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涉黑涉恶势力研究

2020-06-27 14:01梅金鑫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扫黑除恶农村

梅金鑫

【摘 要】 改革开放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释放农村的活力和农民积极性,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迈上新台阶,但是由于传统文化和法治建设等因素,在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着黑恶势力,他们游走于法治社会的边缘,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农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农村黑恶势力是和谐社会的毒瘤,农村信息闭塞,法制建设滞后和广大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及国家对农村的管控相对滞后等多种原因使得农村成为黑恶势力生长发展的沃土。惩治黑恶势力不可能单纯的依靠单一措施,必须深挖黑恶势力形成的各种原因,制定一系列针对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对策,多管齐下,才能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如巩固农村村民委员会、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加强农村的法治文化宣传和村民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扫除农村黑恶势力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彻底消灭黑恶势力,让广大农村沐浴在法治阳光下。

【关键词】 黑恶势力 农村 扫黑除恶

一、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

党中央和国务院始终心系农村和农民的福祉,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深刻体现中央打击黑恶势力决心,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的统称,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规定,关于恶势力的规定也见于相关的政策文件,可见黑恶势力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带有政治色彩。目前对黑恶势力的研究愈发完善,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对黑社会和恶势力认定不清、过分拔高的错误现象。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1],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可见在农村大多数地区主要是存在着恶势力,黑恶势力虽有严格的特征差异,但是社会危害性类似,此处将农村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一并讨论。

(一) 黑恶势力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

经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镇务工挣钱提升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一部分人在城镇定居,我国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现在农村的常住人口主要是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等老幼弱势群体,他们自身认知能力和权利意识缺乏,易成为黑恶势力欺压的对象。例如侵占村民的田地用以修路或建房,不予赔偿,另外对村民林地的树木滥砍滥伐,贩卖牟利,对于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方,如煤炭或砂石资源,黑恶势力为了取得控制权,谋取暴利,对相关人进行暴力打压或者黑恶势力之间爆发大规模械斗甚至枪战,导致人员伤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很多犯罪都是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明火执仗地实施。所有这些现象都说明,黑恶势力严重扰乱农村的社会秩序,背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

(二) 黑恶势力侵蚀农村的民主选举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委会拥有较大的权力,一把手村支书更是众人争夺的位置,民主選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农村黑恶势力为获得基层权力,使自己披上合法外衣谋取非法利益而积极参与选举,为了顺利当选使用的手段软硬兼施,无所不用其极。主要手段是贿赂选民,直接给与村民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承诺当选就给予好处作为回报,村民往往禁受不住诱惑,在他们心中谁当支书都一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外还有采取暴力手段,赤裸裸的威胁恐吓村民,且不考虑村民的选举权被侵犯,这样的行为严重危害到村民的人身安全,性质极其恶劣。农村作为一个人情社会,村民不仅不会主动举报,还会向上级调查机关隐瞒,不配合调查,证据难以收集,惩治黑恶势力的破坏选举行为困难重重。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村民自治的本质是农民当家作主,基层政权必须掌握在农民手中,黑恶势力试图渗透基层政权严重破坏基层民主与法治,必须予以扼杀。

(三) 黑恶势力阻碍农村的法治建设

农村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存在较多欠缺职业技能的闲散人员,以及有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员是农村黑恶势力的主力军。近些年,全国各地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公路硬化工程是国家的惠农工程,造福百姓,助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是黑恶势力渗透进来,他们利用自身势力强行承包工程,修路偷工减料,远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与上级部门串通而通过验收。修路过程中肆意毁坏沿途农田和山林,拒不赔偿,不仅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利益,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另外,某些农村黑恶势力完全无视法律,胁迫或利诱村民跟随自己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例如震惊全国的广东陆丰“毒品村”,在博社村支书蔡东家及其宗族兄弟的操控下,加之蔡东家担任陆丰县和汕尾市两级人大代表其利用自己的职务和身份,广泛拉拢当地政府机关和公检法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势力渗透范围广泛,耳目遍布,全村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近十年,广东警方出动几千警力才得以一网打尽。农村精准扶贫必须依靠法治保驾护航,蔓延的黑恶势力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四) 黑恶势力腐蚀了基层的公职人员

