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渡制度浅析

2020-06-27 14:01吕卓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国际公约司法机关双边

【摘 要】 引渡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制度,成为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打击犯罪和追逃追赃的重要形式。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引渡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我国顺利开展引渡活动,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以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 引渡制度 完善

一、引渡的含义与特征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提起引渡的一方是引渡国,移交的一方是被引渡国,被移交的人是被引渡人。

引渡是针对外逃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所设置的特殊制度,因此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请求引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请求引渡主体,而且这一主体必须具有“请求权”,当主权国家是被请求引渡人所属国或者犯罪地国或者被害人所巧国时,才具有所谓的诸求权;二是引渡有特定的发生前提,即引渡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三是引渡必须有特定的依据,引渡并不能随意进行,必须依照多边引渡条约或双边的协定;四是引渡是国际司法协助行为,需要国家间的协助与配合。

二、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我国引渡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探寻摸索阶段,建国后,我国既没有引渡的国内立法,也没有引渡的实践,理论与实践均处于匮乏的境地,此期间,立法者以加入国际公约为基础,汲取经验。1978 年,我国加入了第一个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建立发展阶段,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这是我国首个缔结的以引渡为内容的双边法律规范,这表明我国引渡实践开始纳入法制的轨道,此后七年中,我国与12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着手在国内法律规范补充了引渡相关内容;完善阶段,2000年12月,《引渡法》发布,在此阶段,我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加入含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数量快速增加,引渡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国内关于引渡的单行法律为《引渡法》,其颁布和实施,弥补了我国引渡法律制度上的空白。虽然文字有限,章节和条款不多,但该法律包含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了我国涉及引渡的其他国内立法和签署的国际条约,借鉴了我國参加的国际司法实践,对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刑事司法合作有重要意义。其他规定了引渡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我国《刑法》的内容虽然没有对引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其中诸如审查外国引渡请求所指犯罪是否属于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审查是否符合引渡双重犯罪条件、审查是否满足一定标准刑期的要求等,是审查引渡实质条件不可或缺的要素。《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渡涉及的一般性程序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该原则性规定更对我国开展引渡具有指导性作用。

在国际公约方面,中国先后加入了多个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包括惩治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系列公约、反恐怖主义系列公约、禁止精神药品系列公约、人权保护系列公约、保护航空安全系列公约等等。

近年来,我国一直努力推进国际引渡合作,力图和更多的国家建立引渡条约关系。截至 2019 年1月,我国已与5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生效39项。

三、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建议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引渡单行法,也缔结了一些双边引渡条约和引渡相关的国际条约,形成了一套引渡法律规范体系。但是目前仍然在立法上和实践上存在不足,完善我国引渡制度存在必要性。

我国《引渡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做修订和补充,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外逃,导致更需要向他国提出引渡请求。但是,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完善各自引渡国内立法,更加凸显我国《引渡法》的滞后性,实践中,容易出现与国际通行引渡规则不相适应、无法对接等问题。另外,双边引渡条约签订数量有限,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我国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也不存在较为明确的引渡合作意向,这增加了我国打击和惩罚犯罪的难度。同时,有的对外引渡条约彼此之间存在矛盾,有时候可能使我国在开展国际引渡合作中陷入法律制度自相矛盾的困境。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直接参与引渡合作的力度有限,主要是外交部在其中发挥主干力量,司法机关间接参与引渡合作。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是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的前提条件,但是要进行完善,不是仅仅一部单行法律的完善,具体建议和意见包括如下几点:一是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更新,完善我国《引渡法》。包括明确引渡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孰为优先的问题、明确对死刑是否引渡原则的内容、完善排除国际社会公认的“非政治化”犯罪内容等。二是完善与其他国内法律法规涉及引渡相关的内容,包括将引渡常规性替代措施纳入等。三是推动加入更多与引渡相关的国际公约,缔结更多引渡条约。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并推动生效,推进区域化引渡公约进程,积极履行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同时,还应结合实践需要持续更新条约内容,推动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维护国家利益。四是加大我国司法机关参与引渡合作的力度,在软环境上与国外接轨。

【参考文献】

[1] 黄风:《引渡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 熊安邦:《跨国追逃中引渡措施的困境及其应对》,《时代法学》,2018年第4期。

[1] 王玉涛:《引渡制度实证研究》,黑龙江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信息:吕卓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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