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乡村振兴视域下的甘肃农民收入构成及增收路径分析
——以永昌县、会宁县、宁县为例

2020-06-22 01:00张润叶潘俊安朱宏伟
甘肃农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会宁县财产性净收入

张润叶,王 雪,李 阳,潘俊安,朱宏伟

甘肃农业大学 应用技术学院,甘肃 临洮 730500

一、农民收入与乡村振兴的关系

农民收入问题是乡村振兴的关键问题,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衡量产业兴旺的标志性指标。农民收入水平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农民收入水平的有效增长是解决新时代社会基本矛盾的内涵要求。当前,我国社会中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农民一定会对个人收入在消费与生产投资之间做出权衡安排,只有持续有效的农民收入增长,才能促进消费、投资的增长,实现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减变化决定农民消费结构,进一步影响农民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质量,影响到农民的幸福感、满足感、获得感。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减变化也客观决定农民的生产投资结构变化,投资对农民收入的具有长期效应,一定会影响农民今后一段时期的收入变化问题。

其次,产业兴旺是农民收入增加的源泉,农民收入的持续有效增加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农村产业的发展水平体现的是就业岗位容量、就业质量水平,实现有质量的就业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才有坚实的基础,农民增收后劲才能强劲,农村自我发展能力才能增强,城乡差距才有可能缩小。农民收入增加一定能促进农村消费市场旺盛,农民才能有钱投资乡村二三产业,乡村资源才能更充分利用,高质量的农产品供给才会更有保障,农民生活才会更有质量。

二、甘肃农民收入增长与结构变化

从2013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对之前分别进行的城乡住户调查进行了一体化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指标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从2014年开始用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代替了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衡量农民收入的指标是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构成。

(一)近五年来甘肃农民收入增长与结构变化

2013年至2017年甘肃省农民收入增长与结构变化如表1。

表1 甘肃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构成 单位:元

从可支配收入构成来看,年均增长率极不平衡。年均增长最快的是转移净收入为72.23%,年均增长最低的是工资性收入为0.82%,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77%,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4.85%,高于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0.32个百分点。2015年以来,转移性收入支撑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贡献率达到26%;财产性收入增长极其缓慢,贡献率为1.7%左右。工资性收入由增到减再到增的过程,总体增长缓慢,2017年与2014年比较,为负增长。

(二)永昌县、会宁县、宁县抽样情况

2013年至2017年,永昌县、会宁县、宁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及结构变化如表2。

表2 永昌县、会宁县、宁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及结构 单位:元

根据表2数据,可发现,一是县域间差异较大。永昌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远高于会宁、宁县,也高于同期全省平均水平。特别是永昌县农民财产净收入远高于全省水平,2017年永昌县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全省的5倍。二是从县域农民收入构成结构看,财产性净收入是短板。2013年至2017年,永昌县农民平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平均收入的5.6%,会宁县农民平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平均收入的0.8%,宁县农民平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平均收入的1.2%,全省农民平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平均收入的2.09%。三是转移性净收入是部分县域农民收入重要构成部分。2015年至2017年,会宁县转移性净收入占比分别为18.08%、17.65%、17.07%,宁县转移性净收入占比分别为37.36%、37.43%、37.72%。

三、甘肃农民收入结构变化折射出的主要问题

(一)需要深度发掘农业产业内增收入潜力

产业富民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措施,经营性净收入反映的是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体现农户经营能力,做活做强农业产业意义重大。全省农民经营性净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县域间差异较大。2013年至2017年,经营性净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3.67%、42.81%、43.61%、43.73%、44.03%。同期,永昌县农民经营性净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0.28%、49.39%、51.25%、51.26%、51.47%,会宁县农民经营性净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46.74%、35.46%、33.01%、33.14%、35.26%,宁县农民经营性净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33.45%、34.17%、35.38%、35.26%、35.36%。县域差异的本质是农村富民产业发展差异。

(二)农业产业外增收压力较大

受内外经济环境影响,非农产业就业难度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近三年,全省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比为28%,永昌县为33%,会宁县为48%,宁县为26%。其中会宁县占比较高,工资性收入增速趋缓,2015年增速为42.9%,2016年增速为8.2%,2017年增速为8.7%。大多外出务工人员中,存在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水平较低,就业渠道单一,以从事建筑、运输、室内装修为主,实现持续增收的渠道仍然比较少,制约农民持续增收。

(三)财产性净收入增长空间较大

全省农民财产性净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小,2017年占比为1.76%,2013年至2017年平均增速为1.77%。特别是会宁、宁县农民财产性净收入不足100元,2017年占比分别为1.29%、0.56%。

(四)积极引导转移净收入,强化造血功能

2013年至2017年,全省转移性净收入平均增速为72.23%,是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最快的。2017年,全省农民人均转移净收入达到2 102.2元,特别是宁县人均转移净收入3 031元,占可支配收入的37.73%。引导农民使用好转移性净收入,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意义重大。

四、促进农民增收路径分析

(一)优化制度、改善环境,促进农民思想认识改变,提高农民经济行为质量

从全国统计数据来看,农民收入存在区域递减现象,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高于二线城市,省会城市高于地县城市,地县城市高于村镇。越发达的城市制度设计、环境均明显优于其他城市和村镇,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也明显高于其他城市和村镇。如果从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准“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来比较,发达城市农民的技术、经营能力与一般村镇没有可比性,从而导致一般村镇农民经济行为的质量很难预期。

(二)农民教育是解决农民收入长期增长的软实力

改变思想认识,才有可能提高行为活动质量。提高农民经济行为,必须从改变农民思想认识做起,按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准提高农民素质。农民教育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基本途径,普及经营、推广技术刻不容缓,但难度不容低估。

(三)农产品质量、销路是改变农民收入结构的重点

农产品竞争力的核心是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意识还没有全面树立,农民对产品质量等级不清楚,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农产品竞争力不强,销路不畅。要分析农产品消费市场需求变化趋势,引导农民生产安全、放心、健康的农产品,以质量取胜,逐步发展一、二线城市市场。产品质量、销路必须双管齐下,才能长期有效促进农民增收。

(四)重视技术的作用

技术的两个核心作用是保证农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是农产品生产环节各项投入与产出的体现,农产品质量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形成,各项消耗也是在生产环节中消耗掉的。管好技术,有利于农产品质量提升,有利于降低各项生产消耗、节约成本。技术直接决定农民经济行为的结果,影响农民收入水平。

(五)促进“三变改革”的深度,厚植农民财产净收入基础

农村“三变”改革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1]。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农民增收问题成为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短板。“三变”改革使农民有了财产性收入,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从农民认知的改变、经济组织引领、政府产业政策引导等方面深化“三变”改革,使得农民财产性净收入的增加基础更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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