黑恶势力与腐败相伴而生,有黑暗的地方一定存在腐败,黑恶势力能够长期横行乡里,作恶一方,往往有地方政府官员作为保护伞,他们非常清楚自身存在的非法性,不能超越法律,若没有代表正义的政府保护,获得合法的地位,其不可能发展壮大,既得利益也可能不保。于是想方设法与政府官员相勾结,包括行贿,给予官员各种好处,或者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与官员保持密切联系,更有甚者,以暴力手段对官员及其亲属进行胁迫,逼其就范。而我国基层官员的现状给黑恶势力提供了寻租空间,基层公职人员往往工资待遇不高,加之思想觉悟较低无法禁受住黑恶势力的物质诱惑,最终走上与黑恶势力相同的道路,另外基层的监管体系也不健全,相关监管人员不作为,对腐败行为睁一眼闭一只眼,甚至同流合污。俗话说得好“天高皇帝远”,有了政府保护伞,黑恶势力更是欺压百姓,侵占资源、损害村民利益。因此,扫黑除恶的同时必须清理干部队伍,坚决清除腐败、不作为的官员。

二、 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  巨大经济利益驱使

相关研究表明,资源抢夺型黑恶势力比重达到35%,公共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缺乏监管的情形下,以黑恶势力为主的力量就会介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潮下,农村是一个聚宝盆,尤其是自然资源丰富的农村地区,当年暴发户的代名词山西煤老板,他们积累的巨大财富的背后几乎都是掠夺当地的煤炭资源,黑恶势力背景非常普遍。还有地理区位优势较大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地区,城市扩建中屡屡发生的强拆也都有黑恶势力参与。资源较缺乏的农村也有巨大利益,近年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倾斜,修建乡村公路、农村“厕所革命”以及精准扶贫易地搬迁等项目,大量的专项资金涌向农村,而村委会则是该批资金的直接对接人,村委会掌握着诱人的资源,且民主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促使心术不正的人通过非法手段竞选村委会干部,或村干部利欲熏心,由红变黑,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家族谋取利益,欺压百姓,逐渐演变为一股黑恶势力横行乡里 。

(二) 农村基层政权薄弱

自古以来,农村就是历朝历代管控薄弱的地区,农村相较于城市,以血缘和姻亲为纽带组成的关系网更加复杂,农村治理也是困扰历代统治者的难题。新中国成立后对农村实行为了释放农村活力和农民的积极性,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政治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农村经济飞速发展,改革成果颇丰。经济盘活了,人心也变得浮躁,人们便把眼光瞄向了回报高却是灰色的领域,农村不缺乏敢于冒险和违法的人,闲散无业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是黑恶势力主力军。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并非一级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对村民的某些行为以及黑恶势力只能予以教育劝导,而不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且因选举制度不健全,村委会也面临被黑恶势力取而代之的风险。乡镇政府不作为是纵容黑恶势力蔓延的主要原因,农村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农村处于乡镇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农村基本事务可以不插手,但是惩治农村黑恶犯罪,维持农村秩序稳定责无旁贷。

(三) 法律不完善以及村民权利意识淡薄

宪法赋予符合条件的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中,该项权利被滥用。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竞选村委会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机制不完善,审查趋于形式主义,简言之即是竞选门槛过低,未能将劣迹斑斑的黑恶势力分子阻挡在村民委员会的门外。我国刑法为打击违法选举行为而规定了破坏选举罪,但是该罪的规制范围仅限于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的的选举,破坏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的行为不在此范围内,因此无法从法律层面对黑恶势力的贿选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打击,无法起到法律震慑作用。另外村民权利意识淡薄,并不在意自身选举权的神圣性。面对无为甚至作恶的村干部,更是没有通过合法程序予以罢免的意识,必须承认村民罢免村干部的程序操作性不强,此处也是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四)黑恶势力的合法性受到认可

