山自然灾害因数,预测各种灾害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时空分布,制定矿井灾害预防的处理计划,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必须搞好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无害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的原则

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动能性。先進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及时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安全生产就有保障。

(二)、推行综合治理的方法

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是综合治理。综合治理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的预防事故和根治事故。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

三、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

1985年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整个过程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是否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3)把安全工作、安全技术、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月份的生产和工作计划。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坏定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质保证供应,安全资金保证到位。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制度化。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安全状况保证良好,有安全感。

目前应结合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等新情况、新体质、新要求提出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章 安全法规

一、法律的基础知识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二)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任何法律都是由一个个法律规范构成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后果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指明适用于该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处理指明该项法律规范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后果指明遵守或违反该规范将受到的奖励或处罚。

(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也称法律渊源。明确法律规范的渊源,就可以知道到哪里寻找所需要的法律规范,并正确处理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行政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参考文献:

[1]王家廉等.《煤矿安全知识手册》.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2]毕德纯,王子君.《煤矿开采技术》.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

[3]靳建伟/吕志海《煤矿安全》.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2013.1重印)

感谢编者对本次论文做出的贡献

(作者单位: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