村民自治组织不在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与基层乡镇政权是指导关系,但是实践证明,二者之间并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国家的方针政策依靠村民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权实施,例如当年的计划生育国策和农业税赋的征缴,以及如今的征地修路建房,但村民自治组织并没有实现真正自治,由于不具有实际权力,对于需要村民履行義务的事项也无能为力。正如荣敬本先生提出的“压力型体制”,村委会必须完成上面下发的任务或指标,至于以何种方式完成一概不管,只重视结果,无视过程。因此村委会会动员当地的黑恶势力替自己出面解决问题,村民迫于黑恶势力的淫威,因此往往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村委会得以完成任务,有所交待,黑恶势力是这种交易的大赢家,不仅可以获得直接利益,博得替政府办事的美名,更是为自己穿上得到认可的合法的外衣,拓展了生存空间。

(五)农村空虚与留守儿童促进了黑恶势力生成

城市越发繁荣,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同时是农村的空虚与衰落,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是当前农村的普遍现状。留守儿童是全社会的心病,他们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管教,农村低质量的教学和重智轻德,对他们的性格和品行无法形成良好指引,同时农村又存在大量的受教育程度低、品行不端的闲散人员和有前科的人员,近墨者黑,在与他们的接触中,单纯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误入歧途。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创作的《魔鬼经济学》所描述的,美国犯罪率下降正是得益于,法律允许那些出身不好的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生活教育环境的单身母亲堕胎。留守儿童与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留守儿童是否成为黑恶势力的后备军,是我们全社会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三、 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的对策

黑恶势力是一种社会弊病,由于促使其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所以不可能单纯的依靠某一措施去治理,我们应当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村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一) 加强对农村经济财产的监管,切断农村黑恶势力的经济来源

黑恶势力侵入村委会或村委会涉腐均是觊觎巨大经济利益,如今国家大量的扶贫惠农专项资金下发,村委会应当严格遵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数额、用途、结余以及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汇报,并及时进行公示,必须以一种能被广大村民知悉的方式进行告知,如对相关事项进行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村委会必须明确自身服务于人民的定位,摒弃官本位意识,办事主动接受村民监督,经得起监督。另外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对相关事项进行质询,要求村委会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上级部门举报,维护村集体的财产利益。

上级政府部门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若不存在外部制约,权力必将滥用,在不干涉正常村务的情况下,上级部门应当对村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由村民内部监督与上级机关外部监督发生合力,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对村级财政收支进行定期审计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尤其是扶贫专项资金,征地补偿款等大额资金,相较于乡镇审计部门,县级审计部门级别高,相关公职人员业务水平也较高,出具的审计报告也相应更加可信。另外村委会往往与乡镇政府部门存在利益输送等利害关系,而县级审计部门由于职能的特殊性,受到的干扰较小。审计报告应当向村民公示,由村民提出意见。该报告同时向上级报送,若发现问题,要求村委会进行说明,不能说明或者说明不合理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彻查到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转交司法机关处理。攫取经济利益是黑恶势力成长发展的动力,若能堵住黑恶势力通过村委会获取利益的口子,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加强农村的管控力度,内阻源头,外防扩散

推广“一村一警务助理”的模式,创新农村警务机制。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警察治安维稳任务繁重,尤其在基层乡镇更是面临警力不足的窘迫局面,乡镇派出所在编警察人员严重不足,被迫聘用辅警维持治安局面。加之地理上乡镇派出所距离农村较远,因而对农村地区的治安关注较少,不能及时发现黑恶势力以致其逍遥法外。更有甚者,派出所民警与黑恶势力存在利益输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黑恶势力的非法行为置之不理,因此一方面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投入,选拔业务能力突出、意志坚定、品德高尚的民警到基层任职,提高基层治安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包括公安系统内部自上至下的监督和舆论、群众监督,防止警察与黑恶势力的勾结。推广农村警务室和警务助理机制,选拔符合条件的村民担任警务助理,对其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并配发相应的警务装备,发挥他们熟悉当地的实际情况的优势,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本村黑恶势力的状况,完成治安联络工作,形成农村警务室与乡镇公安机关的有效衔接。

对黑恶势力要外防扩散,内阻源头。农村黑恶势力的源头主要有三类人。根据司法机关发布的扫除除恶报告,农村黑恶势力的主要人员构成是宗族(家族)势力、闲散人员,有犯罪前科,案底的人以及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在黑恶势力犯罪中比例呈上升态势,正如前文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参加黑恶势力实施犯罪是表现形式之一,黑恶势力吸收未成年人主因是法律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度较高,同时未成年人容易被怂恿指使,以及未成年人本身缺乏法律知识和道德指引。当前扭转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局面刻不容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和道德教育首当其冲,笔者认为一些地区的学校邀请法官、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让法律走进课堂,亲身释法就是非常适宜的举措,另外全社会要关爱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杜绝黑恶势力对他们的侵蚀毒害。对于农村传统的宗族势力要进行积极引导,鼓励他们建设家风家规,加强对族内子弟的教育管理。对农村闲散人員和案底人员等存在治安隐患的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对他们的留意,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要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阻断黑恶势力的人力源头。

(三) 改革农村选举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村民自治组织的相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但是该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条款规定不合理,包括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不严密、选举过程的监督形式化、村民的罢免权操作性不强等。村民委员会本应当是带领村民对抗黑恶势力的组织,却往往屈服甚至被黑恶势力侵蚀。因此,应当从制度上保证村民委员会的严密性,成员思想的坚定性和纯洁性。村委会候选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权主体应当为全体村民,但在村民权利意识薄弱的情形下,此种设计易流于形式,因此,应当对候选人的范围进行限制,剥夺受教育程度低且道德素质欠佳人员、受过刑事处罚及多次治安处罚等人员的选举资格,不得成为候选人,若当事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当选,其当选自始无效。

扩大破坏选举罪的打击范围。黑恶势力往往通过贿选或者暴力胁迫方式获得选票而进入村委会,严重破坏农村的民主选举制度,即使其非法手段被告发,仅仅当选无效或给予治安处罚,不会面临刑事处罚,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黑恶势力如此肆无忌惮。破坏选举罪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包含于国家选举制度,破坏农村选举的非法行为应当依据情节轻重纳入破坏选举罪的打击范围,以国家刑罚权对黑恶势力形成威慑力,同时也给予村民指引,使他们明白破坏选举的违法性而远离非法选举,同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的破坏选举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村民罢免权的规定,村民是农村的主人,村民享有罢免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对于涉黑涉恶的村委会及其成员,村民依据罢免权将其清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罢免权的规定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该规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不高,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成功罢免。行使罢免权要求的最低人数较高,村民的罢免要求提交主体不明确,村民投票环节更是容易被黑恶势力利用,另外也没有规定罢免权的救济方式,无救济则无权利。对村民行使罢免权设置过多的负担,将会导致村民行权成本过高而降低积极性。笔者认为村民行使罢免权,应当授予村民监督机构更多职权,由该机构接受村民罢免要求,并对罢免要求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则由该机构负责罢免程序的展开并向乡镇政府报告。若村民监督机构不作为,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请求,由乡镇政府督促村务监督机构履行职责,乡镇政府不作为的,村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四 )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提升农民的法律和权利意识

俗话说:“羊毛长在羊身上”。黑恶势力能够在农村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农村法治建设滞后,农民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淡薄有较大关系。中国传统的隐忍观在农村仍然盛行,农民天性本分老实,对待黑恶势力的欺压忍气吞声,处处避让,导致黑恶势力更加猖狂。因此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是紧急任务,如果在农村能够形成反黑反恶的强大声势,人人敢于对黑恶势力发出反抗的声音,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黑恶势力的侵害时,勇于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联合可以团结的力量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而不是默默忍受。毛主席曾说:“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黑恶势力只是一股不入流的非正义的力量,群众的正义的力量是远远大于黑恶势力的,若群众群起而攻之的形势下,黑恶势力终将瓦解 。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通过开展丰富多样、通俗易懂的亲近农民的法律专题活动,使农民通过活动潜移默化的接受法律熏陶,逐步培养他们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另外可以组织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下乡为村民普及国家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讲述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并鼓励农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动反抗黑恶势力的人民斗争,形成群防群控包围圈,逐步缩小黑恶势力的发展空间直至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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